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空间秩序关于空间秩序的国际法调整的是人类的活动范围,包括地球各区域(地球空间)、外空及其天体(空中空间)对于国际法主体的归属主体是单个国家、若干国家的联合(如共管)或者一切国家客体则是陆地、海洋、极地、大气层、外空、月球及其他天体;这些客体对主体的归属可具有不同的强度空间的基本划分:国家领土与非国家区域国家领土指国家拥有领土主权、有权组织其发展并建立法律秩序的空间;不在各国领土主权支配下的一切区域属于非国家区域;其开发与利用不能适用国内法秩序,而是通过国际法调整(某些国内法效力可及于非国家区域);从用益权看,可分为两类:不属于任何国家支配和管辖的空间部分(“国家共同体区域”)、国家享有某些管辖权利的空间部分(“功能管辖区域”)第四章国家领土(stateterritory)领土的概念领土的组成领土的变更边界与边境南北极第一节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领土在国际法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尊重领土完整原则)与土地法相比,国际法领土所有权的变化导致不同后果(主权、居民国籍和适用法律的变更)二、领土的组成领陆、领水、底土、领空(一)领陆Landterritory国家陆地疆界以内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岛屿。(二)领水territorywater(三)底土territorysubsoil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底和底土。(四)领空territoryairspace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权管辖的一定高度的空间。三、领土主权(territorialsovereignty)对空间享有领土主权的国家等同于所有权人,有权行使全面的权利(包括让渡);反之,如一国以租赁方式占有某地区,则虽有属地管辖权,但不享有处分权(比如无权转让),其地位如同占有人。空间的主权与管辖权通常集于某国一身四、非国家区域无主地共有物,与无主地相对,不能置于主权控制之下(公海、外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第二节内水一、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internal/boundary/multi-nationalriver)国际河流二、运河国际(通洋)运河:苏伊士、巴拿马运河温布登号案三、湖泊与内海国际湖泊或内海通常依据沿岸国协议或国际条约确定其法律地位。关于黑海的争议。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一、概说二、传统领土变更的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一)先占occupation1.概念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2.先占的条件①先占的对象须是无主地;②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③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3.先占在现代国家领土取得中,已经没有太多实际意义,但在领土争端解决中,可起到一定证明作用。案例(二)时效prescription1.概念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2.与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的区别善意、时限3.时效取得的条件①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时效不同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②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③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1959年荷兰比利时边境土地案领土取得:有效控制先占和时效的概念联系主权行为和平的、不间断的和公开的占领(美墨1911theChamizalarbitration)时际法:争端中的一项主张或情势应当根据提出或产生时存在的规则进行审查关键日期:一个决定性时刻,此时可以推知各方的权利已经明确,此日期后的行为就不能改变法律立场主权活动(有效控制)东格陵兰案帕尔马斯岛案克里伯顿岛仲裁案随后行为的作用:同意和禁止反言承认和默认禁止反言(隆端寺案)(三)添附accretion1.概念: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2.种类①人为的添附。如围海造田、建筑堤堰。②自然添附。如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等。1805年“安娜号案”(四)割让cession1.概念: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割让最为显著的特点即领土的转移以条约为依据,所以它不同于征服。2.种类:①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结束时,战胜国强迫战败国签订条约转让领土。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②非强制性割让。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缔结条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这种领土变更方式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五)征服conquest1.概念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2.条件①征服国有兼并他国领土的意图;②征服国保持占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国及其盟国已停止一切反抗。三、现代领土变更方式(一)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可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通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二)公民投票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公民投票源于18世纪,最初主要是适用于领土割让。在现代往往成为一种新的领土变更方式。(三)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是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国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一般称为恢复权利,一国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一般称为收复失地。(四)交换领土领土取得:边界条约和裁决边界条约建立“对一切ergaomnes”的客观领土制度,即对第三国和在该条约外有效边界裁决构成领土权利来源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一、概念领土主权的限制是指国家领土的所有权、统治权,由于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约束,不能完全行使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①国际习惯法对各国普遍设立的一般性限制;②以条约为依据对特定国家设立的特殊限制。二、一般性限制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限制;在领土的利用方面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即国家对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合理,不得损害他国领土主权。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三、特殊限制(一)共管(condominium)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条约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二)租借(lease)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与他国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三)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servitude)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第五节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stateboundary)制度(一)概念与分类概念: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面。分类:①按领土组成部分不同:分为陆地、水域、海上、空中边界。②按其是否具有自然形态:③按边界的形成:传统边界(历史边界)条约边界(二)划界的程序和一般规则划界程序①定界。签订边界条约。也称为母约,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②标界。据边界条约,联合实地勘界并树立界标。③制定边界文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称为子约。经过双方核准后,边界正式划定。边界母约和子约一起构成完整的边界文件。注意:边界文件冲突的处理规则划界规则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适用的习惯规则(独立时边界)保持占有原则尊重前主权者的行政区划或殖民地之间的划界拉美和非洲的实践前苏和前南(独立时既存边界)二、边境(frontier)制度界标的维护;边境公共服务合作;边境资源利用及环保合作;边境事件的处理等。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有8个海上邻国。目前,我国的领土问题主要是中印边界的划定、南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域划界问题。第六节南北极一、南极地区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大陆、岛屿及海域。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主要内容:冻结领土要求、科学自由与合作、非军事化、环保、建立“南极协商会议”。1991年的《南极条约议定书》有将南极建成世界公园的效果,永久终止了各国对南极的主权主张。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协商会议协商国。二、北极地区北极圈以内区域,主体为北冰洋,洋面70%常年冰冻。北极地位和制度依1982年海洋法公约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