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地适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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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名词解释2006.5/2011.3土地兼容性2011.2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规划区简答题2002.3制作一张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用地分到大类)2004.4城市用地评定的分类2005.1写出城市建设用地大类全称及代码,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的全部中类用地名称及代码2006.3城市用地综合评价要考虑的因素大纲:五、城市用地的评价与分类1.城市用地及用地规模的概念2.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3.城市建设用地评价及选择4.城市用地构成:用地分类及代号,用地平衡表的制作5.城市用地指标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区域规划等上层次空间规划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城市的自然和生态、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城市发展规模,选择城市用地的布局和发展方向,按照工程技术和环境的要求,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设施,并提出近期控制引导措施。城乡空间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乡区域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做的对未来空间的安排。从本质意义上,是人居环境各层面上、以城市层次为主导对象的空间规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作用一般是通过从宏观到微观,从发展战略到操作管理的决策来实现的。1.1城市用地的概念城市用地是城市规划区内赋予一定用途与功能的土地的统称,是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土地。城市土地是指直接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生产、生活、交通、游憩等功能需求,并具有较好功能相关性的用地,既包括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也包括已列于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供城市未来使用的土地。通常所说的城市用地,既是指已经建设利用的土地,也包括已列入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尚待开发建设的土地。城市用地包括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1.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2.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3.城市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取整数,5000/1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1/2000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4.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1.2.城市土地的属性(1)自然属性:土地各自具有的自然环境性能的附着与不可变更的特性,它将影响到城市用地的选择、城市土地的用途结构以及建设的经济性等方面。土地自然生存,非再生性资源;永续利用性;具有固定性,即不可移动性。(2)社会经济属性:指在自然属性以外,由于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而赋予土地的特性,也被称为土地的社会经济属性。体现:权利表征,经济表征,法律表征。土地稀缺性;土地区位独特性(可达性、互补性和排斥性)。——可达性(accessibility),是指空间联系的便利程度,主要与城市道路系统及交通网络有关。——互补性(complementary),或称相关性,是指城市活动在空间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积极的一面。(如相邻土地不同的城市功能互相补充的活动聚集在一起,增强了用地吸引力,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益,出现聚集的正效应)——排斥性(incompatibility),是指城市活动在空间关系中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的消极的一面。(如相邻土地上功能相互排斥的活动聚集在一起,使土地使用效益下降,出现聚集负效应)(3)法律属性:产权等1.3城市用地的价值使用价值:对土地的利用程度交换价值:土地转让,级差地租(地价,地租)级差地租(differentialrent)是一个相对于绝对地租的概念,它是指租佃较好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向大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是由优等地和中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按劣等地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决定的。绝对地租是优、中、劣各类土地必须交纳的地租。1.4城市用地的区划行政区划:省、市、区、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等用途区划:以土地利用的功能和性质划分房地产权属区划:国有、集体所有地价区划:以地价(在我国实际为土地使用权的地租)等形式来体现土地的区位、环境、性状以及可使用程度等价值的。城市现状、规划的用地功能区划与城市用地结构,是制定土地地价区划的基本依据。其他区划:环境区划、农业区划。各种区划的界限、范围和数量等都是可以再具体的城市规划过程中,考虑到各种区划的作用和所涉及方面的利益,必要时可按照规划的合理需要提出维持或调整的建议。1.5城市用地的归属与管理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并规定除农民集体所有外,属于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即是按照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分离的原则,单位或个人虽无土地产权,但可通过合法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有效的使用期内,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管理: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五条)并相应设置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机构,形式管理职能。在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方面,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相衔接,通过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土地管理相协调的过程,以合理而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推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2.4城市的用地规模城市的用地规模是指到规划期末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城市建设用地总和。在预测的城市人口规模以及与城市性质、规模等级、所处地区的自然条件基础上,按照国家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标准》和城市现状分析和发展战略等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就可以计算出城市的用地规模。城市的用地规模=预测的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计算城市用地规模时,用地计算范围应当与人口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城市用地规模确定的意义在于:1)引导城市土地集约利用;2)成为用地布局的依据;3)促进城市合理发展。新的发展形式下,传统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体现在城市规模方面的现象是:东部沿海城市的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提前突破、城市服务配套设施跟上不足、土地利用粗放等。这使得许多城市的总体规划刚刚审批通过,又不得不开始修编工作。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城市规模的一个核心指标,在技术层面上,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空间指标的确定都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定之后才能进行分配和安排;在城市建设层面上,它直接关系到一定时期内城市所能经营的土地空间。2012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4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城市规划区各项城市用地总面积与城市人口之比值,单位为m²/人,是衡量城市用地合理性。经济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贯彻节约土地资源、充分挖掘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潜力的基础上,要根据现状的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状况以及规划城市布局,区分老城区和新区,确定建设用地分布,并提出引导调控城市建设用地的措施。老城区现状土地使用强度大,在规划中着重优化居民生活环境,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新城区是规划重点发展地区,建设条件较好,一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高于老城区城市用地指标可以分解成: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项指标。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Ⅰ级为60.0~75.0m2/人;Ⅱ级为75.1~90.0m2/人;Ⅲ级为90.1~105.0m2/人;Ⅳ级为105.1~120.0m2/人。建议首都和特区城市可按Ⅳ级确定,当用地偏紧时可在Ⅲ级内考虑;建议新建城市人均用地指标在Ⅲ级内考虑,当用地偏紧时可在Ⅱ级内考虑;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低于150m2/人的指标内确定;其余所有城市应在现状的人均建设用低水平基础上,按下表执行。1.0.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1.0.2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1.0.3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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