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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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姓名:邓春蕾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舒利20091201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作者:邓春蕾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严永和.YANYong-he遗传资源财产权法律逻辑诠释——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中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1)生物多样性公约建构了以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为支点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内蕴着从遗传资源所有权递进到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的法律逻辑,隐藏着遗传资源所有权和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的内涵.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为我国制定遗传资源(财产权)保护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提供了私权保障.2.期刊论文薛达元.DayuanXue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背景、进展与挑战-生物多样性2007,15(5)本文回顾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andbenefitsharing,ABS)问题的谈判背景,介绍了ABS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历程.对《公约》第8次缔约方大会以来有关ABS问题的谈判进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特别是有关遗传资源来源证书制度的讨论与成果,进而对当前ABS问题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研究,包括国际层面上WTO体系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体系与CBD之间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冲突,国家层面上ABS问题的立法需求与焦点问题,以及在确定遗传资源来源和实施惠益分享方面的技术限制等.3.学位论文马娟娟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问题研究2006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基因时代,遗传资源成为创造财富的特殊资源。现在,遗传资源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准之一。基因工程的迅猛发展使得遗传资源为新产品的研发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框架之下,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受到发达国家的“合法”掠夺。发达国家的“基因海盗”行为使发展中国家自己可以利用的遗传资源越来越少。而且地球上的生物资源也随着人类社会对于遗传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而逐渐减少。各国也逐渐意识到生物资源对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此,遗传资源的获取条件、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事先知情同意、遗传资源使用利益的分享等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就上述问题,现有的一些国际条约、地区和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有一些框架性的规定。其中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世界粮农组织(FAO)的《有关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等。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正式宣称各国对其生物多样性资源拥有各自的主权。但是,真正重要的不是宣称对基因资源的主权是发展中国家的最终目的,要参与基因技术成果也就是遗传资源的利益分享才是发展中国家的最大利益所在。发展中国家怎样从基因资源的主权或者说所有权出发,在法律上设计出一套相应的制度,确保自己能够分享以基因资源为基础的专利技术的商业利益,是一个非常重大而棘手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法律基础的研究和对各国立法实践、国际组织已获取的成果介绍,分析和探讨了遗传资源利益分享问题的起因、背景、矛盾的焦点以及解决此问题的可行性框架,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有关的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问题的相关概述。本部分阐述了遗传资源问题的起源,它最先规定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在《生物多样性公约》里面解释了遗传资源的概念;之后,阐述了遗传资源概念的延伸,介绍了遗传资源所产生的背景知识以及在本文中论述的遗传资源所包括的范围;最后介绍了遗传资源的作用及遗传资源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第二部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利益分享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阐述了由于发达国家掠夺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的“馑因海盗”行为,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遗传资源研究出了先进的技术成果,而利用这些先进的技术成果所获得利益,发达国家并不与发展中国国家进行利益分享,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如果要用这些技术成果还需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进而引出了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益分享问题的提出。第三部分:遗传资源利益分享的法律基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的法理学基础,指出了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地位,这是遗传资源利益分享的基础。之后,通过对基因专利与传统专利作比较,指出现有的基因专利制度使得遗传资源的所有者和基因专利权人之间利益分配失衡。最后,论述了人类遗传资源利益分享的人格权法律基础——隐私权。第四部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的分析与探讨。本部分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例外条款出发分析了遗传资源要进行公平分配的必要性。之后,结合国外发展中国家的立法经验具体探讨了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共同商定条件、利益的公平分配等方面的内容。最后,介绍了国际上现有的几种利益分享模式。第五部分:我国遗传资源利益分享的立法现状及其选择。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遗传资源的拥有状况,分析了我国现行的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方面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而综合前四章的论述,参照国外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经验提出了关于我国遗传资源利益分享的一些建议。4.期刊论文薛达元.蔡蕾《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谈判进展-环境保护2007(22)本文重点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BS)问题特设工作组第五次会议的进展概况,该工作组的核心任务是通过政府问谈判,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本文还同时回顾了自2001年特设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以来有关ABS国际制度谈判的进展和焦点问题.5.会议论文薛达元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2004本文在综述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本底现状的基础上,系统地总结和分析了历史上和现阶段遗传资源的引出、引进情况及其产生的经济利益,并揭示了遗传资源流失情况及其途径。本文还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与《波恩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国际制度的谈判进展,分析了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的其他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的要求,探讨了国际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机制。进而在国家层次上提出一系列针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政策、法规体系以及管理制度。6.学位论文汪任澜知识产权影响下的遗传资源惠益分享2008遗传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要保护的对象之一,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三大目标之一。从世界范围看,遗传资源主要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境内,而发达国家在生物科技上拥有领先优势。发展中国家为保护遗传资源多样性做出了长期的历史的贡献,发达国家则凭借其生物科技,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将遗传资源多样性带来的利益据为己有。我国作为一个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面临遗传资源大量流失的现状。基于对遗传资源所在国家为保护遗传资源多样性所作长期贡献的肯定,国际社会承认遗传资源所在国家享有其境内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然而知识产权系统并未对此做出回应,因此导致了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不均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进一步加剧了惠益分享不均现象。与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相关的四个国际公约分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前两个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则通过WTO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强有力水平。《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应《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对《农民权利作了规定。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则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了特别规定。本文通过对遗传资源定义和特点的分析,将遗传资源物权与一般生物材料物权区分开来,明确遗传资源与一般生物材料的区别在于其遗传功能。而现行知识产权体系却将遗传资源与一般生物材料等同而论。在遗传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遗传资源物权被当作一般生物材料的物权转移了。因此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不均问题的本质是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物权问的冲突,遗传资源用益物权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惠益分享不均的后果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对遗传多样性的损害、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冲击和对科学研究进展的阻碍。相关公约在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上的规定存在许多潜在冲突。首先《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使知识产权地域性进一步打破,加强了知识产权国际扩张力度,这种国际扩张一方面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与其国情不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阻碍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自由,另一方面构成对农民权益的威胁。其次,《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实现事先知情同意制度,要求《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配合其目标,对与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强制要求来源披露。而发达国家多认为这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宗旨不符,不应通过《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来调整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行为。再者从执行角度看,《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借助WTO框架,其执行力远高于其他三个公约。以上冲突的焦点是《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是否应当在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上作适度调整。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以及对生物技术产品授予专利所产生的利弊结果分析,本文认为要求知识产权关注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并确立遗传资源来源披露是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自身根本目的宗旨的,既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自身要求,也是解决惠益分享不均问题所必需的。最后,本文考察了国际上现行主要惠益分享模式和一些国家的立法实践,总结其中经验,对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不均问题的国际和我国国内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7.期刊论文张小勇.ZHANGXiao-yong论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产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26(2)遗传资源是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一类重要的生物资源,遗传资源的获取问题经历了从自由获取向限制获取的转变过程.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通过,标志着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法律规范的正式确立,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则针对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殊性质建立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系统.8.期刊论文秦天宝.QINTian-bao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立法典范——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评介-生态经济2007(10)印度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拥有大量的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不过,近年来,国际社会出现了多起针对印度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生物剽窃事件.在此背景下,印度制定了《生物多样性法》(2002),通过专门立法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严格的管制,以维护国家权益.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领域,中国与印度具有很多类似的国情.因此,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可以为我国进行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9.学位论文成文娟《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遗传资源的适用范围研究2009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决定构建一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展开谈判。经过十年的谈判,缔约方大会已经形成国际制度谈判路线,并对国际制度案文的主要框架达成共识。但是,国际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议。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际制度范围,即遗传资源的涵盖内容。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国际制度中涉及的关键术语和概念进行定义,而各方的利益点不同,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国际制度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了国际制度范围在谈判中出现了争端。本研究采取了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CBD九次缔约方大会文件、ABS工作文件和科咨机构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内外的的文献进行了理论研究分析;以制药业为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讨国际制度中遗传资源的涵盖范围,并基于此分析了中国在国际制度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1)从公约概念上理解,遗传资源指的是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但是,对遗传材料的利用不能等同于对遗传信息的利用,遗传材料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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