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全国离退休干部统计培训讲义第一部分统计报表填报说明第二部分信息管理系统2014使用说明第三部分年报工作有关要求第四部分审核要点2第一部分统计报表填报说明一、统计范围与对象离休干部统计范围与对象是: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以及上述文件的有关补充文件所规定的离休条件、已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退休干部统计范围与对象是: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二、统计依据与分工1.以独立核算单位的工作性质划分单位的机关、事业、企业性质,按单位隶属关系,对干部进行分机构统计。双重管理的单位,由为主管理的一方负责统计;以谁为主管理不够明确的,由该单位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定由哪一方统计,以不重不漏为原则。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在统计截止时间移交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仍由原主管单位负责统计。注意: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性质的确定是以独立核算单位的工作性质划分,不能将事业单位、企业中从事管理的、内部认为是管理机关性质或形式的单位离退休干部数计入机关栏或表中,应分别统计入事业单位、企业栏或表中。2.原则上干部的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由哪个单位负责3统计(包括易地安置的)。但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管理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统计。3.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统计。三、报告期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四、填报要求1.使用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发的2014版《全国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及其相关软件形成上报材料。包括:离休干部信息数据(建库单位)、年报表统计汇总数据和《享受副省部级单项及以上待遇离休干部登记表》《副省部级及以上退休干部登记表》电子文档(光盘),年报表、登记表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打印件各一份(A4型纸)。2.在填报报表时要认真核对干部原始登记材料,在做好离休干部信息库维护工作的基础上,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各级统计汇总单位要列出基层填报单位名单,防止漏统、错统;审核基层单位报表时,要注意审核表内表间逻辑关系,各表的补充资料填写是否齐全、正确,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已经说明,特别要注意审核两年数字的对比情况,变化较大的要认真核查,并说明原因。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老干部局不填报《中央单位离休干部分地区情况统计表》。4.上报的统计报表及相关说明须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五、指标解释及表内关系第一表:离休干部两年数字变化情况统计表41.“上年12月底离休干部总数”系指上年报表的“本年12月底实有离休干部数”栏填写的数字。注意:如果该单位是新组建的单位,则本列应无数字;无论何种情况,在统计年度中,本列数字应严格照抄上年底实有离休干部数字。2.“本年12月底应有离休干部数”系指由“上年12月底离休干部总数”加上“本年度内办理离休手续干部数”后,减去“本年度内去世离休干部数”得到的数字。3.“本年12月底实有离休干部数”系指到本年12月31日,本地区、本部门所管理的离休干部人数。4.“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系指由“本年12月底实有离休干部数”减去“本年12月底应有离休干部数”计算得到的数字。除上年出现漏统、错统,本年度内下属单位隶属关系或统计分工发生变化等情况外,本栏应为“0”。如果本栏不为“0”,必须对出现差数的原因加以说明。下属单位隶属关系或统计分工发生变化的,要说明文件依据(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该下属单位名称、上年报表的离休干部数、原主管单位或移交主管单位名称等。5.“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系指离休干部单独成立的党支部,退休干部单独成立的党支部,离休、退休干部合编的党支部,或以离退休干部为主、与其他党员合编的党支部。6.表内数据主要逻辑关系:行1=行2+行3+行4列4=列1+列2-列3列6=列5-列4第二表:中央单位离休干部分地区情况统计表51.“中央一级”与“分布在各地”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中央单位除本级外还管理或所辖很多下级单位,“中央一级”一般系指中央单位本级而言的,相对于它管理的下属单位或分公司而言,它是一级单位,而不是二级单位或其下属的子公司等。“分布在各地”系指除中央单位本级外,其管理的下属单位或分公司分布在何地。2.表内数据主要逻辑关系:行1=行2+行3+行4列1=列2+列3列3=列4+列5+…+列34第三表:机关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1.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27年7月底以前”系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系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红军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底”系指抗日战争前期,“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系指抗日战争后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底”系指解放战争时期。2.享受待遇系指离休干部当前所享受的级别待遇。没有明确级别待遇的离休干部,统计到“享受其他待遇”栏内。3.“在京”系指管理单位为在京单位的离休干部。包括易地安置在北京的离休干部。4.“中共党员”系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是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5.第6、8、10、12列数据要重点审核,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9〕40号、组通字〔2001〕50号、组电明字〔2003〕74号、组通字〔2004〕29号、组通字〔2005〕30号、组通字〔2009〕643号和组通字〔2011〕27号等文件规定情形,一般情况下,第6-9列的第6-11行一般应无数字,第6-13列的第4行一般应无数字。6.对于享受副省(部)级单项及以上待遇离休干部的统计数据,要认真与登记表核对,并与往年报表对比。7.表内数据主要逻辑关系:列1=列6+列8+列10+列12+列14列1分别≥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12≥列13、列14≥列15第四表: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有关解释同第三表。第五表: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有关解释同第三表。第六表:退休干部两年数字变化情况统计表1.有关指标解释参照第一表理解。2.第1行、第9行及第10行的第3-11列不填写数字。3.表内数据主要逻辑关系:列13=列1+列2-列12列15=列14-列13[行h,列2]=[行h,列3+…+列11],h=2…8第七表:退休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1.“在京、中共党员”概念同前。2.第1列、第12列及第13列的第4-9行栏不填写数字。3.表内数据主要逻辑关系:行1分别≥行2、行3[行h,列1]=[行h,列2+列12+列13],h=1,2,37列2=列3+列4…+列114.第2行“在京”、第3行“中共党员”分别是第1行各列的其中数。5.第2行各列数据与第3行各列数据之间无关联关系。六、表间关系1.[表1,行h,列5]=[表2,行h,列1],h=1…4(此校核式仅限于中央填报单位)2.[表1,行2,列5]=[表3,行1,列1]3.[表1,行3,列5]=[表4,行1,列1]4.[表1,行4,列5]=[表5,行1,列1]5.[表6,行1,列14]=[表7,行1,列1]6.[表6,行2,列14]=[表7,行1,列2]7.[表6,行n,列14]=[表7,行n+1,列2],n=3…88.[表6,行9,列14]=[表7,行1,列12]9.[表6,行10,列14]=[表7,行1,列13]七、报表填报图例8请使用2014版WinGTB软件中的“封面制作”功能打印。2014年离(退)休干部统计表填报单位:以单位部门公章为准(盖章)负责人:请在姓名打印字样后签名(签字)填表人:请在姓名打印字样后签名(签字)报出时间:年月日联系电话:手机:中共中央组织部制2014年9月9离休干部两年数字变化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WinGtb自动生成数字起止时间: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一表(不能出现“未校核”或“仅通过表内校核”字样)上年12月底离休干部总数本年度内办理离休手续干部数本年度内去世离休干部数本年12月底应有离休干部数本年12月底实有离休干部数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项目编号甲1234=1+2-356=5-4总计1系指上年报表的“本年12月底实有离休干部数”栏填写的数字,如数据库自动生成不符,请根据上年报表手动录改。本列详见下方“注”机关2事业单位3企业4补充资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共个。(在WinGtb中录改第一表,表的左下角框中填报)注: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的原因是:第6列中如有数字,需要作出说明。“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系指由“本年12月底实有离休干部数”减去“本年12月底应有离休干部数”计算得到的数字。除上年出现漏统、错统,本年度内下属单位隶属关系或统计分工发生变化等情况外,本栏应为“0”。如果本栏不为“0”,必须对出现差数的原因加以说明。下属单位隶属关系或统计分工发生变化的,要说明文件依据(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该下属单位名称、上年报表的离休干部数、原主管单位或移交主管单位名称等。10中央单位离休干部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WinGtb自动生成数字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第二表之一(不能出现“未校核”或“仅通过表内校核”字样)项目编号总数中央一级分布在各地小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总计1填由中央一级单位本级管理的离休干部填由中央一级单位下属单位或分公司管理的离休干部无京外下属单位的中央一级单位请注意是否误将“中央一级”填报成“北京”机关2事业单位3企业4中央单位离休干部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数字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第二表之二项目编号分布在各地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甲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总计1填由中央一级单位下属单位或分公司管理的离休干部机关2事业单位3企业411机关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WinGtb自动生成数字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第三表(不能出现“未校核”或“仅通过表内校核”字样)项目编号总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中共党员生活不能自理70岁至79岁80岁及以上1927年7月底以前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底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底在京在京在京在京在京甲123456789101112131415总计1ABC⑥⑥⑥⑥⑥享受正省(部)级以上待遇2需与附件1登记表人员一一对应请注意是否漏填漏报请认真核实70岁以下离休干部的情况是否属实,70岁以下=A-B-C享受正省(部)级单项待遇3享受副省(部)级待遇4①①①享受副省(部)级单项待遇5享受正地(厅、司、局)级待遇6③③④④享受副地(厅、司、局)级待遇7②⑤享受正县(处)级待遇8享受副县(处)级待遇9享受正、副乡(科)级待遇10享受其他待遇11注:①按照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如有数字请说明。②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仍按照原级别填报,不在本栏填报。③按照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已批准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的正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仍应填入副省部级单项待遇栏;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厅局级离休干部,应填入正省部级单项待遇栏。此栏如有数字请说明。④按照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任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级医疗待遇,如有数字请说明。⑤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