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州市交通局文件台交〔2007〕265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费核算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局,市运管处:现将《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费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附件:关于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台政函〔2007〕94号)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费核算办法2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台政函〔2007〕94)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通过招标(认标)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经营权,在经营期满后,经营者自愿申请要求继续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第三条经营权配置,实行服务质量与经营权费挂钩的办法。车辆经营期满后,如符合有关规定可以重新配置经营权的,按前一轮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缴纳相应的经营权费,并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第四条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据《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执行。第五条经营权费计算方法以每年行业车辆平均得分A与该车辆考核得分B的比值,乘以服务质量调节系数(1±x),得出该车辆年经营权费缴纳系数Y。经营期内平均经营权费缴纳系数~乘以当年经营权费基数,即为该车辆应缴纳的经营权费。计算公式如下:年经营权费缴纳系数Y=×服务质量调节系数(1+x)应缴纳经营权费=经营期内平均经营权费缴纳系数~×经营权费基数每年行业车辆平均得分A车辆考核得分BYY3单车考核得分B低于行业平均得分A时,服务质量调节系数为(1+x);单车考核得分B高于行业平均得分A时,服务质量调节系数为(1-x);单车考核得分高于或低于行业平均得分1分(含)以内的,年经营权费缴纳系数Y为1。x定为0.3。各项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经营权费计算到元。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经营期已到期的车辆和单车考核周期不足半年的车辆,均按基数缴纳经营权费。未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县(市),按当地出租汽车经营权费基数缴纳。第七条申请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如认为核定的经营权费存在经营风险,可以放弃该经营权指标,并依法办理歇业手续。管理部门收回其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和原经营权证。第八条新一轮经营许可配置的经营权及营运证,一律不得转让。车辆要求符合《台州市出租汽车营运标志、车容车貌标准》,按规定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白座套,驾驶员统一着装,并作出服务质量承诺。第九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度考核分中给予该驾驶员所在车辆一次性加分奖励:1、被评为省、部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同)先进个人加2分,被评为地、市级先进个人加1分,被评为县(市)级先进个人加0.5分;42、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行为被省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加1分,被市、县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加0.5分。第十条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实施。各县(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由各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主题词:交通出租汽车收费办法通知抄送:省交通厅,省运管局,市府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台州市交通局办公室2007年12月24日印发市交通局:你局上报的《关于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有关问题的请示》(台交〔2007〕231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5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台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经营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出租汽车,同意其经营期限由8年调整为4年。二、对经营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挂钩方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要本着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的原则,同时要保证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体办法由你局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通过考核要求的经营者按规定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后,可重新取得经营权,并与行业管理部门签订格式合同,约定并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三、对经营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台州市区、温岭、玉环为6万元,临海为5万元,天台、三门为3万元,仙居为2万元(对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出租汽车,其有偿使用费可根据服务质量状况在一定比例内作上下浮动)。四、新一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与车辆营运证不准流转,经营者因经营困难或身体等原因要求歇业的,允许按比例退还剩余经营年限的经营权使用费(具体时间按月计算)。五、为建立健全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相关社保制度,保证行6业稳定、健康发展,你局要会同物价、劳动等部门,制定出租汽车企业承包收费或驾驶员最低收入控制标准,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的前置条件。六、为保证正常的行业管理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费不再按比例提取,由市财政局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中列支。七、你局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的有关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顺利开展。特此批复。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7主题词:交通出租汽车△批复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19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