DSA放射防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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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DSA放射防护制度一、医护人员陪护1.科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学习各种防护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取得相应资源。2.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将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最低水平。3.在从事放射线就业前,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已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如发现异常在增加检查频度及检查项目;在放射工作人员查岗时,对其进行健康体检。4.放射工作人员上班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监测仪每季度送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监测,尊重检测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5.工作场所的剂量检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该经常维护更新,确保能正常使用。6.进入放射工作区必须使用防护设备。7.从事放射工作的妇女妊娠期内不接触射线。8.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记录等:受超剂量照射必须及时组织讨论,总结分析原因并改进,须及时将结果上报医务处并向科室反馈。二、放射检查患者陪护1.技师应定期维护仪器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同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正确实施操作,切实避免不必要的辐射照射,确保符合放射陪护最优化的原则。2.对育龄妇女申请放射性检查或治疗时,应询问并确认其是否怀孕,若怀孕,原则上不施行检查或治疗。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时,应当考虑终止妊娠。3.对儿童进行放射性检查时,应充分评估潜在的利益与危险,对其敏感部位如性腺部分适当进行保护。4.放射检查治疗过程中避免家属陪同。手术患者交接制度1.手术患者交接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区、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标识、血型、过敏史、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等。2.接手术患者时,病区护士与手术部人员在床旁核对病历,腕带识别患者身份,清醒患者参与核对,交接有记录。3.对昏迷、意识不清、无自主能力、新生儿、儿童、精神病等无法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交接双方应根据病历,腕带与家属共同确认患者的身份及手术部位,确认无误后在交接单上签字。4.在突发事件及其紧急情况下,收治的身份不明患者应由首诊医师或送检人员协助确认患者信息。5.急危重症患者需由主管医师陪同护送至手术部,与手术部工作人员交接并在手术患者交接单上签字。6.手术结束后,麻醉医师和手术部护士将患者送至麻醉恢复室、重症医学科或病区,对手术患者的意识、生命体征、皮肤情况、药品、血液制品、影像资料、病历、患者衣物等进行交接,交接双方在手术患者交接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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