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学》主观题作业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内的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并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专门活动。2.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3.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4.自诉人:指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定的公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5.上诉不加刑:指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刑罚的原则。6.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二、判断分析题请对以下题目进行判断正误,并进行分析。1.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就是被告人。答:错。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是犯罪嫌疑人。2.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答:错。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3.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到法院旁听,但不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答:错。审判公开制度是指导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刑事裁判,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答: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答: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居于享有定罪和判刑权的惟一审判机关的地位。6.在我国,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即告终结。答:错。我国的审级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经人民法2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其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审级制度。三、简答1.证据的属性。答:证据的属性包括: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2.简要列举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简要列举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1)贪污贿赂罪;国家机磁工作人员渎职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得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4.简要列举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5.简述我国辩护的种类。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分为:(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由其本人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为自己进行的辩护。(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依法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协助自己进行的辩护。(3)指定辩护: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四、论述(一)请对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论述。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法律依据。(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替代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2)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没有分工负责,谈不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也就失去了意义。至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3则是辨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制约中体现配合,配合中有制约的关系。(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不可偏废。有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能会特别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这当然是可以的,而且有时是必要的。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因此而丢掉其他方面。(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所以不能为分工而分工,为配合而配合,为制约而制约。三者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即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合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作到不漏不错,不枉不纵。所以,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功能,保证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同时又可以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无端专横和滥用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二)试述刑事诉讼中的管辖。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理是指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上的权限划分。各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叫做管辖范围;各专门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叫做管辖权。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1、立案管辖,也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检法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立案管辖的实质是解决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时应当由公检法机关中哪一个机关立案的问题。确定立案管辖的主要依据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与职责;刑事案件本身的性质、严重复杂程度;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确定地区管辖应遵守以下原则:1)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4(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或者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行为。指定管辖包括指定审判与指定移送两种情况。(4)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类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