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电甘肃电力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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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甘肃电力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甘肃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科技项目的管理,发挥科技项目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暂行)》(国电集科[2004]93号文)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项目研究的宗旨是解决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促进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长,为公司发展奠定技术和装备基础。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技术开发项目、软课题研究项目和科技型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是指重大技术研究与高科技产品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商品化开发、重大中间试验与示范工程项目)。科技型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发电企业技术升级和技术进步项目。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项目管理与职责2第五条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和安全生产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审核、汇总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含科技经费预算),并向集团公司申报。(二)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项目并确定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三)根据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及公司的授权,批准和签订科技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四)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五)组织对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实施和验收。(六)参加基建工程中科技项目的方案评审、实施管理和验收。(七)配合财务按科技计划确定的年度资金总额,列入年度预算,向集团公司或国家申请年度技术开发费,落实集团公司批准的科技项目资金。(八)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3(九)组织对安全生产、经营效益有突出作用的科技项目进行推广。第六条各发电企业生产技术部门是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科技项目及计划的申报,指导项目可研报告、概(预)算、效益分析报告的编制。(二)负责下达本企业科技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监督和检查计划的实施(包括质量、工期、费用等)。(三)负责管理科技项目专项费用,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四)监督科技项目的实施,参加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保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保证项目按时、按要求正确实施。(二)严格执行合同(计划任务书),保证其目标的实现。(三)按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及有关财务要求使用经费。(四)按要求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五)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技术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科技项目要按有4关规定及早提交完善的书面报告,并提出补救意见报批。第三章科技项目的选题第八条重大技术研究与高科技产品开发项目至少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一)以集团公司和公司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为集团公司生产、运行、重大工程技术、信息管理、环境保护和中长期发展需要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二)跟踪国际电力科技发展,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三)引进先进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消化和国产化项目。(四)对电力科技发展有重大作用,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或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对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改善环境有较大作用,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对电力企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六)能够形成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技术产品与重大产业化开发项目。(七)接受来自国家下达或争取到的重大科研项目。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5(一)可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的项目。(二)对公司技术进步有导向作用,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推广范围较大,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三)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项目、实用化研究项目,重大技术研究成果和高科技产品(包括国产化的引进技术)的示范工程项目。第十条技术升级和技术进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公司系统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的项目。(二)能显著提高管理水平或发电机组经济性能的项目。(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减轻工人劳动强度而实施的第一次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改造项目。(四)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而研究制定企业技术标准的项目。第十一条软课题研究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中重大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的论证、研究。(二)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中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6和方案论证。第四章科技项目的立项第十二条公司科技项目由所属企业申报,也可以由集团公司、公司本部有关部门提出或接受来自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项目。第十三条申报:(一)公司所属企业申请使用集团资金开展科技项目,需按科技归口管理渠道向公司申报,由公司完成初审并汇总后统一向集团公司申报,经评审、批准立项后进行。(二)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在保证年度利润指标完成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本单位所需科技项目,需按科技归口管理渠道向集团公司申报,经评审同意,由申报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使用技术开发费,批准后立项进行。(三)公司控股企业在保证年度利润指标完成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本企业所需科技项目,需按科技归口管理渠道向公司申报,经评审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立项进行。(四)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确定承担单位后,同其它科技项目一起进入申报和评审程序。7(五)公司基建单位开展科技项目,需按科技归口管理渠道向集团公司申报,经评审批准立项后进行。(六)科技项目主要负责人应由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的在职人员担任。(七)项目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要求程序进行;有合作单位的,第一承担单位应会同合作单位申报。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中填写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八)项目申报于每年第三季度按要求进行。申报材料(格式执行国电集科[2004]93号文《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附录A格式,下同)经申报单位盖章、于8月10日之前报公司,公司于8月20日前汇总至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九)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第十四条评审:(一)科技申报项目的评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评,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不得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严格遵守对评审材料及专家意见保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8权益。第十五条由集团公司组织的重大科技项目和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由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组织招标进行。第五章合同(计划任务书)的签订第十六条公司对全资、控股或其它受委托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对内部核算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公司下达的项目计划填写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附录B),经公司审查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第十八条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排列第一的承担单位)负主要责任。合同(计划任务书)中应明确各方职责、研究内容、经费分配方案、提交的成果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九条合同(计划任务书)执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第六章项目实施9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和项目承担单位严格依照本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保证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严格依据科技项目执行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呈报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附录C-1)和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附录C-2)。科技项目执行中的阶段性成果、重大费用支出前及出现的其它重大事件需及时报告公司,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执行集团公司、公司科技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的技术人员应按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工作时间投入研究工作。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合同(计划任务书)期内担任其它项目的负责人。第二十三条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合同(计划任务书)经费管理,对每一个项目设立独立帐目,经费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采购管理:对于需要对外委托或采购设备的科技项目,应将采购的方式和供货方(受委托方)的确定原则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10第七章合同(计划任务书)的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合同(计划任务书)变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确需对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需向公司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得到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或集团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计划任务书):(一)执行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虚报技术指标,项目成果无实用价值的。(二)针对特定工程进行的项目,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三)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致使合同(计划任务书)无法执行的。第二十七条由集团公司或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计划任务书)要报有关领导批准,合同(计划任务书)终止前所发生的费用视终止合同(计划任务书)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含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致使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无法执行11的〕,或因承担单位非技术性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集团公司或公司有权追回全部已拨费用,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还应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需要终止的科技项目,在公司或集团公司做出终止合同(计划任务书)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送至公司,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和财务部门核批处理,集团公司已拨费用剩余部分上缴集团公司。第八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项目资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由公司或承担单位的上级企业(需经科技环保部同意)组织进行;资金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验收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第三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结题申请表(附录D),正式报请验收。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验收组织单位正式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完成期限后三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申请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2(一)项目验收申请(正式函);(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三)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专题报告;(四)项目经费决算表;(五)项目固定资产一览表;(六)项目依托工程建设运行、成果应用等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七)其它文件。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等多种工作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是根据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的有关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的综合评价。第三十四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可以结题、重新审议和不通过验收四种。按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按期完成任务、13达到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通过验收;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计划任务书)无法全部执行的,或完成了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它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视为可以结题;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第三十五条需要重新审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验收意见通知三个月内,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一)未达到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三)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科技环保部认可的。(四)第二次验收未通过的。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小组完成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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