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十节白喉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五章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第一节概述一工程承包1工程承包的概念指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活动。分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承包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商等。2工程承包的分类工程承包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联合承包等多种形二工程发包1工程发包的概念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采用一定的方式,在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定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的活动。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2工程发包的形式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建筑法中有关工程发包方式的规定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投资或控股的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的设计,应当采用方案竞投的方式确定。应当实行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项目,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三建筑法关于工程承发包的规定1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形式的规定《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都规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关于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法》来规定。3、关于总承包与分包的规定《建筑法》中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关于分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关于不得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5、关于禁止越级承包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6、关于联合承包的规定《建筑法》中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7关于转包的规定建筑法禁止非法转包、肢解发包和违法分包。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肢解发包指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或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节工程项目发包模式一平行承发包模式1理解平行发包,又称为分别发包,指发包方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控制目标的要求等因素,将项目按照一定原则分解,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注意: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2特点(1)对费用控制业主要等最后一份合同签订后才知道工程的总造价,对投资的早期控制不利。(2)对进度控制开工日期提前,可以边设计边施工,缩短建设周期;要进行多次招标,用于招标的时间较多。(3)对质量控制符合质量控制上的“他人控制”原则,对业主的质量控制有利;(4)对合同管理业主要负责所有合同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合同交界面比较多,合同管理工作量大。(5)对组织与协调业主要负责对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大。3评价优点:(1)将任务分解后发包,在设计和施工阶段有可能形成搭接关系,可以缩短工期。(2)任务细分可以减少工作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风险补偿和管理费用。缺点:(1)合同数量多,造成业主合同管理困难。(2)系统内部界面增多,业主组织协调管理工作量增大。二施工总承包1理解国内应用最广的一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设计和施工由不同的单位完成。承建商一般将项目分包给不同的专业分包商。施工过程中,业主在设计单位协助下或者另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建商按图纸和技术条款施工。业主建筑师和(或)工程师总承包商分包商分包商分包商合同关系协调关系图1传统模式2评价优点(1)业主对设计可以进行严格控制,使设计充分体现其意图。(2)可以充分利用竞争机制选择技术水平高的承包商,而取得提高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的效果。缺点(1)建设周期较长;(2)设计与施工相脱离,设计变更较多;(3)合同关系复杂,业主的工作量大3适用范围(1)规模不大、难度低的项目,特别是普通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有能力承包这类工程的施工企业很少。三设计-建造(Design-Build)模式1基本结构形式2特点项目初期选定承包商项目组成员,连续性好,项目责任单一;总价包干,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可对分包采用阶段发包方式,缩短了工期;承包商对整个工程承担责任和风险。3设计—管理模式的实现可以有两种形式形式1是业主与设计-管理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商分别签订合同,由设计-管理公司负责设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形式2业主只与设计-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设计公司分别与各个单独的承包商和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常常对承包商或分包商采用阶段发包方式以加快工程进度。4适用范围(1)结构比较简单,设计、施工工作量和项目费用容易确定的项目。(2)对于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业主与设计—施工总承包商可以分阶段签订合同,即第一阶段签订设计合同,待初步技术和设计完成后,并通过业主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确定了工程项目投资以后,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四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模式(EPCTurnkey)1基本结构在国际上对“EPC交钥匙”模式还没有公认的定义。此模式的承包商可提供从项目策划开始,提出方案、进行设计、市场调查、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全套服务。2设计、采购、施工(EPC)的工作范围设计(Engineer)除包括设计计算书和图纸外,还根据“业主的要求”中列明的设计工作,即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套公用工程设计,辅助工程设施的设计以及结构/建筑设计等。采购(Procure)可能包括获得项目或施工期的融资,购买土地,购买包括在工艺设计中的各类工艺、专利产品以及设备和材料等。施工(Construct)一般包括全面的项目施工管理:如施工方法,安全管理,费用控制,进度管理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协调等。3评价优点:项目责任单一,简化了合同组织关系,有利于业主管理。EPC项目属于总价包干,业主的投资成本在早期即可得到保证。可以采用阶段发包方式以缩短工程工期。将工艺设计与设备采购及安装结合,有利于提升项目综合效益。业主方承担的风险较小。缺点:能够承担EPC大型项目的承包商数量较少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项目效益、质量由承包商的经验及水平。工程的造价可能较高适用情况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工艺或动力设备的工厂、大型土木工程,基础设施工程。4EPCTurnkey模式下承包商的风险业主资金不到位投标报价过低总承包商的管理能力差设计风险:错误、返工、变更等承包商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力不协调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的拖延或刁难供应商的风险:不及时、不合格、索赔等施工中的技术风险通货膨胀不可抗力5EPC交钥匙总承包的变通形式(1)设计-采购-施工管理(EPCm,m-management)指EPCm总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管理,不负责组织施工,但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全面负责。(2)设计-采购-施工监理(EPCs,s-superintendence)指EPCs总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监理。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另外签订合同。(3)设计-采购-施工咨询(EPCa,a-advisory)指EPCa总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向业主提供施工咨询服务,但不负责施工的管理和监理。第三节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一阶段发包方式(CM)1理解又称快速轨道方式(FastTrackMethod),是国外较为流行的一种合同管理模式。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的招标发包方式与阶段发包模式的对比如下图所示:招标、签订合同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雇佣设计工作人员单一的施工合同连续建设发包方式设计阶段雇佣设计工作人员和CM工作人员基础工程钢架工程屋顶构筑设备安装外墙工程间壁工程装修室外绿化施工阶段分阶段发包的多个施工合同阶段发包方式优点:可以缩短工程建设周期,节约投资,减少投资风险;CM经理早期即介入设计管理,可以改进设计的可建造性,节省投资;边设边竞争性招标,并及时施工,因而设计变更较少。缺点:分项招标可能导致承包费用较高;业主方在项目完成前对项目总造价心中无数。3CM常用的两种形式:代理型CM模式和风险型CM模式(1)代理型CM模式代理型模式中业主和CM经理的服务合同是以固定酬金加管理费办法。优点是:业主可自由选定建筑师/工程师;招标前可确定完整的工作范围和项目原则;完善的管理与技术支持。缺点是:CM经理不对进度和成本作出保证;可能索赔与变更的费用较高,即业主方风险很大。CM/Agency与监理区别:介入时间不同。CM单位在施工前(设计阶段)就介入项目,而监理单位一般在施工开始才介入项目。收取费用不同。CM单位收取的是工作成本+利润,而监理一般按照工程费乘以固定比例来收取。工作范围不同。CM单位有对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而监理则没有该义务。(2)非代理型/风险型CM风险型CM中CM经理相当于一个总承包商,与各专业承包商之间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所关心的问题与代理型CM经理有很大不同,主要是利润。非代理型CM模式的特点(1)业主与CM单位签订CM合同,与大部分分包商和供应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2)CM合同与承包合同不同。(3)CM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为了实现有效的“FastTrack”方式,以缩短项目工期,必须与设计单位紧密协调与合作。CM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有时需要业主进行协调。(4)原则上业主与分包商或供应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业主可保留和分包商或供应商签约的权利。二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一)“代建制”实施背景1政府投资项目“基建指挥部”方式的效率低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各方主体责任不明确,过程无法有效控制。22002年,建设部“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课题首次提出:以“代建制”改革现有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云南、重庆、四川、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纷纷开展了相关的试点工作。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二)“代建制”运行模式(三种)1政府专业机构管理模式--深圳、安徽、珠海等地实行由政府成立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代建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代理建设2项目管理公司竞争模式--北京、重庆、浙江等地实行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按市场竞争原则,批准若干家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实力,有良好建设管理业绩并可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3政府指定代建公司模式--上海、武汉等地实行由政府指定若干家具备较强实力的国有建设公司、咨询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理建设,按企业经营管理“代建制”运行模式比较名称优点缺点政府专业机构管理模式1.政

1 / 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