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法学》主观题作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刑法学》主观题作业一、名词解释1.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凡过去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之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处理,但如果对这种行为新法处理得轻,则按新法处理。2.犯罪: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4.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满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5.挪用特定款物罪: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二、概念比较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答: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3)主要区别是: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交通肇事罪答:(1)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两罪的客体同是交通运输安全,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三、简答1.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答: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1)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法任务可分为惩罚任务和保护任务两个方面。处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2.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什么特征?答: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的前提。(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是什么?答:(1)犯意表示是指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活动。犯意表示显示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并通过行为人的言语,动作等表示出来,已不同于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凶罪意识,但由于其只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客观上不可能对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不具有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作为犯罪进行处罚。(2)与犯意表示相似,犯罪预备也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流露,但在犯罪预备中,行为人具体实施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这些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现实损害的危险,具备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属于犯罪行为。4.假释的适用条件。答:假释的适用条件包括:(1)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5.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答: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包括:(1)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行骗;而诈骗罪的行为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不限于冒充有特别身份的人员行骗;(3)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四、论述题1.试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的,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准则。我国刑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基本含义是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何种罪,犯罪的具体构成条件是什么,应作何种处罚,均须由刑法明确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派生如下要求:“罪”和“刑”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禁止有罪类推;刑法条文应该明确化、公开化;刑事司法解释不能搞“法官造法”,不能增加刑法条文的内容,不能扩大刑法条文的适用范围;不允许使用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的精义在于告诉我们,国家刑罚权本身是要受到限制。刑事法治意味着以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包括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限制,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刑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因而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反映在刑法中,便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平等观念是现代文明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石,没有平等,便不会有法律,也不会有现代文明,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法仍有现实意义的。适合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任何人犯罪都应平等地受到追究。(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也应判处相应的刑罚。换句话说,对犯罪行为处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告诉我们,刑罚的轻重不只是单纯地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于整个刑法规范之中的,具体现现以下两方面:A、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我国刑法确立了严密的刑罚体系和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设置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有一定幅度的法定刑,对同一种犯罪,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犯罪人罪过的不同而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B、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依据,我国刑法确立了一系列差异化的处罚制度。我国刑罚绝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刑罚不是对犯罪人的“报复”,刑罚的目的在于拯救和改造犯罪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尽管客观危害较大,但如果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小也可以得到较轻的处罚,或实际执行较轻的刑罚。2.试述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答: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存在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存在不同。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公司、企业受贿罪则无论索贿还是收受贿赂,都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3)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五、案例分析题1.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0年4月2日甲刑满释放。同年5月1日,甲在从事交通运输的途中,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甲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但因其所犯之罪是过失犯罪,故不构成累犯,应当迳行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2.甲欠乙人民币5万元,数年没有归还。乙多次催收未果。某日,乙以谈生意为名,将甲骗至自己的家中,不准其离开,然后打电话叫甲妻拿钱取人。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乙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其行为构成百法拘禁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理由是:乙在客观方面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主观上乙剥夺甲之人身自由是为了索取债新生力量,不是为了勒索期财物。

1 / 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