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石油大学《法律基础》在线考试试题答案+}/n!M5K<1_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bx7L&x0o*T8O8j7|)`1、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0T(@0S6H)nD&K:G答: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n?#}/m.s(K)t+H+`$E5E1、立法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2、法制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C;A#\5x+~0T'C:{*J'i7T3、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4、实际与科学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4?;G;Z-a0`-r:~&f/s#m:I2、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何不同?&j&D)Z&d;M;p-s$C.V6i答:1、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来区分。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责任.M%G4t:R&n1K$O/}6r&@4K'd2、根据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区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区分违约和侵权责任的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只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才使得双方发生了损害赔偿的债务债权关系。侵权人是债务人,受害人是债权人,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人赔偿。对违约行为来说,当事人双方必然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将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归入到违约的范畴。3、根据侵害对象来区分。不可否认,我国法律发展的大趋势是保障权益的范围在逐渐扩大,而且法律保护的对象范围也在扩大。这样一来,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就变得相对模糊。因此,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侵害对象作为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从侵害对象的角度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即合同债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这种权利或利益应当具有确定性,即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利益。4、根据侵害的后果来区分。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造成的损失并非都应当由违约方赔偿,只有那些违约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才应由违约方赔偿。而侵权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只要是因为侵权造成的各种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应当由侵权行为人赔偿。按照这个分类标准,只要发生了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就应当将其归入到侵权的范畴。-J$n7W:V-p6g!o)k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对于缓刑期间出现的不同情形分别如何处理?2H1^3QU2k%k/Z答:(1)适用缓刑的条件:3J5l1d(D.J!m!]7v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4V5w,W/S+q'k9z$O(2)不同情形的处理:1、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o,`#}(b(c8K6?*E8D9u5B3CJJ:f4、诉讼证据有哪些特征?我国三部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答:(1)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能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根据。证据同时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客观性,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关联性,即必须与待证的事实有联系;三是合法性,即它们的取得必须合法。+z1K&l!~,Jj&j;b9{:g(2)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1y*V*y-n,V!hU;|(d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60分)1、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来得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6N4?.d0dV6t/i答: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如下宪法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2、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阳台上的另一盆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问:甲和路人E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xH.c7?7Z]%M答:1.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因为C、D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产生的损害,应该由A公司承担。6d4}(u2g#j7_2.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因为搬家公司的义务还没有履行完毕(搬家义务没有履行完毕)9T+t8u/I+o0C3、对的掌上电脑丢失一事,甲可向A公司主张权利,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则应向公安机关报案。4、路人E可以要求甲承担责任。如果在分清责任是由C、D引进的,则应该追加C、D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7U'b/Z%O6v!G;c,{;X:Z/J)^/a4g6j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巾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没有规定狐皮围巾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巾未能售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问:本合同是否有效?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i1E#h:L8p(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7O:U-_N&p:}-H3U%A4、被告人张(男,20岁)与被告人赵(男,19岁)一起在外游荡,因身上所带钱财所剩无几,便商量去抢劫附近的杂货店。两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晚10时许,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抓获。后赵也被逮捕归案。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答:本案中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阶段。:j1W0Y:S(i$Y9R%b刑法对犯罪预备的定义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本案中,二被告犯罪的预备阶段已经完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其意思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6z5zc3K4R0P;_5、犯罪嫌疑人严文,犯罪嫌疑人严文,男,21岁。1998年的一天下午,严文驾驶卡车违章高速行使,在超车时,其卡车的尾部将受害人王丹挂起,拖出几十米远,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立即派侦查员甲、乙、丙等组成侦破小组,对此案进行侦查。严文委托的律师王某未经严文同意,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侦查员甲与被害人王丹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严文提出要求侦查员乙回避的申请,理由是:乙每次提审时,总是一脸凶相,说话也恶狠狠的。侦查科科长丁立即停止了甲乙的侦查工作,经审查,对甲的回避申请未予批准,恢复了甲的侦查工作,但批准了对乙的回避申请。而侦查人员丙是犯罪嫌疑人严文的哥哥,丙未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其回避,因此,丙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活动。请问: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答:(1)王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2)对侦查员甲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甲的侦查工作,甲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对侦查员甲、乙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4)不应以对侦查员甲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甲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8r0W6Q(i7W5}(5)丙应当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可申请其回避#d0B/M+@6o!Tx6、被继承人王明春于2005年去世,其妻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2004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对遗产的划分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的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的原告应当是哪些人?$Z3N2l6N!V9L3x2I8T-No$S答:本案的原告应该有:王繁学、李玉芬、李玉玲。%hS-u)P/s1_/B&Q#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