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设计4.1一般规定4.1.1下列部位应设排烟系统:1公共建筑的中庭;2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办公室(局部管理用房除外)、走道;3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旅馆的走道;4商场、餐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且可燃物较多的活动场所;5汽车库;6舞台、演播室。4.1.2下列部位可不设排烟系统:1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2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3当室内或走道没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较少且高度大于30m的中庭、大堂;4机电用房;5机械立体汽车库及建筑面积小于2000m2的单层汽车库;6烟缕充满储烟仓的时间超过10min的一般场所。4.1.3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多层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4.1.4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机械排烟系统;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楼层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宜设机械排烟系统;中庭与回廊或室内部位之间宜设挡烟垂壁或卷帘。4.1.5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壁或卷帘。4.1.6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防烟分区面积超过2000m2或长边大于60m时,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梁划分防烟分区,其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的清晰高度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4.1.7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4.1.8设有排烟系统的部位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4.1.9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管道的排烟口或可开启外窗、百叶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