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高考语文试题新课标二卷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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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高考语文试题新课标二卷简析说明:本文是依据网上所给答案所做的个人分析,不具有确定性和权威性,只是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第I卷阅读题甲必考题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一、(1)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2)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3)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4)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第一段共4个句子,讲我国从周代起就已经十分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留下了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二、(1)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2)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3)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4)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5)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6)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2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第二段共5个句子,讲汉唐时期对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所作出的相应的规定。)三、(1)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2)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3)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4)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5)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6)“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7)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8)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9)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以上第三自然段共9个句子,讲宋代市场的繁荣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以及宋代采取的“行会”管理方式。)四、(1)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第四段1个句子,讲中国古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3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段落句数内容一、4讲我国从周代起就已经十分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留下了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二、6讲汉唐时期对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所作出的相应的规定。三、9讲宋代市场的繁荣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以及宋代采取的“行会”管理方式。四、1讲中国古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正确。见第一段的第3句话。(3)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正确。见第二段(2)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和第二段的(5)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4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不正确。见第二段(2)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3)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第二段的(5)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正确。见第二段的(5)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答案】C。此题考点为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能力层级为分析综合C。【解析】C项说法的错误在于针对句中文言分析有遗漏且忽略后文的评价的话。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正确。见第三段中(5)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B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错误。见第三段的(1)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2)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5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这两句描述的均为“商业”,特别是“饮食业”,没有提到“工业”。后面虽提到“手工业”,但也绝非“工业”。此其一。其二,(6)“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7)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8)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行会”是民间机构,之所以称为“行”,是官府便于登记、征税的需要。所以“行会”并非“政府机构”。)C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正确。见(6)“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料索”:“料”,管理之意;“索”,讨取之意。)D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正确。见第三段(9)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答案】B。此题考点为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能力层级为分析综合C。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正确。6推理合理。见第二段(5)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错误。见第三段(7)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8)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所以,“把关”的不是政府,而是“行会”。)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确。见第一段(4)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见第三段(9)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正确。推理合理。)【答案】B。此题考点为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能力层级为分析综合C。评析:此题出得较好,本意在降低难度,可是学生答的却不理想,原因就是学生对社会学的知识缺乏,第二题和第三题均涉及到“行会”这个概念,很多同学把它看成是政府组织,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个“民间组织机构”。二、古代诗文阅读(36分)(一)文言文阅读(19分)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4~7题。7(1)韩文,字贯道,成化二年举进士,除工科给事中,出为湖广右参议。//(2)中贵督太和山,干没公费。文力遏之,以其羡易粟万石,备振.贷。//(3)九溪土酋与邻境争地相攻,文往谕,皆服。//(4)弘治十六年拜南京兵部尚书。岁侵,米价翔踊。文请预发军饷三月,户部难之。文曰:“救荒如救焚,有罪,吾自当.之。”乃发廪十六万石,米价为平。明年召拜户部尚书。//(5)文凝厚雍粹,居常抑抑。至临.大事,刚断无所挠。//(6)武宗即位,赏赉及山陵、大婚诸费,需银百八十万两有奇,部帑不给。文请先发承运库,诏不许。文言:“帑藏虚,赏赉自京边军士外,请分别给银钞,稍益以内库及内府钱,并暂借勋戚赐庄田税,而敕承运库内官核所积金银,著.之籍。且尽罢诸不急费。”//(7)旧制,监局、仓库内官不过二三人,后渐添注,或一仓十余人,文力请裁汰。(8)淳安公主赐田三百顷,复欲夺任丘民业,文力争乃止。(9)文司国计二年,力遏权幸,权幸深疾之。(10)而是时青宫旧奄刘瑾等八人号“八虎”日导帝狗马鹰兔歌舞角抵不亲万几文每退朝对僚属语及辄泣下郎中李梦阳进曰:“公诚及此时率大臣固争,去‘八虎’易易耳。”文捋须昂肩,毅然改容曰:“善。纵事勿济,吾年足死矣,不死不足报国。”即偕诸大臣伏阙上疏,疏入,帝惊泣不食。瑾等大惧。//(11)瑾恨文甚,日令人伺文过。逾月,有以伪银输内库者,遂以为文罪。诏降一级致仕,瑾恨未已,坐以遗失部籍,逮文下诏狱。数月始释,罚米千石输大同。寻复罚米者再,家业荡然。瑾诛,复官,致仕。嘉靖五年卒,年八十有六。(节选自《明史·韩文传》层次内容具体事件人物精神风貌一、(1)人物概括介绍。(1)“举进士”-“除给事中”-8“出湖广右参议”。二、(2)-(4)为官清正,关注民众生活。(2)遏权贵,备赈贷;(3)平息争端;(4)开仓放粮,平抑物价。为民。三、(5)-(8)刚正不屈,敢于奏议国事。(5)刚断无挠;(6)奏议国事;(7)裁减冗员;(8)遏强为民。为国。四、(9)-(11)疾恶如仇,尽力遏制权幸。(9)遭权幸嫉恨;(10)打击“八虎”,冒死谏诤;(11)饱受政敌陷害。刚直。参考译文:韩文,字贯道,成化二年考中进士,被授予工科给事中之职。后出任湖广右参议。中贵人督太和山,侵吞公款。韩文竭力制止,并用余钱换万石米,用来防备赈济灾荒。九溪土司与邻境部落因争夺土地相互攻打,韩玄前往训谕,交战双方都表示服从。弘治十六年,任南京兵部尚书。此年收成不好,米价飞涨。韩文请求提前发放三个月的军饷,户部认为有困难。韩文说:“救灾如救火,如有罪责,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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