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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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概述自然属性与技术发展外空与大气空间两大不同:1.与地球表面的相对位置不固定,2.以地球为观察点,只有内部界限而无外部界限——其范围是无限的条约体系a一般航空法:芝加哥公约1航空公法航空法b航空刑法:东京公约等2航空私法a合同关系:华沙体制;b侵权关系:罗马公约外空法:外空条约→宇航员协定、登记公约、责任公约、月球协定“宣言”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AirLaw)领空主权航班飞行与非航班飞行附属的两个协定航空自由双边协定百慕大协定模式空气空间法律地位完全的空中自由论有限的空中自由论领土区域论国家警察权论国际共管论领空主权论——1919年《巴黎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但准许无害通过)。限制条约对领空主权的限制:63东京公约“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习惯国际法对领空主权的限制:1984ICAO第三分条修正案“缔约各国承认……”1944年《芝加哥公约》一、主权原则1.定期航班(及国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飞经;对于不定期飞行,没有完全贯彻尊重主权原则(5条:不需事先获准,作1、2种自由下飞行),是对航空自由论的妥协,或作为取消无害通过的替代物2.国内载运权cabotage来自海洋法的概念(扩大适用于一国不同海岸线两个港口之间的运输)3.不得妨碍本国安全的规则空中禁区暂禁飞行:1979停止协和“型号证书”效力事件其他:规定出入境口岸和指定航路;禁止载运军火;检查4.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二、未经许可的航空器的入侵1、未经许可的军用航空器入侵例如:U-2侦察机拦截/Interception美国(及加拿大等)关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将识别区扩大到海岸线以外数百公里的公海上空,所有飞机必须在进入识别区以前向美方提交飞行计划,以美国为飞行目的地的外国飞机还必须在飞入识别区以前报告飞机的方位,否则将受到美国飞机的拦截;由于在国际上未受到反对和异议,至今已有20多个国家建立了类似的防空识别区。2、未经许可进入的民用航空器KE007号事件1983年9月1日,大韩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大型客机,在从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偏离航线,进入前苏联萨哈林岛南端上空,被前苏联战斗机用导弹击落坠毁。机上240名乘客和29名机组人员全部罹难。9日,苏军总参谋长承认曾向一架截击机发出了用火箭制止它飞行的命令。但仍断定韩国飞机是“一架侦察机”,拒绝了美、日等国要求赔偿损失的照会。1993年6月14日,ICAO第139次理事会公布了KE007号客机被击落的原因是,该客机没有利用惯性航行系统飞行,而是利用罗盘方位固定在245度飞行,导致脱离了航线。通过这次事件,ICAO再次确认了禁止对民用飞机使用武器的国际法准则。新的发展:1984年的修改,形成第3条分条——宣示习惯国际法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空的民用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降落三、航空器及其国籍1.航空器(aircraft)”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aircraft包括气球、飞艇、滑翔机、飞机等排除气垫船、导弹、火箭等2.航空器国籍制度。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必须登记取得国籍,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登记的无效。3.公约将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及国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空;从事不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该公约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就有权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做非商业性降停。——各国保留定期航班——飞经一个以上国家的领空为收取报酬使用航空器运输旅客、邮件或货物,每次飞行都对公众开放使用在同样两点或两点间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按公布的时刻表飞行;或作公认的制度性系列飞行四、五大“航空自由”(权利)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称为航空自由,关注于航空开发的经济意义。(不同于20世纪初对应于领空主权者,包括军机的飞行自由,当时关注于航空对国家安全的意义)五大自由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和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1、2自由称为过境权;3.4.5称为营运权(trafficright)或商业运输权运力——每月、周或日内以何种型号飞机,飞多少次航班日益把进出本国的航空营运视为一种国家财产:涉及国家威望和政治利益;战略考虑,因为客货飞机在战时军用;经济上,虽然将航空运输交给他国公司营运可获得廉价服务,但易形成依赖,尤其此依赖表现为外汇资源不断外流时把主权与运营权分割,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不成立。国家常以断绝航空(交通)关系作为政治斗争手段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空中劫持惩治的罪行管辖权引渡与起诉案例:卓长仁劫机案一、“空中劫持”aerialhijacking的概念依照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任何对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或破坏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Seizure;air-piracy;hijack《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适用于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970年《海牙公约》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主体包括,从事或企图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及其同犯。飞行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五种行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之不能飞行;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二、对“空中劫持”的管辖《东京公约》航空器登记国具有优先管辖权,特别是当行为发生在公海上空和在任何不属于其它国家领土的上空飞行的时候,授予机长治安权利: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看管)和送交降落地国主管当局,并免除法律责任。不排除在下列场合非登记国可行使管辖权:(1)罪行的后果涉及该国领土;(2)行为者及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住所;(3)罪行涉及该国安全;(4)罪行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规定或条例;(5)该国根据国际协定有义务行使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下列国家均有权行使管辖权:(1)飞机登记国;(2)降落地国,降落时犯罪者仍在机上者;(3)若该飞机是未带机组人员的出租飞机,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居住地国;(4)犯罪者发现地国;(5)根据本国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基本上是采取准普遍性管辖权原则三、引渡和起诉《东京公约》提及引渡问题,认为当犯罪者在降落地国拒绝接受审理时,该国可将他送回本国。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同意给予引渡是降落地国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海牙公约》第八条对引渡的规定:(1)这种罪行可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在缔约国之间或将有的引渡条约之中;(2)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可自行决定以本公约作为请求引渡的法律根据;(3)引渡应遵照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海牙公约》第七条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第二节外层空间法1967年《外空条约》外空条约:外空在合作义务下的自由与平等外空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属全人类开发范围,向所有国家自由开放,并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空间活动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宪。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而据为己有;“月球使馆”1980年11月22日,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向联合国、美国、前苏联发布《所有权声明》,声称月球、八大行星和相应卫星,及其矿藏、水、石油及液体归其所有。向旧金山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交纳费用后,于内华达州建立月球大使馆总部及银河系政府,自称月球头人及银河系政府执行官。2005年9月5日,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捷以每英亩2美元的价格购进月球土地并出售土地证书非军事化(用于和平目的):不放置(在地球轨道)、配置(在天体)和部署(在外空)核武器或携带核武器的实体;月球及其他天体应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基地或工事、武器试验和军事演习(但不禁止为科研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界限外空条约没有界定与领空的界限,一般的共识是距离地球约100公里;1970年代,赤道国家主张对“地球静止轨道”的空间主权要求未被采纳外空其他条约营救协定登记公约对外空条约的补充责任公约月球协定:修改外空条约,规定人类共同遗产原则1968年《营救协定》关于意外事故、紧急情况和非预定降落时,援助和送回(无条件地)在登记国境外宇航员的措施;事故通知和传播消息的义务;归还空间运载工具(以及毒害性实体的处理程序)。1975年《登记公约》宗旨在于确立实体(在联合国)强制登记规则,以及提供实体的辨认方法。规定各发射国应确定由谁登记(但不妨碍就管辖权达成的协议);登记国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实体的某些情报。弱点是未规定对发射进行登记的时间。1972年《责任公约》绝对责任,适用于对地球表面或飞行飞机的损害(求偿者有重大过失除外);过失责任,适用于在空间对他国实体的损害。共同和单独责任关于赔偿损害要求:应通过外交渠道,1年内提出;无须(但不排除)用尽当地救济;1年内未解决,可请求成立求偿委员会,可作出终局的、有拘束力的决定。1977“宇宙954号”事件苏联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美俄卫星相撞事件2009年2月11日,一颗美国商用通信卫星(铱星33)与一颗俄罗斯报废军事卫星在俄罗斯西伯利亚上空约790公里处相撞,开创了“完整在轨卫星相撞”的“第一次”。美国太空监视网随后探测到了大量碎片。1979年《月球协定》防止对月球(和其他天体)某些军事利用;为勘测和利用月球及其资源建立一套法律体制。拟议中的法律问题:广播遥感核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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