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计算方法(2016-03-0523:28:55)转载▼标签:交通事故法律分类:交通事故本文中的各赔偿项目金额系根据法律规定及宁波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建议受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的索赔请求金额,并不代表其最终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受害人及其家属最终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受以下因素影响:(1)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根据自身责任自行承担其中的部分损失);(2)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限额、同一事故受害者人数的影响;(4)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6)其他可能影响受偿金额的因素(如法院意见、和解事由等)。一、2016年5月后宁波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计算依据从2016年5月起,法院将根据最新的数字进行判决。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852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645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3、农村人均纯收入:26469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4、农村人均消费支出:17800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57552元,可用于计算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6、司法鉴定书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护理期限;(3)营养期限;(4)误工期限;(5)后续治疗费;7、原则上,根据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确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但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是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1)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满1年以上,且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将其作为城镇居民看待,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2)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征收的,属于失地农民,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2二、宁波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根据2014年4月21日宁波市财政局公布的甬财政发〔2014〕26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宁波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内为40元/天。3、护理费:(1)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2)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3)护理期限由司法鉴定书确定;(4)受害人定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八点:其护理费标准应区分全部护理、大部分护理或部分护理三种情形,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相应地按照宁波市上一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计算。4、营养费=司法鉴定书确定的营养期限×900至1000元/月。5、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天/月/年)(1)误工时间:①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②根据司法鉴定书确定的期限;③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误工收入:①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②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③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或者参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7、住宿费指交通事故伤残者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住宿费=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38、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按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衣物损毁的损失金额计算,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2)对于汽车、电瓶车等重大财产损失,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可按照该定损金额要求赔偿。9、精神损害费=根据司法鉴定书确定的伤残等级,每级5000元,最高为50000元。10、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每级伤残系数: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多等级伤残赔偿: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一级伤残10%;二级伤残9%;三级伤残8%;四级伤残7%;五级伤残6%;六级伤残5%;七级伤残4%;八级伤残3%;九级伤残2%;十级伤残1%。注意: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3)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A、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20年B、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C、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5年注意:年龄是自定残之日起计算。11、伤残鉴定费=鉴定费发票金额1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4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实践中支持20年。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1)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扶养人收入的损入,与扶养人的身份相关联,应当按照扶养人的身份确定适用农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3)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4)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4、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书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通常是拆除钢板的费用。15、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5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16、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平均工资一般参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数字计算。17、车辆停运损失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