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1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记录控制程序1、目的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要求的记录予以控制,以提供产品、过程和管理体系符合要求及有效运行的证据。2、适用范围适用于证明产品、过程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及有效运行的记录。本程序包括:GB/T24001-2004idtISO14001:20044.5.4条款;GB/T28001-2007idtOHSAS18001:20074.5.4条款。3.职责3.1记录由环境与保护部统一登记、编目、编号和归档等管理。3.2各单位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程序》对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记录进行控制。4.工作程序4.1记录的文件格式各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本部门控制条款所需记录的文件格式并报环境与保护部备案。4.2记录编号4.2.1每一张记录表样上均应标注编号,且该编号应是唯一的。4.2.2记录编号方法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程序》。4.3记录的书写4.3.1记录的录入要严格按照计量工具(仪器、仪表)显示的数字或入、存、发实物数量填写。记事性记录要文字简练,记录清楚。4.3.2原始记录各栏项目,应按要求填写,填写人员要在原始记录表上填写记录人姓名。4.3.3应按规定时间填写,不得提前或滞后。4.3.4记录是对当时客观事实的陈述,不能进行更改。4.3.5记录要做到文字工整、数字清晰、卷面清洁,不得在记录表上乱涂乱画。4.4记录的收集4.4.1记录由记录使用单位进行收集。4.4.2定时整理记录,做好标识。符合按时间顺序查阅、检索和连续性的要求。4.6记录的保管4.6.1各单位编制本部门记录清单,并实施记录控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24.6.2各单位应妥善保管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完好。4.6.3记录的保存期限公司所有的记录,分短期保管和长期保管两类,短期保管期限为三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定记录的保管期限,产品的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一般为产品的寿命期;对于有关台帐,档案等内容的记录一般为长期保存。具体保存期限应在记录清单上予以规定。4.7记录的处置记录在保管期内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无参考价值的记录,应按照文件销毁程序对其进行销毁;保存期满但仍有参考利用价值的记录,应统一移交到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记录的处置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程序》的4.8条规定执行。5.相关文件5.1《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程序》6.记录6.1《记录清单》RE-4.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