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的多边投资法制WTO体制下的多边投资法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二次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取国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关税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于1993年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在适用范围之列。投资措施的概念投资措施(InvestmentMeasures)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投资措施是指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政府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广义的投资还包括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为了保护本国投资的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各种投资保险措施。本节所说的投资措施仅限于狭义的投资措施,即东道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所采取的措施。投资措施一般可分为鼓励性措施和限制性措施两大类。(1)鼓励性措施主要包括关税减免、加速折旧、提供优惠贷款或直接给予资金补助、外汇方面给予的优惠等。(2)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外汇管制、外汇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当地股权要求、当地销售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许可证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制造要求等。无论是鼓励性措施还是限制性措施,有些投资措施与贸易发展关系不大,有些则与国际贸易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是指那些能够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也就是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正常流向,或者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进行。TRIMs协定的主要内容TRIMs协定由序言、9个条款及1个附件组成。一、TRIMs协定的适用范围二、国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数量限制三、例外规定四、对发展成员方的特殊安排五、通知与过渡安排六、透明度要求七、其他安排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宗旨: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的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便利投资,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一)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可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并未定义一般是指:由政府制定的针对国际投资的、但对国际贸易有一定影响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法令或政策。其特点包括:(1)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制定;(2)以国际投资为调整对象;(3)对国际贸易有直接或间接影响;(4)具有法律拘束力。(二)基本原则:要求各成员不得实施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的TRIMS措施。并在协议后附录了一份例示清单,具体罗列了5种违反上述原则的TRIMs。附件:解释性清单1.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根据国内法或行政裁决强制性或可以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取某种好处所必需的措施,并且他们还要求:(a)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不论这种要求是以规定特定的产品、或产品数量或价值的形式提出的,还是以规定该企业在当地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的形式提出的;即,当地含量要求(b)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的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即,贸易平衡要求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形式有两种:当地含量要求(当地成分)贸易平衡要求举例:1993—1997年间印尼实施其汽车产业政策,对外商投资汽车产业提出了国产化要求。即,实施一系列鼓励汽车工业采用当地产品、零件、部件的措施。包括减免进出口关税、奢侈货物销售税、增值税等,条件是相关企业所采用的当地成分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水平。为实施国家汽车计划,印尼还命令四家国有银行和12家私人银行向当地汽车生产商提供总值6.5亿美元为期十年的低息贷款。美国、欧盟和日本根据《TRIMs协议》禁止当地含量的规定对此提出了疑义,并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认为,印尼实施的汽车措施涉及投资目的、投资特征及投资计划,目的旨在鼓励当地工业发展制造汽车及其零部件的技能。专家组认为这些措施对投资有重大影响,符合“投资措施”的定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什么是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呢?专家组认为,若某项措施含有当地成分,则其必然是“与贸易有关的”,因为这个要求会使采用当地产品的条件优于进口产品,故会影响贸易。最终印尼的汽车产业政策被判定违反了《TRIMS协议》,印尼在1999年7月取消了国产化的要求。附件:解释性清单2.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根据国内法或行政裁决强制性或可以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取某种好处所必需的措施,并且他们提出了以下限制:(a)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即贸易平衡要求2.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TRIMS,包括。。。。。。以下限制:(a)……(b)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进口用汇限制(c)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不管这种限制是以规定特定的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的形式提出的,还是以该企业在当地生产的产品数量或价值比例的形式提出的。——国内销售要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TRIMS措施有三种形式: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国内销售要求(三)例外规定TRIMs协定第3条为“例外条款”,规定《GATT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东道主可暂时采用的限制措施主要有:《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安全例外”、第14条“非歧视原则例外”、第11条“数量限制”、第12条“国际收支保障例外”、第14条“外汇安排例外”、第19条“经济措施例外”,以及第24条“边境、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等。(四)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安排TRIMs协定第4条规定,发展中成员方可以享有优惠待遇,考虑到发展中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贸易发展和财政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他们有权暂时背离上述关于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但是发展中成员方的背离不是永久性的;至于每一具体成员方的背离时间,应当根据本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来确定。(五)通知与过渡安排TRIMs协定第5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将各自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不相符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给货物贸易理事会。上述投资措施要限期取消,这个期限及过渡期是:发达国家2年,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渡期,但要求发展中成员必须证明在实施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在《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本协定不符的措施不享受过渡期,并应立即取消。而且,成员方不得修改上述已通知的投资措施,以免其进一步背离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在过渡期内,为了不使现有受上述已通知的任何投资措施约束的外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可对新建的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投资措施,但这种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新建企业的产品与现有企业的产品同类;第二,该措施应是为避免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条件扭曲所必须。此外,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并且对已建立企业的措施要和新建企业的措施一起取消。(六)透明度要求每一成员方应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通知秘书处,应公布和通知的措施不仅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而且还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适用的措施。此外,每一成员方对于另一成员方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当然,各成员对于会阻碍法律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或妨碍特定企业(公有或私有)合法商业利益的资料,则无需披露。七、其他条款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TRIMs协定第7条规定,决定建立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并对所有WTO成员方开放。该委员会选举自己的主席、副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任一成员方的请求可以召开会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TRIMs协定的运作与实施,并就此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向各成员方提供有关该协定运作和实施事项的磋商机会;履行货物贸易理事会分配的其他职责。2.磋商与争端解决TRIMs协定第7条规定,《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本事项下的磋商与争端解决。3.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查TRIMs协定第9条规定,在不迟于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后,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议本协议的运行情况,并视情况向部长会议提出修改本协议内容的建议。在审议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是否在本协议中增加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TRIMS协议》的意义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对促进世界贸易与投资的扩展与逐步自由化有重要意义。以2000—2005年世界各国对外资法制调整变化情况为例Nationalregulatorychanges,2000-2005Item200020012002200320042005investmentregimes6971708210293regulatorychanges150207246242270205MorefavourabletoFDI147193234218234164LessfavourabletoFDI31412243641Source:UNCTAD,WorldInvestmentReport2006.TRIMs协定的不足(1)TRIMs协定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仅对东道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加以限制,而且也并未对其完全禁止。(2)TRIMs协定的不少条文含义模糊,缺乏必要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3)TRIMs协定的例外规定过于宽泛,存在过多的灰色区域(4)TRIMs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不平衡性。该协定是限制东道国投资措施的单方面守则。(5)TRIM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大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利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引导投资流向,保护相关产业,而随着该协议的实施和这些投资措施的逐步取消,与此有关的产业政策将不复存在。另外,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等使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发扩大,进口增加,出口减少;当地成分要求会缩小发展中国家根据普惠制中原产地规则所获得的受惠产品的数量与范围。未来的MAI的发展方向(1)投资措施所涉及的领域应即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2)应将所有的投资措施都纳入到协定管辖的范围之内,不仅包括限制性措施,也包括鼓励性措施;(3)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对滥用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行为做出规定;(4)应对目前大量存在的单边、双边、区域多边及全球多边方面的投资措施、协议或协定进行整理,制定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权威的投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