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接待与推广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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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接待与推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电话、电子邮件、网站沟通专栏、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市场研究人员和媒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说明和宣传公司发展情况,增强公司透明度与公平性,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第三条接待分现场接待和非现场接待,后者是指接受电话咨询、互联网调研等;推广形式有媒体宣传、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大小股东一视同仁,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计划与组织第五条公司制订年度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包括年度日常工作计划与专题工作计划。专题工作计划是公司根据年度重要工作配套开展的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如再融资项目的接待与推广计划。第六条证券部于年度末编制下一年度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计3划,计划应包含接待与推广活动的目的、活动开展的形式、活动内容、活动开展的时间安排、拟参加人员、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配套工作、活动预算等。董事会秘书对计划进行初审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审定年度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其中专题计划报公司董事长审定。第八条公司董事长负责督导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工作事项。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工作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组织日常接待与推广活动,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领导证券部,协调公司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接待与推广的各项事宜;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接待与推广工作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接待与推广活动前,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九条证券部负责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的逐项落实,应将计划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个人。公司经营、财务、党政办、销售、研发等部门在后勤支持、文件制作、项目情况介绍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在人员接待、工程进展说明、有关资料文件准备等方面应精心准备、认真安排。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参股公司配合证券部进行接待与推广工作。对投资者、市场人士、新闻媒体到公司进行调研、现场参观、4座谈沟通时,应有专人或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应在证券部的指导下进行接待,并与证券部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第四章责任与要求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第十二条公司应保持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电话、传真、网络畅通,保持公司网站的稳定,确保与投资者沟通不受影响;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三条对投资者、市场人士、新闻媒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公司网站提出的咨询问题,证券部工作人员应认真倾听或阅读,耐心回答,回答用词应准确、得体。第十四条对投资者、市场人士、新闻媒体通过电话提出的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问题,公司接听人员应对所提问题及交流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第十五条投资者、市场人士、新闻媒体到公司调研、查阅资料5时,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接待。根据需要,报请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决定接待方式。一般情况下,由证券部组织接待,公司至少有2人参加,并作好接待记录。第十六条投资者、市场人士、新闻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及沟通内容,避免透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十五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二)公司发展战略、项目开发与进展、募集资金使用;(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者损失;(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第十八条公司拟发行新股或以其他形式再融资的,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择时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第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6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尽可能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二十一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二十二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确定特定对象提问可回答的范围,若提问的问题超出范围以外,公司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7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二十五条接待与推广活动完成后,公司根据情况,可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七条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三十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8(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二)活动的详细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其他内容。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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