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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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目标,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主动性、独立性和积极性,公正、科学、独立地做好监理工作,使项目施工监理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达到目标明确、标准统一、责任清晰、程序合理、考核有据的效果,有效地控制质量、进度、费用、安全和环保,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编制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本项目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图及说明、监理合同、市交通运输局等上级部门及筹建处下发的其它文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项目所辖的监理从业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监理从业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证书,中标并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的单位。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从业单位派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监理从业人员是指监理从业单位派出的监理合同约定并经筹建处批准的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管理原则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应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监理岗位职责,严格落实考核制度,使施工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第五条管理工作目标2总体目标: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满足合同要求,使工程建设达到“质量优、投资省、效益高、环境美”的目标。工程质量目标:监理人员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工程进度目标: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环保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以监理单位所监理的承包人与筹建处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注明的合同工期为进度控制的目标。费用控制目标:以质量、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为前提,以所监理承包人与筹建处签订的合同总价为费用控制的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以及筹建处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组织施工,坚决查处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目标:督促承包人做好工程沿线地表植被、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景观、主要河流水质等环境保护工作;做好施工场地、驻地、施工便道、砂石料场、取(弃)土(渣)场等大型临时工程的环境保护备案登记工作。使环保工作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建设管理体制(一)本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二)筹建处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履行河北省市高速公路项目的法人职责,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1、筹建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确认、监理合同履约检查、监理工作每季度动态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监理考核档案、实施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奖惩制度、监理费用支付;采用监理例会、专题会议、调度会、专家咨询会等形式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2、筹建处负责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施工监理下达日常工程建设指导性或建议性文件,会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各种日常检3查,每季度对监理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三)筹建处、监理单位、承包人三者之间的工作关系。1、筹建处与监理单位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管理中,监理单位遇到问题需要筹建处解决时,应及时向筹建处请示,在取得同意或批准后方可实施。监理单位应执行筹建处的日常文件和书面指令,如有异议时,报筹建处协调商定。监理单位工作出现一般偏差时,筹建处根据合同条款或相关文件及时书面通知纠正;出现较大偏差时,筹建处将及时协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以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为依据的工作关系,两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严禁串通承包单位侵害业主的利益。第七条监理组织机构本项目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两级监理机构,即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形成驻地监理办公室初审、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监理工作管理系统。(一)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副总监理工程师1名,设置工程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试验室、综合部、资料档案室六个职能部门。总监办的主要业务:在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的宏观指导下,对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的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信息等进行控制与管理;编制审核竣(交)工文件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负责对各驻地办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各承包人、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合同履行等工作情况,及时督促各驻地办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为筹建处决策提供依据。(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设驻地监理工程师1名,副驻地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配置足够数量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试验、测量、计划统计和合同计量、沿线设施、绿4化、安全及环保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设置办公室、试验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驻地办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办的领导下,依据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监理实施细则安排本辖段的监理业务,对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的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信息等进行控制。编制审核竣(交)工文件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作;驻地办服从总监理办的领导。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基础监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协助总监办开展工作。第八条总监办职责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和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计划的调整;8、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初步验收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点、测定地面线及监督驻地办工作;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1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13、主持并做好首件工程认可工作;14、审核工程计量、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5、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17、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18、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筹建处;519、主持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20、协助筹建处组织交工验收工作;21、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2、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3、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4、参加工程竣工验收;25、负责制定全线统一的施工、监理用表格式,包括工程管理用表、工程施工技术用表、监理月报和其他用表的格式;26、制定本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方法,协助筹建处编制本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的组卷、归档办法;27、督促、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保证内业与外业同步。督促各施工、监理单位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资料的整理,达到要求后及时上交筹建处归档;28、组织编写重要工序的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控制指标;审批技术复杂(例如:波形钢腹板梁桥、隧道)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施工方案;29、协助筹建处各职能部门检查各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使各项目经理部和驻地办的管理始终处于正常运转之中;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情况,保证每一工序、每个部位的施工均在有效的控制之中;30、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承包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省厅的标准化管理指南组织施工,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1、监督检查各承包人标准化工地建设情况,将标准化工地建设纳入正常的管理之中,使本项目建设标准化、规范化;32、经常检查各单位阳光工程的实施情况,落实《高速公路“阳光工程”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使本项目施工、监理的管理公开,确保沿线人民满意;33、负责审核驻地监理费用;34、审定并签认交工结账证书。第九条驻地办职责6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计划调整;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初审后报总监办批复;9、复核审批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若有)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1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6、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进度计划的落实;督促本辖段的承包人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完成各种内业资料整理,确保内业与外业同步;17、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8、配合总监办抓好首件工程认可的具体工作;19、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0、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1、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2、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723、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4、编写监理月报和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报告;25、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6、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督促承包人及时编写竣工文件;27、参加交工验收;28、初审决算文件;29、审核工程变更(包括变更申请、单价、费用)、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0、审核上报各种计划统计表(包括进度周报表等)。第三章工程监理内容第十条监理阶段划分监理阶段划分为三个: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1、准备工作:配备试验设备、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计划、驻地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2、监理内容:参加设计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检查保障体系、初审工地试验室、审批复测结果、验收地面线、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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