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一)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等同发票管理。(二)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进项侧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进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五条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及时取得发票;(二)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三)更换不合规发票;(四)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门;(五)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六)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六条财务部门是进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三)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五)对合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六)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七)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八)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二节发票取得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提供商、其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第八条各单位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条件及送达时限,确保及时取得发票。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发票,并对双方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联次、签章等要素进行审核。第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应借助税务网站等渠道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面额500元及以上的定额发票,单张面额5000元及以上的其他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打印网上验票结果作为报账凭据。第三节不合规发票处理第十一条不合规发票包括以下情形:(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二)发票打印错格压线;(三)发票折叠损坏;(四)客户名称填写有误(含未按全称填写);(五)发票内容有涂改、挖补;(六)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七)发票联未经复写;(八)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九)假发票或已换版作废的发票;(十)白条或收据(含公司内部收据);(十一)开具日期为以前年度;(十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第十二条如果发现不合规发票,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第四节发票传递第十三条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其他发票的传递按照各单位报销制度处理。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对发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税)》(附件1)上签字确认。第十五条业务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第十六条对于超过开票日12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所属法人单位总会计师审批以后,方可提交财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第五节发票认证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2日内进行认证。基本流程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附件2)。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15日内进行稽核比对。第十九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条件,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逾期(超过开具日期180天),应及时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相符后,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第二十条如果增值税抵扣凭证超过认证期限(开具日期起180天内),不能认证抵扣的,应经所属法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以后,进项税金方可作为成本入账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第二十一条当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信息错误等无法认证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将发票退回,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二条当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沟通开票事宜。如发票未认证的,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发票已认证的,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第二十三条当其他发票出现信息错误,或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换票处理。第六节发票丢失处理第二十四条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替代作为记账凭证,并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注明原件存放的档案号。第二十五条丢失其他发票,应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经原开具发票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为原始凭证。第七节发票保管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月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分核算单位装订成册。装订时,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附件3),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审核签章。第二十七条如果取消扫描认证(采用网络认证),核算单位按月收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定期邮寄至汇总纳税单位保管。第二十八条增值税进项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三章销项侧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销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三十条业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的使用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交易的真实性;(二)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四)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本部门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三)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二节发票领购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确认发票种类、发票数量和领购方式等。第三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各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申购数量。第三十四条财务经办人员在购买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发票的字轨号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第三十五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销存情况,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第三节发票开具第三十六条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不得故意提前或延迟开票。发票开具的基本流程参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附件4)。第三十七条申请开具发票时,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附件5),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合同、结算单据、客户信息表、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资料提交财务部门。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发票。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一经济事项不得重复开票。第三十九条对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应按合同区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填开。第四十条发票应由专人负责开具。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后登记发票台账,并注明结算单据编号。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虚开、乱开发票,对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并保存完整。第四十二条发票开具必须要素完整、内容准确,以下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二)填写项目不齐全;(三)购销单位名称简写;(四)涂改发票;(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七)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八)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九)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五)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第四十四条出现发票冲红字、丢失及作废的情况,应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财务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总会计师审批。发票开具员应依据审批通过的申请单开具,不得私自开具发票。第四节发票领取第四十五条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检查无误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销项发票)》(附件6)上签字确认,领取相应联次。第四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在票面上书写,不得对折及污损。第五节发票交付第四十七条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原则上应由经办人员将发票联及抵扣联当面、及时送交客户,并要求客户在《发票签收回执单》(附件7)上签字确认。第四十八条增值税发票如需邮寄给客户,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发票邮寄管理”相关要求处理。邮寄后,经办人员应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附件8)第四十九条发票寄出后应及时通知客户查收;要求客户收到发票以后,填写《发票签收回执单》(附件7),传真回公司。第六节发票丢失、红冲和作废第五十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空白发票,不得丢失。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填写《发票丢失报告单》(附件9),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五十一条销项发票跨月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附件10),提供客户拒收证明,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第五十二条销项发票出现作废重开,导致作废发生的当事人填写《发票作废申请单》(附件11),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开票员重新开具。第七节发票保管与缴销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将每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开票申请单、记账联清单按核算单位装订成册。装订时,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附件12),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审核签章。第五十四条增值税发票保管要求:(一)专人保管。增值税发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原则上发票领购人员为发票的保管人员,并应配备必要的防潮、防火、防霉等设施,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二)岗位分离。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