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评价1、难度适中,稳中有升2、规律再现,预测得当(1)重者恒重(2)热门必考(3)综合创新二、各科题型和分值分布图科目客观题主观题总计法理学278+10+15=3360中国宪法学328+10=1850中国法制史228+10=1840总计8169150三、考察规律一:重者恒重及示例1、法理学(以近年的主观题为例)章节真题链接2016年1绪论1法学2法理学2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含义;2法的本质【非马和马克思】;3法的基本特征3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的起源;2法的演进;3法的移植和继承(2014-综-64)(2016-综-64)(2008-综-64)4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1法的作用;2法的价值(2013-综-64)(2010-综-67)(2014-综-70)(2016-综-67)5法律制定1法的制定;2法律制定的原则;3法律制定的程序;4法律效力(2011-综-64)(2007-综-67)6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2012-综-70)7法律要素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2010-综-64)8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1法律渊源;2法律分类(2006-综-67)(2014-综-67)9法律实施1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2执法;3司法;4守法;5法律监督(2015-综-64)(2012-综-64)(2009-综-67)(2009-综-70)10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1法律解释;2法律推理;3法律论证【法学】(2007-综-64)(2011-综-70)1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含义和分类;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2009-综-64)(2011-综-67)1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2法律制裁(2006-综-64)13法治1法治的含义;2法治与民主;3法治国家;4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新增】(2006-综-70)(2007-综-70)(2010-综-70)(2013-综-70)(2016-综-70)14法与社会1法与经济2法与政治3法与文化【法律与道德】(2012-综-67)(2015-综-67)(2008-综-70)(2015-综-70)2、宪法(以近十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章节真题链接2016年1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概述2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3宪法原则4宪法规范2宪法的变迁1宪法制定2宪法解释3宪法修改4违宪审查制度【立法法】(2006-综-65)(2011-综-65)(2012-综-68)(2013-综-68)3国家基本制度1国家性质2政权组织形式3选举制度4政党制度5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特别行政区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2009-综-68)4公民基本权利和1概述2公民基本权利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宗教信仰自(2008-综-65)(2014-综-65)(2015-综-65)(2006-综-68)(2016综-65)义务由四、人身自由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六、监督权3公民基本义务(2007-综-68)(2008-综-68)(2010-综-68)(2015-综-68)5国家机构1概述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7地方国家机关(2007-综-65)(2009-综-65)(2010-综-65)(2012-综-65)(2014-综-68)(2011-综-68)(2016-综-68)3、法制史(以近十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章节真题链接重要性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战国;秦朝;汉朝;国两晋南北朝(2007-综-69)隋唐宋法律制度隋朝;唐朝;宋朝(2015-综-66)(2015-综-69)(2014-综-69)(2013-综-69)(2011-综-69)(2010-综-69)(2006-综-69)(2016-综-69)元明清法律制度元朝;明朝;清朝(2012-综-69)(2009-综-69)5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清末;2南京临时政府;3北洋政府;4南京国民政府(2006-综-66)(2010-综-66)(2013-综-66)(2014-综-66)(2007-综-66)(2008-综-66)(2009-综-66)(2011-综-66)(2016-综-66)6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1工农民主政权2抗日民主政权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四、考察规律二:热门必考及示例1、法理学2、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的关系的要求而已”,对于这句话理解正确的是()A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能调整经济关系B除经济因素外,立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C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D国家的立法在本质上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答案】D4、2014年5月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依法为其办理供养”。该法条所包含的法律规责的逻辑结构是()A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B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C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D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答案】B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简答)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1.社会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2、法制史30、宋代文学家苏轼曾感叹“三风十愆古所戒,不必骊山可亡国。”其中,“三风十愆”指的是官吏中盛行的“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我国古代已有针对“三风十愆”处墨刑的惩罚性规定,作出该规定的朝代是()A、商朝B、西周C、秦朝D、唐朝【答案】A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43、1906年9月,清廷发布《宣誓预备立宪谕》,将立宪指导原则确定为()A“道德与法律为一体”B“中外通行,有禅治理.C“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D“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答案】C45.“马锡五审判方法”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其产生于()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C人民民主政权时期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答案】B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的特点——百年铁律(简答)答:立法活动的特点如下: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3、宪法学17、下列关于宪法规范的表述,正确的是()A、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的效力B、宪法规范不调整国家和无国籍人之间的关系C、宪法规范因具有权威性而无需进行宪法解释D、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只能通过立法具体化【答案】A28、关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直接报国务院备案B、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C、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D、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答案】D57、下列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有()A政协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B政协是国家机关,属于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C政协是人民团体开展民主自治、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D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答案】AD五、考察规律三:综合创新及示例1、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有哪些?(论述题)答:(一)从主体角度看,法律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或解决冲突的规则或原则。(二)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一般有:1.价值位阶原则即指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而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2.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3.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2、法制史34、汉成帝时,甲杀人,告之其养子乙,乙藏匿甲。问乙何论?A、坐杀人共犯B、坐窝藏C、上请D、不当坐【答案】D。62、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新式法典的制定产生了理论争执,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A、“干名犯义”条的存废B、“无夫奸”和“亲属相奸”C、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D、关于“存留养亲”是否应编入刑律【答案】ABCD《宋史·刑法志三》:高宗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令杀人无证、尸不经验之狱,具案奏裁,委提刑审问。如有可疑及翻异,从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监司审定,具案闻奏。否则监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复奏取旨。先是,有司建议:外路狱三经翻异,在千里内者移大理寺……本路累尝差官鞫勘犹称冤者,惟檄邻路,如尚翻异,则奏裁。(分析题)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何种司法制度?该司法制度的含义是什么?(2)该制度是如何适用的?(3)实施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参考答案】(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翻异别勘制的司法制度。翻异别勘制就是在发生犯人推翻原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案件须重新审理时,应将该案改由另一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关审理。(2)对于杀人但无证可查的、尸体未经检验的案件,要具结奏请裁决,并委托提刑司审问,如有可疑及犯人推翻原口供的翻异案件,令提刑司派遣官员重新勘验,案件移送路一级司法机关具结后奏请裁决。否则路一级司法机关应当派遣官员再次勘验,犯人仍不服的,再次奏请裁决,但翻异次数不能过三。经三次翻异者,千里以内的移送大理寺审理。对于千里之外的路级案件的翻异,奏请裁决。(3)翻异别勘制是宋朝独有的制度,该制度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该制度也有利于皇帝对各级司法审判权的控制和监督。3、宪法学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简答题)1)狭义人身自由: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生命权:即享有生命的权利。一是防御权;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四是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3)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权,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占、侵入。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