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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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中公教育·品质决定选择,完美源自细节!点击查看甘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16甘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1)2016年甘肃事业单位公告正在陆续公布为了帮助广大考生能够更好的备战笔试,甘肃中公教育正常工作日会每天为大家整理发布公共基础每日一练和免费的备考资料,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甘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祝您考试成功。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目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而《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1.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也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更多甘肃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点击:甘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司法制度之审判制度(三)》1.审判独立原则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独立性。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中公教育·品质决定选择,完美源自细节!点击查看甘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不告不理原则为了尊重当事人诉权和体现法院的中立性,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3.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取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直接原则也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这一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言词原则也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直接言词原则反映了我国审判活动的亲历性。4.及时审判原则及时审判原则具有保障人权、促进诉讼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价值。我国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效率性。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更多甘肃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点击:甘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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