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阅读材料及参考答案材料:“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是刚刚离任的温家宝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反腐问题的表态。公款吃喝、公车私用、以权谋私等因权力未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而滋生的腐败行为,日益牵动着公众的敏感神经。“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的这一表态在中国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曾指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还非常通俗形象地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近些年以来,以制度建设为核心,推进全方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制度反腐”思路是中国特色反腐败工作的主导性思维和战略。所谓制度反腐,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具体管理条例来抑制腐败并惩治腐败。2.要有效防止“公权”执掌者牟取“私利”,仅仅依靠人性的道德完善是行不通的,需要在权力之外,构筑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来监督和规范权力的运作。因此,制度建设成为反腐败的最重要途径,反腐败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正是在于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这不仅已经成为党内外的共识,而且是当前、甚至也应该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进行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导性思路。现实的悖论却是,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的情况下,腐败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制度反腐”进程中的一些倾向性问题是解释这一悖论的关键。通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关于反腐倡廉规范性文件有效性的研究》发现,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中纪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这四家单位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有关反腐倡廉的规范性文件总数有200多件,但其中的绝大多数处于“虚置”状态,很多的指导性规范以及禁止性规范根本就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将反腐制度视为“装饰品”或者“花瓶”式的摆设,如关于公款接待、公款送礼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杨建顺说,对于“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的规定,是一种互动的机制,也是对群众参与的热情和精神的肯定和激励。“但这需要有一些具体的机制予以支撑,如回复形式、如何确保在恢复过程中不会泄漏信息等。不实名举报的如何处理,这样才能对参与权的保护更加到位。同时,对于举报人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报复也要予以严厉的惩处,这个制度盲区,是行政监察法下一步需要完善的内容。”杨建顺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这个目标体系分解到各级政府,就表现为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观及其行为原则。而反腐倡廉的一些制度规范,通常会影响到这种政绩观和行为原则的施行。譬如说,如果严格遵循了关于公款接待标准以及严禁公款吃喝的规定,那毫无疑问,这不仅会影响到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等工作的开展,而且还有可能使全中国绝大多数的高档饭店无法运转下去,这就必然导致很多人的失业。多少年以前曾经禁止过发行和使用的购物卡,后来之所以又普遍盛行,与搞活商业企业、刺激消费等等目标不能说没有关系。这就是说,我们的很多反腐倡廉的制度规范,与党执政治国的整体目标形成一定程度的冲突。3.逻辑上说,反腐制度一般是因腐败行为产生而制定的,就是通常看到的所谓“反腐制度跟着腐败行为跑”的现象。一种新的腐败行为发生了,相关部门就赶紧制定一项新的制度,或者根据新情况,修补原来制度中的漏洞,调整原有制度中的规定,加上制度制定本身,特别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准备工作。也就是说,制度设计本身就有短板,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制度的设立往往被腐败现象牵着走,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无法应付五花八门的腐败现象。我国长期重视制度的数量,而忽略制度的质量,这也是制度短板的另一个集中体现。虽然反腐倡廉制度数量巨大,内容庞杂,但是制度的质量,即防治腐败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我国很多制度具备明确的反腐败的目标指向,但是对于制度的执行、配套措施、问责机制等相关的科学性安排明显不足,存在着“重原则、轻细则;重口号、轻操作;重应急、轻长效;重训导、轻惩治;重禁止,轻指导;重下级、轻上级”等一系列的问题。各项反腐制度质量不佳的最突出的三个问题,一是欠缺制度的具体化,即缺乏明确的操作层面的方法。制度的制定明确要指向实行,但如果制度设计操作性不强,就会导致很多很好的制度在实践层面无法真正地落实。例如我国不少反腐制度的条款依旧沿用“不准”、“应该”、“务必”、“一般”等原则性和规则性的词汇。二是制度规定不科学,不少条文不符合反腐败的实际需要。例如官员财产的收入申报,这项已经实行了十多年的申报制度实际上始终仅仅是个程序而已,在反腐工作中根本就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三是执行程序和机构不明确。很多制度缺乏明确的补救性条款,例如关于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中,对不如实申报的情况怎样进行处理等等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少制度对于执行主体也存在模糊化处理,没有明确的执行机构,而且缺乏对于执行机构问责的规定。4.近年来,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健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定和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反洗钱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从不同角度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进行规范。然而仅仅建立一套法制规范,远不足以涵盖这场反腐之战的全部。当前不少反腐制度设计遵循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策略,出现了腐败问题,赶紧研究制定制度,当新的腐败形式出现的时候,原来的制度出毛病了,再制定另外一个制度加以防止。由于缺乏整体设计,制度逐步变得繁密多样,而且容易造成前后矛盾,制度的漏洞越来越多,制度的有效性逐步减弱。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看来,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处于离散状态而没有能够形成聚合一体的效应,反腐倡廉的制度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得整个制度体系存在诸多漏洞。这种离散表现在一方面,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庞大复杂,数量众多;但是另一方面,制度之间相互矛盾和重合情况大量存在,配套制度缺乏或者力度不足,制度衔接不够。“目前关于反腐败的文件多得甚至记都记不住,落实起来往往却是按下葫芦起来瓢,经常是雨过地皮湿。”他说。作答要求:认真阅读给定资料1~4,概括我国“制度反腐”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准确,简洁,有条理。不超过150字。【参考答案】“制度反腐”进程中存在一些倾向性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制度虚置,很多指导性及禁止性规范得不到普遍遵守;二是制度短板,制度设计滞后和制度设计质量缺陷;三是制度离散,制度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四是制度冲突,反腐制度规范与党执政治国的整体目标形成一定程度的冲突;五是制度盲区,存在法律、法规缺乏。(144字)热点推荐99元冲刺班,你没看错!2014河北公务员考试笔试辅导教材2014年河北省公务员考试免费讲座2014年河北公务员报名指南全攻略河北站:保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