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拆除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优质、安全、高速、依法完成拆除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资质审查,确定由丙方承担本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为明确三方各自责任、权利、义务,经三方共同协商,现就本协议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的拆除等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拆除工程名称、地点1、拆除工程名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2、拆除工程地点:。第二条拆除范围和任务1、拆除范围:长沙市规划、国土、房地产部门批准的范围内所有须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构)筑物(拆除面积约平方米)。2、拆除任务:拆除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的拆除倒地,要求拆除至室内正负零标高或甲方另行书面要求拆除的标高位置。第三条拆除时间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构)筑物腾空、迁移完毕的顺序,在乙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拆除倒地工作。第四条拆除费用21、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本合同暂定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最终结算价款按拆除综合包干单价及实际拆除工程量计算。(1)本合同拆除综合包干单价为元/㎡(建筑面积)。实行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安全、包手续办理、包验收合格等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综合单价含所有拆除费用、施工及安全措施费、协调费用、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任何情况下不作调整。(2)拆除工程量以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拆除建筑面积及甲乙双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其中:违法建(构)筑物必须由丙方绘制建(构)筑物平面图,经甲乙双方审核签证后,才能计算拆除面积。(3)本合同拆除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及拆迁相关部门验收后,丙方在30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甲方依据最终结算审核结论,在丙方提供正式税务部门发票后15天内,将拆除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丙方。(4)对于需要实施爆破或非正常拆除的建(构)筑物,由甲乙双方另行安排专业队伍施工、费用另行协商。2、其它支付方式(1)甲方向丙方每次付款前,丙方应向甲方开具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A、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的;B、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2)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3)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3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4)如果丙方是一般纳税人,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5)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需要委托第三方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由甲方负责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五条甲、乙、丙三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负责筹措拆除资金并统筹拨付,审查结算。2、负责协助乙方申报办理与拆除工程有关手续。3、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监控和管理。(二)乙方职责1、负责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内人员财产的迁出及有关协调工作。2、负责衔接、协调甲方、丙方、监理单位、拆迁责任目标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相关主管部门等的工作关系,并协助丙方办理与拆除工程有关的手续。3、向乙方提供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拆除工程涉及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资料,并进行书面交底。4、负责被拆除物的断水、断电,断气。5、负责组织、督促、管理、检查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6、负责拆除工程安全措施的检查、督促工作。7、负责对拆除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对拆除工程量签证和结算审查工作。8、负责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重点工程责任目标合同》、《安全质量管理合同》、4《拆迁委托合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等合同中明确的其他义务。(三)丙方职责1、按乙方提供的拆除范围和要求,丙方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计划和拆除方案,并按文明施工,市容、环保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应报请乙方批准后方能施工,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报甲方、乙方、市拆迁办、市安监部门、岳麓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负责拆除施工及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与资质证书,确保所有施工及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按操作规范进行施工。3、服从乙方及乙方委托的拆除监理单位对拆迁、拆除的全面安全监管,配备专职安全员,全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保证施工死亡率为零。如拆除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纠纷,均由丙方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等全部责任。4、主动接受市拆迁主管部门对拆除工作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安全操作规范,造成安全隐患的事项,应积极按拆迁管理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5、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6、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7、对从事拆除工程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其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8、拆除工程施工中,应由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须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9、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5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10、在拆除工程作业时,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国家和政府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11、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事故,应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12、做好影响本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如水、电、煤气等)的拆除、移位工作。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拆除范围内道路、排水、供水、电力、电信、网络、煤气、军缆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均由丙方按原状及时组织恢复并赔偿相关费用。13、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隐患,丙方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险情,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立即停止拆除施工,及时组织抢救,及时向市、区拆迁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劳动、安全部门报告,并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14、按照拆除施工相关规范及拆除管理条例要求,负责办理有关保险手续(手续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15、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拆除工地保洁和扬尘防治,房屋拆除的旧料应整齐堆放,不影响建设施工和城管规定。第六条违约责任1、因丙方原因造成拆除工期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天,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2、如丙方达不到安全、质量和工期要求,不能按时完成拆除倒地工作,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为保证重点工程进展顺利,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另行选择拆除单位。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丙叁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6(二)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其它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叁方另行协商解决。2、本协议壹式柒份,甲、乙、丙叁方各执贰份,市拆迁办备案壹份,经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代表(签字):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丙方(盖章):代表(签字):本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