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概述1、知识产权概念、特征。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的特征。专有性指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使用、排他妨害的权利。该特征表明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类似于物权、不同于债权,但与物权也有区别(物权是永久性权利,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权利)。期限性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知识产权具有保护期限限制,超出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进入社会公共领域,供公众自由使用;但也有例外,商标权可以续期,原则上可以永久保护,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没有时间限制,可以被法律长期保护。2、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内保护。最低保护+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保护。复制品的制作者、出版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计算方法:损失优先;不当得利其次;法院定数额最后(著作权,在50万元以下酌定;专利权,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确定数额,也可以在1-100万元之间酌定;商标权,在300万元以下酌定)。国际保护。保护方式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成员国之间,国民待遇指作品只要在一个缔约国发表,在其他缔约国也享有著作权。优先权解决了缔约国之间商标权、专利权申请待遇不公平的问题,指缔约国申请人第一次在一国申请商标、专利的日期可以及于其他缔约国,保护期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算。享受优先权的期限:商标、外观设计是6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是12个月。3、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管辖。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纠纷一审由中院或省高院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专利权纠纷一审由省会中院或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最高院也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诉权;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诉权位于许可人之后,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授权,才能起诉。二、著作权1、著作权。(1)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演绎人是著作权人(演绎人应经过原作品作者同意方可演绎;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征得演绎人和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汇编作品,汇编人享有著作权(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汇编不是改编);合作作品,若可以分割使用,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合作方共享(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合作人未经全体同意不得转让,但可以行使展览、出租等其它权利,获利应当分给其他合作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免费使用;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剧本、音乐的作者对剧本、音乐单独享有著作权,导演、编剧、摄影者等享有署名权(影视作品属于新的作品,使用影视作品只需征得制片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不需要再征得剧本人或原创小说人的同意);美术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可以分离,作品转让的,所有权转移,著作权不转移,但展览权例外,获得美术作品的人可取得物权和展览权;职务作品,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完成,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享有,作者保留署名权。没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继承作品,继承人可以继承作品的财产权,不能继承人身权,但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而非原件所有人行使,没有继承人的,发表权可以由原件所有人行使。违禁违规作品,受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可要求停止侵害,不能主张赔偿。(2)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特点。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不保护劳动)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表达是有形的东西,独创性体现于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之中),不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思想是无形的)。计算机软件是作品不是专利。官方文件、时事新闻(转播不用付费,但应当注明出处)、历法表格,不是保护对象。(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本国人,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保护。外国人,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有关系(协议、条约),自动保护;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没有关系,在中国或与中国有关系的成员国首次出版(而非创作完成或发表),享有著作权。(4)著作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不能许可、转让)。包括发表权(一次用尽,未发表,在死后50年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署名权(制造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权)、修改权(杂志、报纸编辑对作品进行文字校改不属于侵犯修改权行为,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是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4种。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4种。使用权又分化为复制(有形物质载体相对稳定持久的固定)、发行权(一次用尽,专指向公众合法提供有形复制件,盗版侵权)、信息网络传播(置于网络中,可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接触作品)、出租(仅限影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享有)、展览(仅限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享有)、表演权(包括公开表演、机械表演作品,飞机、酒吧等营利单位播放音乐侵犯机械表演权)、广播权(无线广播、有线无线转播、公开播放接到的广播。)(一般著作权、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表演者对现场表演享有、广电台有转播权、录像制品制作者不享有)、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权利。许可使用权、转让权。指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一项或多项权利,对象只能是著作财产权。(5)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保护,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单位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品发表前50年及发表后50年(创作完成后50年内不发表的,著作权归于消灭)。2、邻接权。又称传播者权(是一种广义的著作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邻接权是从著作权中衍生出来的权利(以作品的存在为基础),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出版者权、播放者权,保护期限也是50年。邻接权不同于著作权: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的客体是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为财产权,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类型内容出版者权版式设计专有权(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表演者权人身权: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不受保护期的限制)财产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直播权)(已固定的表演活动,不享有广播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以上事项均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50年)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保护期50年,截止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底)(录像制作者、影视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且不受法定许可权限制)广播组织者权(播放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有权禁止录制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或复制音像载体(客体:播放的节目信号)(保护期50年)(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表演者权包括保护表演不受歪曲和“四许”。表演他人作品,应当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非公开、免费表演属合理使用,“双不”);表演演绎作品,应当征得原作者和演绎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制者权。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大多为唱片公司),客体是音像制品(狭义的音像制品,指对表演活动的音像制作成品)。录制作品,应当征得原作者和表演者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者权包括出版、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录制者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电视电影作品属于原始作品,制片人享有著作权;音像制品属于传播作品,录制者享有录制者权。(3)出版者权。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先载权(稿件投给报社,15日内未接到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稿件投给杂志社,30日内未接到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专有出版权(属于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层层授权、层层许可。出版发行录音制品,应当经过词曲作者、表演者、录制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4)播放者权。主体是广电台,客体是“首播”而非节目本身(节目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播放者对首播享有转播权、录制权,他人未经同意不得转播、录制发行(个人录制可以,属于合理使用)。如果电视电影是电视台自己制作的,那么电视台既享有著作权也享有播放者权。广电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制作人、制片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首播的节目;已出版的音像制品),适用法定转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作者、播放者)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否则侵犯播放者权、录制者权。广电台转播新闻节目可以不经同意不付报酬,但应注明出处,因为新闻节目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例外:播放影视作品、录像制品应经制片人许可,播放他人录像制品还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对其现场表演、录制者对录制品、播放者对其首播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同意将某个邻接权人的作品上传于网络,只侵犯该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同时侵犯其他相关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传播某个邻接权人的作品,只须经过该邻接权人同意,无须经过其他邻接权人同意。3、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无须经过同意,无偿使用。1.合理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而不是未发表或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或使用权人刻意保护的作品不是合理使用的对象。2.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3.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个人用,作评论,报新闻,转社论,公开讲,作学问,国家机关行公务,五馆陈列存版本,免费表演不卖票,画/录室外艺术品(不接触的平面复制),四中全会汉转少,发表作品改盲文(公益使用:如教研使用、时事报道使用、汉译少等)(商演要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赈灾义演不属于免费表演)(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讲话,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法定许可使用。(仅限邻接权人,可事先声明排除)无须经过同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编写九年义务(国家规划)教科书;在报纸期刊发表后,报刊杂志转载(发表在网上的不适用,网站不得未经许可将已发表作品上传);广电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出版的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录音制品制作。4、著作权侵权行为。(遵循“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原理,其本质是禁止权,控制特定行为,只有未经允许实施了受著作权人控制那16种行为才构成侵权)剽窃(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作品发表);未经授权复制、发行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作品;使用盗版软件;侵犯邻接权行为。出租:只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录制品的录制者、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表演者不享有),不包括图书。购买正版杀毒软件、唱片只能用于个人使用,擅自出租构成侵权;购买正版图书出租不构成侵权。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产品不享有出租权,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不构成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50万元以下5、软件著作权。软件登记: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产生,可以不登记;软件专有许可合同、软件转让合同的效力由约定产生,也可以不登记。但国家鼓励登记,登记后的软件将得到重点保护。软件登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和转让合同登记,登记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侵权行为:未经同意出租(购买正版软件用于出租)、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软件复制品,故意避开技术措施破解软件,都是软件侵权行为。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不知该复制品为侵权产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必须停止使用。三、专利权1、专利权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