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学院劳动法2教学内容一、概述二、普通法三、商法四、劳动法(私有部门和公有部门)五、雇佣法3一、概述(一)普通法与成文法普通法:一组基于惯例的、可接受的行为传统和法院判例的法律。成文法:是由立法机关而不是法官制定的。4二、普通法(一)共谋与禁令共谋是一种犯罪行为,诉讼需要经过陪审团的审判;例子:费城的制鞋工人聚众罢工事件。禁令是用来禁止或严格限制罢工期间的纠察行为,禁止罢工甚至组建工会;5(二)黄狗合同——是工人对不加入或不支持工会的一种承诺,工人如果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被解雇或不被雇佣。是反对工会的有效手段。6(三)商法1、《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2、《克莱顿法案》71、《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是美国国会为限制垄断及其附带的负面经济和社会效应而通过的法案;该法案并未明确指出包含工会或将工会排除在外;82、《克莱顿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案》只给予工会存在的法律权利,并没有明确地将工会排除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之外;91890-1932年间商法被运用于工会运动之中;工会是合法组织;需要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以确保他们的服务于公众的利益;10(四)劳动法1、《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2、《瓦格纳法案》3、《塔夫特-哈特利法案》4、《兰德伦-格列芬法案》5、《公共部门的劳动法》111、《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1932年的《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禁止联邦法院发布禁令以干涉罢工、罢工津贴的支付、争议的公开、和平纠察以及工人加入工会,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发布禁令也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该法案标志着劳动关系普通法与商法时代的结束,并开启了劳动法时代。122、《瓦格纳法案》1935年生效的《瓦格纳法案》(也称国家劳动关系法)提高并保护工人们在私有部门组建工会的能力。准则:劳动不仅仅是商品劳资双方在经济或法律都不平等在工人与雇主之间至少存在一些不能被单方面的管理政策所解决的利益冲突雇员的话语权十分重要13《瓦格纳法案》的改进首先,明确排他性代表权;其次明确界定非法的雇主行为,也称为不公平劳工行为;第三建立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14《瓦格纳法案》的争议强烈支持自由放任政策的人们,抨击该法案扩大了联邦政府对私人事务的干涉,并因此影响到经济效率和个人与企业的自由;新政的改革者们认为,私有财产和经济交换的总体结构并没有变153、《塔夫特-哈特利法案》1947年通过的《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开始涉及劳工问题;该法案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在于,规定雇员和雇主双方的合法权利,为避免一方干涉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提供有序和平的解决方法,保护雇员个人在其与劳工组织的关系中的权利,并且保护公众在影响商业劳动争议中的权利。16《塔夫特-哈特利法案》的修订首先,对工会行为进行约束其次,增强个人和雇主的权利第三,新的争议解决程序17对工会行为进行约束表现一:限制工会对从事对“无辜”雇主的次级抵制和其他形式的罢工与纠察活动;表现二:只雇佣工会会员的劳资协议被宣告为非法规定18增强个人和雇主的权利该法案条款的第二项主要内容是增强个人和雇主的权利;条款再次反应了工会过于强大,因此需要在雇佣关系中加强其他各方权利的观点;19新的争议解决程序对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进行重组;将调查/起诉的司法部门分离开来;成立联邦仲裁与调解局;授权美国总统向法院申请“危及国家健康或安全”的罢工行为;204、《兰德伦-格列芬法案》1959年通过的《兰德伦-格列芬法案》关注工会内部事务问题;该法案保证所有工会会员号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到工会的内部事务中,包括选举和发表意见;21《兰德伦-格列芬法案》通过一下三种方式预防工会腐败和敲诈劳工行为:第一、要求工会及其会员填写美国劳工部的报告文件,公开财务记录;第二、限制工会托管制的使用;第三、建立工会领袖的受托人义务。225、公共部门的劳动法《公共部门的劳动法》包括51个独立的管辖权,涵盖美国联邦政府的雇员和50个州的州政府与地方政府工人。23《政府工作人员改革法案》保护多数政府部门的雇员,但是主管们、军队、安全局、邮政局和其他一些部门被排除在外;24劳动法的改革第一、委员会负责裁决案件的成员是被任命的,很少有人会否认政治对裁决实施的影响;第二、该答案覆盖范围难以确定;第三、非法移民……25(五)《雇佣法》的兴起《雇佣法》是为个体雇佣关系建立最低标准的书面法律。主要有《民权法案》、《家庭和医疗假期条例》26(五)《雇佣法》体系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1964年的《民权法案》,1991年修订1970年的《职业卫生与安全法》1974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与保障法》1989年的《工人调整与再培训通知法案》1993年的《家庭与医疗休假法案》2006年的《养老金保护法》27思考:美国私有部门和公共部门法律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