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检验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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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程序文件THXCDC/CXWJ26-2012第五版2012年6月1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检验责任追究程序1目的为提高检验质量,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对质量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2适用范围本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检测工作、数据出现严重错误、发生水电气火灾、剧毒药品、菌(毒)株被盗、生物安全事故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3职责3.1中心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发现差错或事故时均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3.2行政科负责检验工作质量的日常监督与抽查,受理申诉和投诉、组织差错或事故的调查与核实。。3.2主任办公会负责责任追究的最终处理意见。4工作程序4.1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不良后果,按其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列为差错或事故。4.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着重于教育,按情节、态度、一贯表现以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给予教育、经济赔偿直至党纪、政纪处分。4.3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中心领导及有关人员,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4.4对每次差错或事故要进行登记、报告,实事求是弄清情况分清是非、制定对策,防止再次发生。4.5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问责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江西省泰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程序文件THXCDC/CXWJ26-2012第五版2012年6月1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4.6具体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4.7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建议给予处分。4.8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4.8.1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4.8.2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4.8.3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责任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实验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3)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4)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5)发生水电气火灾、因保存不当剧毒药品、菌(毒)株被盗、生物安全事故的。4.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江西省泰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程序文件THXCDC/CXWJ26-2012第五版2012年6月1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职处分。(1)检测人员没要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2)工作人员推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3)发现错误不及时纠正的;(4)检测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5)出具错误检测数据的;(6)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4.11对仪器设备保管使用过错实行责任追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经济损失。(1)仪器、设备及附件、零备件无故丢失的;(2)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隐瞒不报的;(3)未经主任批准,私自将仪器、设备外借的;(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4.12对样品抽取、待检样品保管过错实行责任追究: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或经济处罚。(1)抽样单填写错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2)样品丢失或非正常损坏、失效,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3)样品检验后不及时入库的。4.13对技术检测过错实行责任追究:发生下列技术检测过错的责任人处以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严厉处分,直至辞退。(1)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漏签或代签姓名,不正确涂改,项目填写错误的;(2)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未登订台帐的;江西省泰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程序文件THXCDC/CXWJ26-2012第五版2012年6月1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3)无故拖延时间出具检验报告的;(4)检验报告批准、审核手续不完备,不按时发送的;(5)检验报告数据严重失实或结论错误的。4.14对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技术检测工作中,不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存在以下行为,损坏行业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吃、拿、卡、要”服务对象的;(2)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3)出具“关系报告”、“人情报告”、“金钱报告”的;(4)工作检查时,风纪不谨的。4.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3)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4)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4.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3)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4)主动纠正和及时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5)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4.17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5相关文件5.1《不符合项及纠正措施跟踪报告单》5.2《申诉和投诉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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