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托市收购执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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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第四条按本预案收购的粮食执行以下标准:—2—(1)小麦。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执行。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指标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不含77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2)早籼稻。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质量指标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3)中晚稻。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中晚籼稻的具体质量指标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标准品粳稻的具体质量指标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无重大消防隐患。(5)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较高信用等级,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第六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可利用仓容总量或收储能力应与当地最—4—低收购价粮食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可免交,但企业总部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将收取的保证金存入农发行专户,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非国有粮食企业要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开展收购活动。第七条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及收储能力仍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中储粮公司要积极采取委托或租赁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设施,统一贷款和监管。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社会仓储设施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在仓容紧张的地区,中粮、中纺、中航工业3家中央企业直属库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5—1-2家骨干企业,可按现行管理制度,接受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在其管理能力范围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对上述接受委托的央企直属库及地方骨干企业直接管理与租仓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负监管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也要加强对这些粮食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地方骨干企业租赁社会仓容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均以委托收储的方式参与收购,不能作为租仓储粮点参与政策性收储。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简易和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研究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简易和露天储粮设施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简易仓囤储粮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为保证收储粮食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小麦和南方稻谷不搭建简易和露天设施储存。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级储存。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第八条本预案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6—2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末。在此期间,当粮食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有关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相关省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本预案第四条的规定,在预案启动区域同时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中储粮公司要向委托收储库点提供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样式。第九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小麦和稻谷国家标准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7—第十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粮食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第十一条新粮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要督促本地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预案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第十二条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或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兑付售粮者。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粮食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督促企业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有关贷款事项由农发行研究确定。—8—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充实地方储备的,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在稻谷收购工作结束后,省级粮油检测机构要分别对中储粮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稻谷和地方企业收购的稻谷的卫生指标进行逐仓检测。省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及时足额拨付检验工作的费用,单独列入预算或从风险基金中列支。各品种稻谷相关检测结果要在本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1个月内,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稻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这部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第十五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每5日将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15时之前。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粮食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每5日的收—9—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粮食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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