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财经法规要点与练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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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包括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严格来讲,现金支付并不是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2、支付结算分类按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划分具体种类按适用区域划分票据结算支票同城结算本票汇票银行汇票同城、异地结算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委托收款信用卡电子支付汇兑异地结算托收承付信用证(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政府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包括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严格来讲,现金支付并不是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见上表)。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适用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法律票据法行政法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判断)(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注意:也可以写)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有的加“零”,有的加“壹”,规则为:规则时间举例加“零”月1月零壹月2月零贰月10月零壹拾月日1——9零玖日10零壹拾日20零贰拾日30零叁拾日加“壹”日11——19壹拾捌日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第二节现金管理我国现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1)《现金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9月8日颁布);(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颁布)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多选)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二、现金使用的限额31、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2、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3、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等。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1、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2、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1、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简称,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存款人包括: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3、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4、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账户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账户种类管理制度是否可取现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日内核准)可以取现临时存款账户(注册和增资验资账户除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其他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备案制(银行办理后,5日内备案)一般存款账户不可取现(三)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外地银行结算账户。4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三)守法原则(四)存款保密原则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存款人应以实名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以下三种情况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付款业务:(1)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2)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3)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3、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签章单位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变更事项时间要求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5日内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注: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3、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5、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6、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五、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3、单位、其他组织只要是独立核算,就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54、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正本(2)有关批文、证明或登记证书(3)税务登记证等;六、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只存不取);3、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4、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5、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的,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并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七、专用存款账户1、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业务的规定:专用账户种类能否存入现金能否支取现金单位卡专用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注: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支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3、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其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并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4、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各种批文或证明。八、临时存款账户1、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增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3、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4、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出具的证明文件临时机构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6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登记证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注册验资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关部门批文5、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6、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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