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风险转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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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所有权和所有权的转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核心特征即是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货物的价款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转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何物的所有权允许(禁止)转移;何人有权转移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在什么地点转移;所有权在什么时间转移;所有权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转移;所有权可以转移给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对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当事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体而言,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理念出发,在货物买卖中,卖方必须交付货物及有关的单据,而买方必须接收货物和支付价金,这两个行为的统一,是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必须遵循的总原则。•共同原则:当事人约定优先•各国确定货物所有权何时移转有三种方法:①以交货时间作为所有权移转的前提;②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移转所有权的前提;③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1、德国法的规定在动产买卖中,所有权移转须具备两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除买卖合同外,须另外再就所有权移转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合意);法律对合意有两项要求:出让所有权的一方需对货物有处分的权利;特定化。(2)须由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才能完成所有权的移转。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来代替实际交货而完成所有权的移转(承认象征性交货为交货方式的一种)。二、各主要国家有关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2、法国法的规定•“契约即等于交付”的原则。合同一经成立即产生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效果,与货物是否实际交付、价金是否支付无关。•《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当事人就标的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在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订立合同时转移•普通动产:合同成立即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只有在实际占有货物时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英国法的规定(1)特定物的买卖:①一般原则。在特定物或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应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②如果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旨。规则如下:A.凡属无保留(不附)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合同,如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移转于买方,不论付款时间或交货时间是否在其之后。B.合同虽然是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但卖方还须做某些工作才能使之处于适于交货状态,则货物所有权须于卖方履行了此项行为,并在买主收到有关通知时,才移转于买方。C.如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已处于适于交货的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衡量、丈量、检验或其他行为,才能确定其价金者,须在上述行为业已完成,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能转于买方。D.如果货物是按“试验买卖”或按“余货退回”条件交付给买方时:a.当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该项货物,或以其它方式确认这项交易时,所有权即移转于买方。b.买方虽没有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该项货物,但他在收到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退货期届满之前没有发出退货通知;或者,在合同没有规定退货期限时,则在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没有发生退货通知,货物的所有权即移转于买方。(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货物:仅凭说明书进行交易的货物或期货交易。凡属凭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移转于买方。特定化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如: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装船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某一合同项下。•将货物加以特定化只是移转货物所有权的前提,至于把货物特定化之后,货物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于买方,尚须视卖方有无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而定。•一般地说,如果按合同的规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且未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那么,货交承运人时转移。4、美国法的规定•《统一商法典》的基本原则:将货物划归到在合同项下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移转于买方。•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在货物确定后取得本法规定的特别财产权。而卖方对交付或运送给买方的货物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仅限于保留担保物权(保留物权仅为保证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可以通过声明或保留提单方式保有此类担保物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卖方在完成物质上交货义务的时间和地点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即使用提单保留担保物权时亦是如此,如果•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向买方送货,但不要求在目的地交货,所有权在装运时转移给买方•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所有权在目的地交货时转移•无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卖方应交付物权凭证,交付凭证时转移–如果签订合同时,货物已确定,且无需交付物权凭证,则签订合同时转移。5、我国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各国所有权转移制度点评•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B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一)国际公约•《公约》第30条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或《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尽管《公约》明确了卖方具有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对于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公约并未做出规定(公约第四条。原因是各国对于所有权的转移分歧太大)。•(二)国际惯例•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做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则,在CIF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既不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刻转移,也不是在货交承运人的时刻转移,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的时刻转移。•但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本身并未规定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四、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总结•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十分重要。由于对此问题目前并无国际公约做出规定,故仍需适用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各国国内法通常均允许当事人对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做出约定,因此国际贸易中的当事人应尽量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由此带来的纠纷和争议。•各国国内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可以分为“形式主义”、“意思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类,相较之下,采用“折中主义”原则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较好的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基本实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目标,应比采用严格的“形式主义”或“意思主义”原则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国际贸易惯例中,目前只有《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问题做出了规定,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于卖方向买方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时转移。当事人选择适用《华沙—牛津规则》即应视为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做出了约定。而当事人仅仅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不能得出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做出了约定的结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货物被特定化以前,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1、一FOB合同规定:买方预付货款后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按规定预付货款,并指定船舶到达装运港,正待接收货物时,卖方宣布破产。工作人员前来码头欲将货物出售以偿还卖方债务,买方以货款已付、所有权已转移为由,阻止工作人员出售货物,双方发生争议。问题:该案件如何处理?2、一电视机厂家和一个商场签定出售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商场出售一半电视机后再付款。但商场刚刚出售几台电视机就宣告破产。破产工作人员要出售电视遭到电视机厂家的反对,双方发生争议。问题:如果你是卖方,从本案得到什么启示?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一、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法律问题•货物的风险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指的是货物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其核心就在于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从什么时刻起,货物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之前发生意外损失,则卖方仍需履行如约交付货物的义务,可能需要通过对被损害的货物进行修复或交付另一批货物代替被损害的货物等方式使货物与合同相符。–而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之后发生意外损失,则买方仍然需要如约向卖方付款。二、各国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货物风险转移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其中主要包括: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问题;风险转移与货物特定化的关系问题;风险转移与交货的关系问题;卖方违约在交货期不交货或买方违约不按约接收货物时的风险转移问题;货交承运人以及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问题;等等。各国法律对于风险转移问题虽然都有所规定,但其所依据的原则出入颇大,大体上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物主承担风险”和“风险承担者享有其收益”原则。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英国法和法国法)◆物主承担风险不适宜国际贸易实践:卖方在买方支付货款前保有单据以获得保障,根据很多国家的法律,此时卖方有所有权,而此时卖方仍承担交单之前的风险显然不合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所有权的复杂增加了风险转移的复杂性。例:英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个家具买卖合同,卖方乙公司保留货物所有权,直至买方分三次将货款全部付清后,所有权方转移,货物在买方付款两次后因火灾灭失。问:根据英国法,货物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评价•物主承担风险不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国际贸易中大量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卖方在交货以后仍保留单据作为收取款项的保证,此时卖方仍承担交单之前的风险是不恰当的•将风险问题建立在复杂的所有权转移制度之上,使问题变得复杂。(二)以交货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奥地利、台湾等)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移转的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买卖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议来划分双方承担风险的界限,也可通过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风险。(2)当事人未对风险移转作出约定,且双方都未违约下:A.当货物需要交由承运人运输时:第一,如买卖合同只要求卖方把货物交由承运人运送,并不要求将货物交到特定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应于卖方把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之时起移转于买方。第二,目的地交货合同。如果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指定的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于买方在目的地向买方提示交付货物时,才移转于买方。运输途中的风险,仍由卖方负担。•B.当货物由货物保管人掌握且不需移动即可交付时:–货物风险于买方收到代表货物的可转让物权凭证时转移给买方–无可转让物权凭证时,受托人承认买方有权占有货物时转移风险。(3)违约对风险移转的影响:第一,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以致买方有权拒收时,则在卖方对缺陷货物作出补救或买方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第二,如果买方有正当理由撤回对货物的接受时,则卖方从开始就承担了灭失的风险。第三,符合合同的货物已被特定化,而买方在风险转移给他之前违约,则自其违约时风险由买方承担•[例]买方已支付货款10000美元,在接受货物之后,经过合理检验发现货物有瑕疵,因而撤回其接受,并及时通知卖方,但是当卖方尚未从买方的占有中搬走货物时,该项货物被焚毁,如买方投保的金额为6000美元,则买方有权认为保险所不包括的4000美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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