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教材与参考资料《国际结算》苏宗祥中国金融出版社《国际结算》(第三版)庞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际结算》温晓芳李志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结算》徐立平浙江大学出版社课程的教学目的与任务《国际结算》是国际金融领域的分支,是从微观角度探讨国际货币运动的实务问题。本课程是贸易类专业的基础课,在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是会计,审计,金融等专业的专业课。通过《国际结算》课程的教学与学习,使学生能够系统的掌握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的基本原理,基本技术,并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熟悉国际结算中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培养学生解决国际结算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课程知识体系第一章国际结算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三章国际银行清算第四章汇款方式第五章托收方式第六章信用证概述第七章通常的跟单信用证第八章特殊的跟单信用证第九章开立信用证第十章运输单据第十一章其他单据第十二章审核单据第十三章信用证项下银行间的偿付第十四章贸易术语第十五章银行保函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一国际结算的基本问题1国际结算的定义2国际结算的分类: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1国际结算的定义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单位,企业或政府间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首付业务。国际结算实质上是货币的跨国收付活动,是一项及其重要的跨国经济行为,是保障与促进国际间各项活动与交往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2国际结算的分类: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是指由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本课程主要讨论国际贸易结算。产生国际贸易贸易结算服务供应产生资金调拨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国际借贷外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如侨汇,外汇兑换业务,旅游业等)二国际结算的发展与现状★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特征★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我国国际结算业务现状1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货物交换货币交换2)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3)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以银行为中介的结算发展。4)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5)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电子化,无纸化,标准化和一体化。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最初的国际结算均采用黄金,铸币,白银等赖支付,称为现金结算。特点:这种结算方法不仅运送时风险大,成本高,而且不利于资金周转1现金买方甲卖方乙2商品后来,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扩大与扩展,单纯的现金结算已越来越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于是出现了非现金结算方式。非现金结算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1票据买方甲卖方乙2商品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以银行为中介的结算发展:买卖双方或多方的结算不适合实际情况①债权人不容易找到合适的债务人。②相互间支付金额不相等,其结算也不能进行。③如果支付金额相等,而支付时间不一致,其结算也会遇到困难。④如果一方失信,这种结算方式也会遇到障碍。⑤所用货币可能不一样。因此这种结算方式有偶然性。1商品买方A卖方B2票据7票据8现金4现金3票据6票据卖方C买方D5商品在结算方面,银行更具优越性,具体如下:1银行网络和国际代理行网络的普遍建立使国际结算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以满足世界各地客户的需求。2银行资金雄厚,银行信用优越于商业信用,使国际结算更加安全可靠。3银行集中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最大限度的加以抵消,从而缩短了结算的路径,节省了结算的时间费用及利息支出,使国际结算更加快捷和经济。4通过有关国际惯例的实施,银行办理国际结算有统一规定可循,使之更加合理化和规范化,并有助于减少和避免国际贸易纠纷。5随着高新电子技术特别使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在银行业务处理中的应用,人工处理纸张和票据的国际结算转向电子化,使得国际结算不断朝着安全,经济,方便,迅速的方向前进。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电子化,无纸化,标准化和一体化:SWIFT(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s)译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是标准化,成本低廉,安全可靠和快速便捷的结算渠道。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代替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电子商务与网上银行将带来国际结算的根本性革命。2国际结算的特征1)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涉及多变关系,因此,公认的法规和惯例成为国际结算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2)国际结算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可兑换货币也称自由外汇,是指一种货币只要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即为可兑换币。作为可兑换货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它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2)它对国际性经常项目(即贸易与非贸易项目)的支付不受限制(3)该货币国的管理当局不采用或不实行多种汇率制度或差别汇率制度(2种货币之间只有1个汇率,不存在多种汇率)可兑换货币:英镑、港币、美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挪威克朗、日元、丹麦克朗、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欧元、菲律宾比索、泰国铢、韩国元、澳门元、新台币,共十七种货币。3)实行“推定交货”原则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实行“推定交货”。所谓“推定交货”,又称象征性交货,是相对“实物交货”而言的。推定交货原理的实质就是货物单据化,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国际贸易结算的实体和依据就是货物单据。4)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3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三大类:1)汇款方式(InternationalRemittance)通过银行的汇兑赖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2)托收方式(Collection)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3)信用证方式(LetterofCredit)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给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在国际结算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信用证。我国国际结算业务的现状以农行为例,农行国际结算业务品种主要有: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汇款,光票托收,保函,旅行支票等。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的定义票据的流通形式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的法律体系票据的功能票据的定义1广义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力单据,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通常,广义票据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书面凭证。2狭义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的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其中,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票据行为表现最完全的,作用发挥最充分的是汇票。票据流通形式广义票据的流通形式有过户转染或通知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三种。1过户转让(Assignment)一般债权的转让。如合同特点: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3)受让人获得权力要受到转让人权力缺陷的影响举例:A,B两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A将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但实际上A的货物有问题,或者根本没交货,即A对于该收货款的权力本省就是有缺陷的,那么B可以以货物有问题或没有交货为理由,对C拒付。4)三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2交付转让适用于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等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即,仍要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举例:A窃取了B的一份提单,将提单转让给了C,即使C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对价,但由于A对于该提单没有合法的权力,C也没有合法的权力,B发现被窃,可以要求C返还提单。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3流通转让侠义票据的基本特性。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得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力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力缺陷的影响举例:A将从B处偷来的汇票转让给了C,C因不知情而对该票据支付了对价,B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取得该汇票为理由,对C拒付或要求C归还票据。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三种方式的主要区别转让方式受让人权利是否通知债务人流通性过户转让写出书面转让书要受转让人权利缺陷影响必须通知不是完全可流通证券交付转让背书或单纯交付同上不必通知可流通证券或半流通证券流通转让同上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影响同上完全可流通证券票据的基本特征1流通性(Negotiability)。根据《英国票据法》第八条,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之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将它转让给别人。票据采用的付款形式有以下几种:1Payableto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2Payabletobearer.3Anendorsementinblank.4Payabletoaspecifiedperson.2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无因性是指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另一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3要式性(Requisiteinform)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是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要式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这样,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凭票据上的文义记载决定,无需过问票据出票,转让的原因,有利于票据的流通。4提示性(Presentment)。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票据提示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内提示,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5返还性(Returnability)。持票人领到支付的款项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流通。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票据的法律体系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一)票据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票据法的主要当事人1出票人(drawer)即指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票据关系因出票人的出票而产生,不同的票据其出票人有所不同。2持票人(holder)背书人(endorser)和被背书人(endorsee)。持票人是持有票据并享受票据权利的人,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payee)即为第一持票人。同一票据先后可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先后有多个持票人。3付款人(Drawee)是指票据上载明付款责任的人。不同的票据,其付款人有所不同。4保证人(Guarantor)是指为出票人,背书人等特定债务人向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支付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的人。以上当事人可以组成不同的关系,其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方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也称票据的基本关系人。调整票据基本关系的规定,构成票据法的核心。(二)票据的法律体系1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代表)英国《票据法》1882年颁布实施,总结历来的习惯法,特别法及判例编成特点:适用性较强。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强调票据的信用功能,支付功能;保护银行,正当持票人的利益。2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法国票据法:历史悠久。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认为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其具体表现在要求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强调资金关系。德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3票据统一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