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二、班级人数:(一)小班(3-4周岁)21-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第六条园舍面积定额。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表1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单位:㎡)规模项目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园舍占地用地270037804680室外共用游戏场地5408101080集中绿化用地360540720生均用地面积151413(边远乡村规模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提高)第七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有关园舍标准参见表2。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配电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洗消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更衣室)、开水间等。表2幼儿园园舍面积表序号名称每间使用面积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间数使用面积小计间数使用面积小计间数使用面积小计活动及辅助用房1活动室4562709405125402寝室4562709405125403卫生间156909135121804音体活动室120112011401160使用面积小计75010851420生均面积(㎡/生)4.174.023.94办公及辅助用房1办公室175111511503档案室1151201257图书资料室1201251306会议室1401451502保健及观察室1201251304配电间15181105门卫室1181181188教职工卫生间116120124使用面积小计209276337生均面积(㎡/生)0.830.760.71生活用房1厨房1611771902开水、消毒间16181103炊事员更衣休息室16112116使用面积小计7397116生均面积(㎡/生)0.410.360.32使用面积合计103214581873每生使用面积(㎡/生)5.735.45.20第三章幼儿园设施设备第八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一、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二、室内设施设备(一)活动室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子、椅子、黑板、电子琴或手风琴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图书数量不少于生均3册,种类丰富。(二)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不低于30cm的护栏。应安装窗帘,有防暑保暖设备。紫外线杀菌灯管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需要量安装。(三)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有流动水洗手;有毛巾架,做到毛巾专用。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设隔板及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四)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录音带等,订阅专业期刊不少于6种。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置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五)保健室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六)厨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等。第九条室内设备设施配备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设备设施基本配备目录》。第四章教职工人员配备第十条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一、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二、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三、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四、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资格》,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五、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和安保人员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第五章幼儿园办园经费第十一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教师工资福利、维修扩建校舍、添置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幼儿园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者领导下,全面负责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第十五条幼儿园应逐步建立健全合理的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六条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第十七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卫生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渠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为幼儿提供营养均衡、安全卫生的食品和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十八条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于接送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第七章幼儿园保育教育第十九条幼儿园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为幼儿提供适宜、健康的成长环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面向全体,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活动一日常规,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安排和组织各种活动。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边远地区的各类流动幼儿园(班),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