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局食品质量安全考试题库(填空题360)201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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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质量安全考试试题第三部分:填空题(共360题)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3.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5.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2年4月20日实施。6.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7.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8.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1年6月20日实施。9.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10.企业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11.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1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3.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14.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15.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16.《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17.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18.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19.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20.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21.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2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2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2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26.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28.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2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_20___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生产食品。3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3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遵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检验、查验记录、备案等制度的,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3.依法被吊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34.《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原料、成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3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36.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37.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主要营养成分的含量。38.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装箱单、发票、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40.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交付控制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1.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数量。42.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43.对因标签、说明书、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4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的内容、涉及治疗功能的内容。45.《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和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46.《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满足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条件,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4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4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49.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内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50.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社会、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5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哪些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2.19、下列哪些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疾病的人员、患有渗出性皮肤病疾病的人员。53.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5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5.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5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57.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再利用。58.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59.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60.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浪费资源、高耗能、污染环境的情况。6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63.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识、卫生指标。6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程序合法、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65.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生产场所核查分为:厂区要求、车间要求库房要求、生产设备要求、检验设备要求等部分。66.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6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6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69.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70.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以及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净含量。71.伪造、编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食品生产许可证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是性质不同、实施部门不同、对象不同、范围不同。73.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74.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异味、无害的材料制成。75.采购质量控制包括采购制度、采购文件、采购验证工艺流程内容。76.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卫生规范、卫生条件、审查细则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食品相关的规定要求的合规性。77.《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的目的是,确认企业是否能够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食品的安全。78.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审查、期满换证审查。79.国家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8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8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82.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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