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6经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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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济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与相关立法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相关立法:1993年年9月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假冒行为(主要指假冒他人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我们习惯称之为假冒名牌行为)(2)公用事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胁迫或其他手段,限定、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主要针对帐外暗中给予单位或个人回扣以及收受回扣的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纯粹的虚假宣传;二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意大利聚酯漆家俱”,实际上并非意大利家俱,仅仅是所用油漆是意大利的。)(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既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四种行为,)(7)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指的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四种情况例外,见书本p309)(8)搭售行为(指的是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9)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指三种情况:第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第二,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第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超过5000元。)(10)商业诽谤行为(又称诋毁商誉行为,指以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11)串通投招标行为(指投保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串通、勾结,以损害他人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例1:域名和商标纠纷案原告甲公司于97年取得“PDA”注册商标证书。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及设备等)。被告乙公司98年经注册获得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颁发的pda.com.cn域名注册证。主要为介绍及销售掌上电脑的网站。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为其产品进行网络宣传,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pda.com.cn”域名,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原告起诉时的诉讼理由为侵犯商标权纠纷,在诉讼中又增加了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认为自己合法注册取得域名,“PDA”系原告注册商标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称(一种轻便的掌上型计算机的缩写),原告对PDA不应享有专用权。诉讼中,原告举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主拥有时,---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者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终止。问: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经一个半小时庭审,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将“pda”注册域名的注册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故被告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因而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思考:对法院的判决有何评价?法院未依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而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你认为正确吗?若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则判决结果如何?例2:他人驰名商标能否作域名?荷兰的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宜家”著名品牌,并将“IKEA”这一国际驰名品牌在中国注册了商标,评估价值为34.6亿美元,当其想在中国注册域名时,发现国网公司已经抢注了域名“Ikea.com.cn”而且长期未用。荷兰公司认为此举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Ikea.com.cn”。法院判决:国网公司将宜家“KIEA”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易误导消费者以为该域名可以查到和“宜家”有关的情况,国网利用了宜家的良好商誉提高其网站的访问率,对“宜家”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法院确认宜家的“KIEA”的驰名商标,要求国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问:若“KIEA”是非驰名商标,则判决如何?例3:郑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所长助理刘明,跳槽到杭州某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任职后,向该公司提供了原单位研制的中空玻璃聚硫胶技术,从而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明及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原研究所的中空玻璃聚硫胶的技术秘密,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中空玻璃聚硫胶,并赔偿其侵权行为给中原研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23688.60元。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是一家以化工技术研究、开发为主的科研单位。该所自行研制生产的“中空玻璃聚硫胶”产品投放市场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0年5月,该所曾分管此项技术课题研制开发的所长助理刘明不辞而别,跳槽到杭州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随后,杭州公司生产的中空玻璃聚硫胶以异常的低价投放市场销售,造成中原研究所的同类产品销量下降、客户大量流失。中原研究所认为,他们花费大量心血和投资研制出的中空玻璃聚硫胶生产技术,是不为他人知悉的“商业秘密”,刘明在未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该项秘密披露、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中原研究所的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明和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经过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郑州市中院认为,刘明向杭州某公司擅自披露、提供原告技术秘密的事实理由成立。杭州某公司明知刘明系中原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但采取不正当手段聘用刘明,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终审判决例4:1997年1月27日,成都鞋城与成都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由成都鞋城负责销售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彩票(面值20万元),成都鞋城按39%缴纳福利基金,享有6%的发行费,独立设奖并且返奖率须达55%。当日,成都鞋城即发布了有奖销售公告,将有奖销售办法公布于众。从次日开始,成都鞋城在成都天座商城营业厅,使用成都市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社会福利彩票进行有奖销售。具体做法是:凡购买成都鞋城的商品达100元以上的,赠送彩票一张,多买多赠,不单独销售彩票。消费者购买成都鞋城商品所得彩票当场揭开兑奖,如内印的图形和事先设定的中奖图形相符的,即为中奖。奖品设6个等级,其中特等奖的奖品是奥拓小型轿车一辆,奖品由成都鞋城出资设立。至2月22日,成都鞋城已随销售的商品赠送彩票6027张。问: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是如何规定的?2)本案中,成都鞋城的销售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why?例5:辽宁省葫芦岛市邮电局于1996年5月18日在局营业大厅内贴出公告,公告规定:在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要到辽宁省邮电器材集团葫芦岛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在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须先交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自公告实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该公司已通过上述办法销售电话机700多部。另查明,辽宁省邮电器材集团葫芦岛公司是葫芦岛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葫芦岛市邮电局供应科科长兼任。问:1)违反哪一项规定?(第6条)2)如何处理?(处理:第23条罚款10万元)例6:衢州蜡纸厂生产的“沪文”牌复写纸质量好、价格低,在我国东南沿海一带销量一直不错,在上海的销量尤其大,占了上海复写纸市场的一半以上。上海另一家生产复写纸的厂家销售一直不佳,为此,该厂在上海某报纸连续一周登载“厂长声明”:鉴于目前上海市场上复写纸销售混乱,许多用户纷纷向我厂反映质量问题的局面,我厂长特此郑重声明,目前市场销售的“沪文”牌、“杭沪”牌复写纸均非我厂生产的产品,请用户在购买时认准我厂生产的“现代”牌商标,产地为“上海”。”该广告登载之后,衢州蜡纸厂生产的沪文牌复写纸在上海的销量一泻千里,经济损失巨大。问:该上海厂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哪一条规定?新华社2004/12/11:家乐福涉嫌不正当竞争在对惠氏幼儿系列奶粉的促销活动中,北京地区家乐福以低于供货价的价格促销,惠氏奶粉的其他经销商对家乐福的行为表示不满。家乐福自12月1日开始惠氏婴幼儿系列奶粉的特价促销活动。除赠品外,金装健儿乐900克装和金装幼儿乐900克装桶装奶粉,分别以128元和125元的零售价销售。这一价格低于供应商的供货价格,也超过了惠氏公司为北京地区制定的终端市场最低价格底线。上海惠氏营养品公司北京办事处已就此事向各门店下发通知,通知称:“家乐福这种行为,给整个北京市场带来了混乱和不良影响,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已通知经销商停止向家乐福供货。”例7: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被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以被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巨人集团),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本公司研制生产的产品,其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已经家喻户晓。1995年初,被告巨人集团生产了一种产品“巨人吃饭香”投放全国市场,并专门印制了一种《巨人集团健康产品销售书、巨人大行动》的宣传册子,广为散发,声称:“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被告的这一行为,致使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下跌,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原告由此减少销售收入4492.92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原告良好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企业形象亦因此而受到了极大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78.938万元和名誉损失费320万元;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影响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被告巨人集团未作书面答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娃哈哈集团的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经鉴定,证明不存在含“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的问题。原告举证充分,经查证明所诉属实。问:被告巨人集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哪些规定?北京114查号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请判断下列哪些内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A、某市政府发文规定,由于本市最近连续发生多起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B、某市场为促销,张贴海报宣传在年底举办有奖销售,最高奖为价值4000元的彩电一台。C、某市果品公司购进一大批水果,由于不便保存,决定降价销售,致使本市水果价格大跌.D、某单位以更高的报酬挖走另一单位的合同期限内的技术人员E、企业单位发放购物券指定本单位职工到某商店购物.F、商场打出买一赠一标牌进行销售经济竞争法案例.ppt七、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改,9月1日实施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下列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a高新超浓缩洗衣粉b刚刚摘下的苹果c军工产品d商品房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制度管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标准化制度、产品计量制度监督:自检、抽查、检验、查询和申诉、异议和复检制度法律责任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对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与瑕疵不同)看下页缺陷包括:设计、原材料、制造装配、指示上的缺陷。赔偿责任:实际损失,无惩罚性赔偿金。“缺陷”与“瑕疵”有何区别?《民法通则》122条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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