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概述1、税收的概念与分类1.1税收的概念与分类1)财政职能,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税收把经济单位和个人占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价值集中起来,形成由国家集中支配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的职责或功能。2)经济职能,税收具有的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影响个人、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而影响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职责或功能。3)社会职能,税收所具有的均衡社会成员之间占有收入或财富的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或功能。1.2税收的特征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财政原则2、税法的概念2.1税法的概念2.2我国税法的主要渊源1)税收法律。人大及常委制定。《企业/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2)税收授权立法。人大及常委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3)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征管法实施细则》《企业/个人所得税条例》4)税收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制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5)税收规章。一是税收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税局、海关总署制定。《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二是税收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两者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税收法律关系3.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1)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3.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纳税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课税对象3.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税收法律关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而终止。3.4税款优先原则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券;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3.5税收管辖权原则一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都行使征税权。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征税的依据是属人管辖权;对外国居民在境内所得征税的依据是属地管辖权。因此采用原则是属地兼属人原则。4、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三个最基本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4.1征税人4.2纳税义务人4.3征税对象4.4税目4.5税率(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1)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定额税率。(固定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3)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4)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4.6计税依据4.7纳税环节4.8纳税期限1)纳税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3)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4.9纳税地点4.10减税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1)税基式减税。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减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2)税率式减免。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减免税。包括重新确定新税率、归入低税率、规定零税率。3)税额式减免。通过减少部分或全部税额实现减免税。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核定减征额。4.11法律责任5、税收的分类5.1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特定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按征税对象的不同分类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4)特定行为税类。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5)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5.2工商税类、关税类5.3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按税收的征收权限与收入分配权限进行分类1)中央税。中央立法、收入划归重要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建税。2)地方税。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3)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其中:①资源税除海洋石油的资源税由国税总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征收外,其他由地税系统征收;②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外,主要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5.4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第二节增值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增值税的概念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2.1征税对象2.2征税范围2.2.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1)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应税消费品除外)3)进口货物。凡进入我国的国境或关境的货物,除了依法缴纳关税以外,还需缴纳增值税。2.2.1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2.2.1.1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7)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2.2.2.2混合销售2.2.2.3兼营非应税劳务3、增值税的纳税人3.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1)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2)单位:国企、集体企业、私企、股份制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3)个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3.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3.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2)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增值税的税率4.1基本税率:17%4.2低税率: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膜。4.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5、增值税的计算5.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额的计算5.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额的计算例题:某小规模纳税人,填开普通发票销售额88800元。解答:销售额=88800/(1+3%)=86213.59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86213.59*3%=2586.415.3销售额的确定5.3.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5.3.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1)折扣销售。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由于购货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由于市场价格下降,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销货方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以旧换新。因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3)还本销售。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及销项税额。5.3.3价税合计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5.3.4包装物押金的处理5.4进项税额5.4.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4)购进或销货及生产经营过程中运费的进项税,含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为7%,不含装卸费、保险费,。5.4.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如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5)上述4条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5.4.3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5.4.4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5.5应纳税额计算及举例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6、增值税的征收管理6.1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1)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货款凭据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当天。4)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货款凭据的当天。7)将货物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非应税项目、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股东、赠送,为货物移送当天。8)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6.2增值税的征收方法6.3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税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1)以1个月、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2)以1、3、5、10、15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结清。3)一个季度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6.5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按月或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6.6增值税专用发票6.6.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6.6.2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1)基本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3)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6.6.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6.6.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6.6.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6.6.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6.6.7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1)为他人或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有关法律处罚。2)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抵扣的凭证,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也不可以作为抵扣凭证。3)对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扣税凭证)第三节消费税1、消费税概念2、消费税的纳税人3、消费税的征收范围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如成品油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4、消费税的税率5、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定率2)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成品油)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6、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7、消费税的征收管理7.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为:①赊销和分期收购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约定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②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③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④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货款或取得货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