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小学后勤服务保障管理制度第一条:学校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新《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根据上级教育财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第二条:学校设立财务室,有会计、出纳(或报账员)进行,持证上岗,建立一整套财务审核、财务监督制度。第三条:日常经费报销管理由经办人、复核人和审核人三人签字。重大项目实施与1万元以上的大额经费使用均应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条:学校按物价局规定与上级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收费,建立收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制度,正确使用发票。第五条:凡学生交费由学校统一入帐,学期结束结清代办费,并告知家长。第六条:预算管理。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编制年度预算,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第七条: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学校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八条:收入管理。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租赁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第九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第十条: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第十一条: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并及时解入学校开设的银行帐户。代办费设立专门帐户。第十二条:支出管理。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第十三条: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字方可入帐。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第十四条: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学校所有一切现金收入,均须及时解入银行;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根据实际按银行核定的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额度,库存现金超过额度应及时存入银行;出纳人员每日按时记好现金日记帐;会计与出纳应定期对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抵库。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银行存款管理):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管领导分开保管;及时与银行对帐,发现问题立即查询;按照财务要求做好银行日记帐;每周将资金运转情况报校长室。第十六条: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及低值易耗品帐目,建立专项管理制度,每月由总务处检查一次。第十七条: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执行情况每学期由保管员向总务主任汇报一次。第十八条:学校每学期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学校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第十九条:资产管理(票据领用管理):各种票据由会计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取,不能混用。领取后,按票据种类分门登记造册;出纳人员使用票据、班主任使用学杂费收据时,依次编号逐一登记。第二十条:各班学杂费收据应在期初收费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上交,收回记帐联装订成册,并同收费清册核定有关差错。各种存根在年末登记造册存入档案室。第二十一条:开具收据时,摘要栏内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不得涂改,字迹端正清楚,并加盖收款人、单位财务章。第二十二条: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教师差旅费、学校门窗及台凳小修理、支付水电费等,不得移作它用。第二十三条:实施大宗办公用品的定点采购,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规定的报销手续,对校产设备作好详细的登记,每学年末由保管员将校产设备有关情况报总务处。第二十四条:购置物品在经办人、保管员签字验收入库后再领取使用。凡上级调拨物资,单位捐赠物资均要进仓入帐,校产管理员记好帐。第二十五条:差旅费报销做到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签字顺序: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部门主任复核,校长审批;出市学习、考察等按标准报销。第二十六条:向学生收费,一律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超收或欠收。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每学期末将学生书本费、代办费结算一次。清单发至学生家长,多退少不补。任何退款必须办理以下手续:1、造好清退表册;2、学生逐个签字;3、部门主任复核,校长审批,交财务室入帐;4、领取现金退给学生。第二十七条:购买物品应有申请人在事前书面申请,经总务主任复核、校长审批后由专人采购。2000元以上单件固定资产购买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由教务处、总务处落实专人负责订购,事先须请示校长室;所有物品(购买或调换)均需经验收后,入库登记,领用物品须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予报废;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予报废;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和分局审核同意方可报废报损;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到财务部门销帐,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帐册;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可拆零件作维修用,或交总务处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仪器室内。第三十条(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档案室负责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装订立卷,并保存一年备查。次年按上级规定,由会计编造移交清册,送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财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除上级主管局查帐和物价部门年审外,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都应征得学校领导的批准方可。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所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降低资产损耗,优化、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加强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并对其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核销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记录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核销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应按件建立技术档案,对房产权证应严格加强管理。对借给给个人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相应的总账、分类账和分户明细账,建卡立档,完善电脑账务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减少和杜绝账外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设备要建立采购、验收、登记、领用、报销等制度。无论以何种经费形式购置的固定资产,未进行资产登记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第三十五条:学校应结合半年及年终财务决算,资产年检等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登记。单位负责人换届或离任时,应结合离任审计,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较彻底的清查,资产清查不清的,单位负责人应说明原因,对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校长为学校国有资产第一责任人;总务主任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员在总务主任领导下,开展资产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为方便对房屋、重要设备的维护维修,学校应对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技术资料档案的内容由图纸、说明书、保修凭证、合同、随机软件等组成。第三十八条(资产领借用):所有公物(桌、椅、凳、教具、实习工具等)都要登记入帐,学校总务处、管理人员各执一份。第三十九条:公物一般要进入库房并有专人保管,贵重物品所放房间要装防盗门,有报警装置。总务处对保管人员要明确保管责任,分类存放,务必做好防潮、防腐、防火、防盗工作,安全可靠,经常保养,对教学、办公、劳动、卫生洁具等按严格规定手续发放。第四十条:在领用期内发生责任损坏、遗失、失窃的,由具领人承担相应赔偿,修复的责任。领用、归还时一律由具领人、接收人本人填写,不得要求其他人代填。每年末,管理人员应主动向具领人核对情况,了解资产情况;应办理续借手续的,应由具领人重新签名。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一般不外借,确有必要外借的,必须经总务主任同意,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条(必须明确归还日期,经办人签字,借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一律禁止借给外单位的个人使用。第四十二条:实行使用管理责任制,建立班级和个人承包使用制度,开学初由学校总务处安排保管人员将各班桌椅和教室用具交付班主任立据接收使用,学期结束时经验收后交还,教室、门窗也由使用班级负责管理。在使用过程发现损坏,要及时填书面报修单上报总务处维修。第四十三条:各部门、班主任要经常检查本部门所使用的学校资产。学校管理人员定期全面检查各班、各部门公物使用管理情况并及时反馈。学期末成绩显著的人员或班级给予表扬与适当的奖励。第四十四条:要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和维修,每学期结束总务处组织人员对公物进行盘点,汇总使用保管情况。员工要执行公物的领用和借用手续,借用时要有借条,贵重资产须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还,到期不还者,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或工作人员调出前,所借公物要如数收回,不得带走或转借他人,损坏缺少,按价赔偿。学校总务处要定期安排检查,或对公物作合理调整和维修,及时弥补管理漏洞,确保公物不损坏、不流失。第四十六条(电脑及周边设备):电脑类设备包括台式及笔记本电脑,电脑配件(硬盘、光驱等)、输入输出设备(打印机、扫描仪、语音输入、手写输入设备等)、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光纤接入设备、模块组等)、投影仪、数码摄录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以及其他多媒体设备。第四十七条:用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师办公的电脑及周边设备,处置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处置前必须清空全部相关信息,并统一集中堆放;属于统一调拨、统一更新淘汰的学生电脑,使用已超过六年或接近六年的,统一在更新淘汰时处置申报。第四十八条:电脑及周边设备更新淘汰时应先填报《申报表》,分局将指定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对设备的可使用状况实地检查),并将情况报分局。同意处置的设备通知电脑公司统一收交(数量少的由学校负责运送)。第四十九条(专用室管理):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音乐室、美术室、自然常识、体育室、图书馆、阅览室、电脑房、档案室等管理制度另订。第五十条(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校的案卷目录,热心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借阅档案,资料以方便工作,满足利用为目的,但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凡借阅人员事前必须登记签字,归还时清点无误后销号。第五十一条:借阅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任何人不能在室内自行查找。借阅者要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不准涂改、污损、拆散、丢失和转借。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完好无损地移交档案资料,移交时,学校领导,档案管理人员,依据各种检索工具,清点好各类档案、资料,无误后造具移交清单。第五十二条:(校园安全):学校领导和师生熟悉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总务处负责校舍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第五十三条:总务处要配合公安、工商、社区等部门做好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制订学校值班制度、节假日和夜间巡查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做好重点部位防控,确保学校财产安全。第五十四条:总务处要积极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治、调查和处理工作,协调和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