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高等教育法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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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好!我是谁?我是我许占权正在与您交流的人岭南师范学院教师请回答20个问题:1.你是谁?2.你是谁?3.你是谁?……19.你是谁?20.你是谁?她是谁?素黑,叶佩怡,1969年出生于香港,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英文系文化研究硕士,曾办文化杂志《过渡》。活跃于表演艺术策划。香港著名心理及情感治疗师、作家。《你不是一个人》《好好爱自己》人生有三个问题我们必须自省,才能认识自己,知道活下去有什么意义,要怎样爱下去,走下去。你到底害怕什么?你的欲望是什么?哪里是出口?《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美国著名教师培训专家帕克•帕尔默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我们做好工作的能力源自对于‘我们自己是谁’的认识。当坚定地立足于一种真实的自我意识中时,我们就获得了虽然困难但有意义的工作所需要的所有资源。我们的心灵之旅使得外部世界的旅行更有价值。我们与自己独特身份的联系也让我们与他人相联系。”——Wheatley.M.J许占权2016.7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内容•模块1: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模块2:具体教育法讲解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的原理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的法律救济具体教育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讲教育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讲主要内容:一、我国教育立法及教育法学的发展二、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四、教育法的法源五、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六、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七、教育法的法律救济一、我国教育立法的发展(P38)1、萌芽阶段(20世纪50年——20世纪80年代中期)2、框架构建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3、初步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萌芽阶段(20世紀50-80年代)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有关教育的条文规定了新中国教育的基本的方向和政策。50年代,幼儿园、小学、中学、高校的暂行规程1951,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61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框架构建阶段(20,80中-90中)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订了一条)初步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的根本大法标志着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15年进行了修订。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订。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义务教育法80年代以来,国务院及教育部还制定了十几部教育行政法规,如《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将要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终身学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学校安全条例》《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见》二、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法律: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普遍性的法律。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制定、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1804年拿破仑法典封面二、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p52)2.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3.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现行法的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等。教育法应归入行政法之中。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行政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教育民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的调整方法法律的调整方法: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法律手段和方式。教育法的制裁方法隶属于行政制裁的范围,也还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四、教育法的法源(p63)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法律的源泉。一般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我国教育法法源有:宪法:教育法的基本法源法律:行政法规:泛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五、我国教育法的体系我国教育法体系有纵向四个层次。层次名称制定者备注一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基本法律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门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教育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委员会及国务院各部委六、教育法的法律责任(p280)(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说1、法律责任概念与特点2、违法行为3、法律责任的分类4、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概念与特点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特点:(1)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等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2)责任的追究和认定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进行。(3)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劳凯声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咨询专家、北京市政府教育顾问等职务。学生因考试受处分而自杀学校是否有责任?大学生上体育课而亡大学生在校被同学杀死女研究生杨元元宿舍自杀案例:学生因病死亡,学校是否担责?吉水县南方少林武术学校是一所实行军事化封闭式管理的学校。2003年11月20日晚,杨朝晖向查房的班主任谭老师反映头痛,但校方对其病情未加过问。11月22日,杨朝晖到校医处诊治,但校医诊断不出病情。当晚,杨朝晖的班主任查房时见杨身体不适,仍未采取任何措施。11月23日,杨出现呼吸困难,校方才派人将杨送去医院救治。第二天晚上,杨朝晖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原告将校方告上了法庭。吉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水县南方少林武术学校延误了杨朝晖的救治时机,在杨病情极为严重时才将杨送往医院救治,导致杨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被告校方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该校赔偿死亡学生亲属各种费用合计42175.80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大学生实习擦烟囱摔残校企同担责2004年9月,北京某大学学生杨光(化名)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制药公司实习,没想到这家公司派给他的实习任务却是去屋顶清洗烟囱。在工作前,公司没有对杨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也没有作出任何有危险的提示。杨光在四楼楼顶作业时,踩到了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采光板上,从11米高的屋顶摔下。经医院抢救,杨光虽脱离生命危险,但是由于伤情过重在医院一住就是4个月,还留下了六级伤残,至今未能就业。为此,杨光将学校和制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光作为该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活动,虽然学校与制药公司约定由公司一方提供实习场所,组织教学,并对此进行管理,但学生实习场所本身就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教学设施。学校在实习期间疏于管理,未能按约做到“适时安排巡教老师进行巡察”,不能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教学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致学生在工作中受伤。该校未尽安全管理之责,应与制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要件:(1)违法的客体: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2、违法行为(3)违法的主体:即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刑法》: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特定行为负刑事责任;16以后负完全刑事责任。《民法通则》:18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10-18岁负不完全的民事责任;10岁以下不负民事责任。熊孩子划坏300万豪车2.违法行为要件之四(4)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3、法律责任的分类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划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违宪责任4、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违宪制裁(二)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概述2、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3、有关学校的法律责任4、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5、有关受教育者的法律责任6、社会违法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概述1.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教育法所规定的社会关系而需承担的制裁性后果。2.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基本特性为行政性,但多属于多种法律责任并存。3.违法主体: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1.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2.乱收费的法律责任3.在招生工作中的有关法律责任4.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学校的法律责任1.违法招收学员,乱收费的法律责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规定的法律责任3.忽视教育教学设施危险的法律责任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违法行为案例高校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案例大四女生修改论文被导师亲吻猥亵教师违法案例研究生考试前,考生梅某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金教授处获得2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梅某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137分和128分的罕见高分。但梅某的外语仅获得37分,正常录取不上。梅某要金某帮助其搞破格录取,但也未能成功。梅某遂检举了金某的泄题行为。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出法律依据。金某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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