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4-关于网络犯罪及其防控对策的探讨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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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犯罪及其防控对策的探讨摘要: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在网络的影响下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而与此同时,网络犯罪这种新型犯罪也得以诞生,以至于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网络犯罪的概念、分类、特点和发生原因展开了分析,并且从刑法方面对其防控对策展开了探讨,从而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防控;对策引言:所谓的“互联网+”时代,其实就是一个利用传统互联网和新兴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改变人们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并且推动社会各领域改革发展的时代。而网络的发展虽然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同时也导致了网络相关犯罪在社会各个角落的频频发生,从而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对网络犯罪及其防控对策展开研究,以便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一、网络犯罪概念、分类及特点(一)网络犯罪的概念所谓的网络犯罪,其实就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危害信息系统、信息内容安全或从事各种危害社会事务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犯罪,或利用网络技术及法律规定漏洞实施犯罪的行为都被统称为网络犯罪。所以,从本质上来讲,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是会危害网络及其信息安全与秩序的行为。目前,有关网络犯罪的解释仍然存在争议。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犯罪为犯罪学概念,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犯罪为刑法学概念。实际上,早在1997年,中国修订的刑法典中就出现了网络犯罪的定义。不同于传统性犯罪,网络犯罪实施方法和造成的危害及法律后果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网络犯罪的产生将对刑法的执行和适用产生影响。因此,从刑法理论角度来看,人们有必要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研究,从而进行该类犯罪的共性的发掘,继而完成对该类犯罪的反应的合理组织。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犯罪为工具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犯罪为对象犯。从广义上来讲,网络犯罪需要借助计算机网络达成犯罪目的,但是同时也需要对犯罪对象实施严重危害网络秩序的行为。作为重要的社会生活现象,网络网络活动理应受到法律监管。因此,网络犯罪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并且是给网络安全和秩序带来直接危害的犯罪行为,所以国家需要通过管理网络运行进行网络所维系的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权力的保护。(二)网络犯罪的分类从网络犯罪分类上来看,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网络犯罪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从侵害客体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其划分成妨害网络运行安全网络犯罪、妨害人身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利用网络实施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从妨害网络安全运行的角度来看,网络病毒犯罪是目前严重妨害网络安全运行的犯罪行为之一,其拥有多样的获利途径,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其所在行业拥有大量的技术、人才和资金。近年来,网络病毒犯罪频发,网络新病毒的增加速度也越来越快,从而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从妨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和邪教网络犯罪目前成为了在该方面危害巨大的网络犯罪类型。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新形式,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利用网络进行恐怖活动的组织,并且采取网络恐怖工具和散布恐怖信息当方式进行政府、军事机构设施等目标的攻击,从而严重威胁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邪教网络犯罪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传教和迷信邪说散布,同时这些邪教组织也会利用网络进行跨地区的组织机构建设和发展,并且散布妄图分裂国家和破坏祖国统一的谣言。从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的角度来看,网络走私、网络炒汇和网络洗钱等行为都属于该类网络犯罪内容[1]。利用互联网,犯罪分子将进行非法的电子交易,并且从中谋取暴利,以至于将给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危害。此外,从妨害人身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常见的网络犯罪包含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和网络淫秽色情等。而这些网络犯罪行为的产生,将导致网名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从而在阻碍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给社会管理带来不良的影响。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网民的规模也在逐渐增加。从犯罪途径的角度来看,也可以将网络犯罪划分为传统网络犯罪和手机网络犯罪。针对传统网络犯罪,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加大,包含网络色情犯罪、网络诈骗和网络病毒犯罪等行为在内的部分网络犯罪数量将有所减少。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网络犯罪会以更隐蔽的形式变相出现,从而给网络犯罪的治理带来困难。而针对手机网络犯罪,随着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的应用普及,手机网络犯罪总量也会逐渐上升,并且会演变出更多的犯罪形式。因此,国家还要加强该方面网络犯罪的治理力度,从而有效进行网络犯罪的防控。(三)网络犯罪的特点从特点上来看,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低龄化和专业性的特点。通常的情况下,网络犯罪嫌疑人都具有专业计算机知识,同时拥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并且大多都在35岁以下。目前,很多网络犯罪嫌疑人都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其次,网络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和智能性的特点。通常的情况下,这些犯罪嫌疑人都能够比大众更快的的掌握先进技术,并且接受过优良的教育。而网络犯罪对手段的智能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常常需要犯罪嫌疑人进行密码的破解和防范屏障的冲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再者,网络犯罪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隐蔽性。由于作案对象常常是无形的信息和数据,所以在犯罪行为实施后电脑等信息载体也不会出现遭到破坏的问题,从而导致犯罪行为难以被受害者察觉。同时,网络犯罪也不会受到时空的限制,能够在毫秒级时间内完成犯罪,并且不需要较长时间就能逃离。而大多数网络犯罪在成功实施犯罪后,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都会持续发挥作用。此外,网络犯罪具有较高犯罪黑数,难以进行侦查取证。因为就目前来看,电子证据在法律上仍然缺乏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犯案痕迹往往都是虚拟的,以至于给侦查人员取证带来了较大困难[2]。而一些受害者则会因为担心经营和信誉受损而不愿意报告其发现的网络犯罪,以至于犯罪发案和立案的件数将存在较大差异。但是,网络犯罪其实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并且其造成的危害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目前,涉及财产的网络犯罪常常会造成上百万乃至上亿元的损失,所以将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而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将越来越大,从而导致网络犯罪对社会危害的逐渐增加。二、网络犯罪的发生原因(一)相关法律法规发展滞后网络犯罪的频频发生,与相关法律法规发展滞后有着直接的关系。就目前来看,中国现行刑法在网络犯罪规定上尚且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刑法中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范围过窄,仅限于尖端科学技术、国防建设和国家事务领域的信息保护。其次,刑法中并未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进行规定,并且也未规定单位为犯罪主体。但是,14-16岁的未成年人黑客已经形成了较大的破坏力量,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3]。再者,目前网络犯罪刑罚处罚刑种单一,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处以自由刑,无法形成较强的威慑力。(二)受网络财产集中性刺激通过集中大量无形的数据信息,网络也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而利用网络犯罪能够在隐蔽的条件下获得巨大的利润,所以犯罪分子将在网络财产集中性的刺激下频频开展网络犯罪活动。从查处的网络诈骗案件来看,往往一起网络诈骗案件将涉及到较多的受害者。借由网络实施犯罪,显然使犯罪的影响面得到了扩展,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帮助罪犯迅速聚集财富。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刺激下,网络犯罪行为者将怀抱侥幸心理开展犯罪活动。(三)网络社会缺乏道德观念网络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主体缺乏道德观念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由于缺乏行为约束,所以人对道德规则的认同将失去根基。借助虚拟的身份,人们可以无限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人如果本身缺乏道德责任意识,其道德防线就较容易被摧毁。而在开放的网络中,道德价值观的碰撞和冲突也将导致人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甚至引发人产生反道德的心态,继而导致一些人误入歧途。(四)互联网安全仍存在漏洞由于先天不足,网络发展到现在仍然缺乏完善的保障措施,以至于给网络犯罪的实施提供了机会。就目前来看,各种网络系统软件都存在有一些漏洞。而网络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专业计算机知识,能够利用这些漏洞开展犯罪活动[4]。由于网络技术发展尚不成熟,很多互联网安全软件公布几天就会被网络黑客破解。利用软件漏洞,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进行专用工具或程序的设计,然后通过使用和传播这些程序制造网络安全事件。三、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策在较短的时间内,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都将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加强网络犯罪的防控,还要寻求立法途径。(一)调整犯罪对象范围刑法的制定除了需要达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还要与当前的社会生活相适应。所以,随着网络的普及,还应适当进行网络犯罪对象范围的调整,以确保各行各业都能被纳入到刑法保护中。具体来讲,就是需要打破将网络犯罪对象局限于国防建设、尖端科技和国家事物领域的局面,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对象都纳入到刑法规定的范围中,从而使所有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数据信息都能够获得刑法保护[5]。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可以先将医疗、航运、金融和交通等领域的信息安全纳入到刑法保护范围内,从而加强对非法侵入这些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的管理。针对非法入侵公共信息服务和经济建设等领域的犯罪行为,则需要强调行为带来的结果,以便通过犯罪目的和行为进行网络犯罪的防控,从而使这些部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二)增加网络刑罚种类为使刑罚对网络犯罪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还要增加网络刑罚种类。除了采取自由刑进行网络犯罪行为人处罚,还应该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规定进行网络犯罪行为人的惩处,从而进行该类犯罪行为的有效防控。因为,网络犯罪开展犯罪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牟利的目的[6]。对犯罪行为人执行财产刑,则能够阻止犯罪行为人形成犯罪成瘾性,从而避免其再次犯罪。从西方国家制定的网络犯罪刑罚上来看,大量采用罚金刑显然能够有效打击和控制网络犯罪。此外,也可以对犯罪行为人处以一定的附加刑,如禁止民事权、禁止从事社会性活动和禁止从事职业等。而通过剥夺犯罪行为人从事互联网活动的资格,则能够有效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三)适当加大量刑力度在网络技术得到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为加强网络犯罪防控,还要适当加大网络犯罪的量刑力度。目前,刑法中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人仅处以5年以下尤其徒刑或刑拘,以至于将导致刑罚与网络犯罪造成的后果无法相互均衡。为完善刑法,还要按照侵入系统的重要性对非法侵入系统的行为人的刑期进行分别界定,从而有效进行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比如针对侵入尖端科技和国家事物领域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人,还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针对侵入公共信息等领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人,需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可以判定为无期徒刑。(四)明确网络犯罪主体想要加强网络犯罪的治理和防控,还要明确网络犯罪主体。目前,考虑到14-16岁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数量的发展趋势,还应该降低部分危害极大的网络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从而进行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有效防控。而除了自然人,网络犯罪主体也有可能是单位。所以,还要将单位确定为网络犯罪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防控。从欧洲的有关规定来看,在网络犯罪刑罚上,除了进行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还可以进行法人犯罪的规定,以免犯罪行为人抱有从众心理参与网络犯罪活动[8]。就现阶段而言,由于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得到完善,所以单位有较大可能通过实施网络犯罪获取利润。而相较于个人,单位显然更具有犯罪能力,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更大。因此,还要进行单位网络犯罪的规定,并且制定禁止单位从事社会性活动的资格刑,从而在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进行惩治。(五)完善网络犯罪罪名按照我国刑法,网络犯罪的原发模式可以被划分成四种,即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程序犯罪、破坏信息系统数据罪、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但是,仅仅设置这几种犯罪,将导致刑法发展滞后于网络犯罪的发展,从而导致一些危害社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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