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大学MBA复试政治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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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实践与真理检验标准问题;在认识外部客观事物时,当获得了一定的认识之后,认识过程并没有结束。这是因为还要对认识结果加以判定、鉴别,看其是否是正确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马克思(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历史上的许多哲学家都曾探讨过真理的检验标准问题,但却从来没有正确地解决它。例如,有的以是否合乎“圣人”或“权威”的意见作为标准,有的以大多数人是否同意为标准,有的以是否合乎“人类的理性”为标准,有的以是否清楚明白为标准,有的以是否令人满意为标准……。实践之所以能够作为真理的检验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首先,从真理的本性看,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本性在于主观和客观相符合。所谓检验真理,就是检验人的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主观认识本身不能自称自己正确,如果用一种认识去检验另一种认识,那还是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达不到检验的目的。而客观事物本身无所谓正确和错误的问题。所以,它也不能作为检验认识真理的标准。由此可见,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不能是思想理论本身,也不能是客观事物,而只能是把主观和客观联系起来的桥梁——社会实践。其次,从实践的特点看,实践是人们改造世界的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就是说,人们遵循着一定的认识去实践,就可以引出现实的结果,把主观的东西变为客观的东西。这样,人们就可以用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客观的物质成果与原来的客观事物本身相比较、对照,从而检验出认识是否与客观现实相符合,以及符合到什么程度。一般说来,如果在实践中达到了原来预想的结果,那么人的认识就被证实了,就可以称之为真理性的认识;如果失败了,并且不是由于认识之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那就是错误的认识。所以,实践的直接现实性的特点,是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主要根据。实践标准与逻辑证明: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逻辑证明可以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但逻辑证明并不能取代实践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真理一定是符合逻辑的,但符合逻辑的不一定是真理。逻辑证明必须服从实践检验的最后结果2、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原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根源,是第一性的;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表现,是第二性的、派生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表现在: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3、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变革。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上层建筑一经产生,便成为一种积极的能动的力量,促进自己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同时向阻碍、威胁自己经济基础发展的其他经济关系、政治势力和意识形态进行斗争。政治上层建筑运用强制手段,把人们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观念上层建筑则利用舆论工具,论证自己经济、政治制度的合理性,规范和控制人们的思想与行动。统治阶级凭借整个上层建筑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中,从根源和派生的关系上看,经济基础是原因,上层建筑是结果。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构成它们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运动贯穿了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要经历一段逐步完善的过程;直接受生产力所推动的经济基础相对于上层建筑来说是易变的,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是比较稳定的,往往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变更。结果就形成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既相适合又不相适合的矛盾运动。在两者基本适合中出现的局部性矛盾,可以在同一社会制度的范围内加以调整。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已经变成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要求根本变革的客观趋势之间就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与冲突。在阶级社会,这个矛盾表现为代表先进生产关系、反映经济基础变革要求的进步阶级和代表腐朽生产关系并运用上层建筑的力量阻碍变革的反动阶级之间的激烈的阶级斗争。这一矛盾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推翻旧政权,根本改变旧上层建筑才能获得解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一般规律,同样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产生、它们之间矛盾的性质和解决的途径都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点。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先于自己的经济基础而产生,并成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政治前提。这是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规律的特殊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一般表现为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力量进行调整和克服,而不像在私有制社会那样要根本改变社会制度才能解决。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在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具有不同于以往社会的巨大反作用。以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互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能够促进它的经济基础的迅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并向共产主义过渡。3、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原理;1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是相互区别的,有着各自的内容。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是事物的共性,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是事物的个性,它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2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相互联结的。任何现实的事物都是特殊性和普遍性、个性和共性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普遍性即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也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也必然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只有特殊性、个性而没有普遍性、共性的事物也是不存在的。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的范围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条件下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特定情况下则变为特殊性,反之...1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是相互区别的,有着各自的内容。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是事物的共性,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是事物的个性,它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2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相互联结的。任何现实的事物都是特殊性和普遍性、个性和共性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普遍性即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也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也必然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只有特殊性、个性而没有普遍性、共性的事物也是不存在的。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的范围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条件下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特定情况下则变为特殊性,反之亦然。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实质是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矛盾的共性指矛盾的普遍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矛盾的个性指矛盾的特殊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矛盾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是指,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又受共性的制约,共性和个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1)共性与个性问题是理解对立统一规律诸问题的钥匙。共性与个性的原理贯穿于对立统一规律诸问题的一切方面,是把握矛盾诸问题的一条主线。(2)共性与个性的原理是分析和解决矛盾问题的根本原理。只有掌握共性与个性的原理,才能依据矛盾普遍性的原理对具体矛盾进行具体分析,正确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3)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又是正确理解和认识辩证运动的钥匙,人的认识过程由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它是共性与个性矛盾的展开,不理解这一原理,就不能正确认识事物。4、习近平的“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一、“四个全面”的本质——宏大的战略布局这个战略布局,蕴含了深刻的战略思想:第一次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第一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形成“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第一次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定路径,要求“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每一个“全面”,都是一整套结合实际、继往开来、勇于创新、独具特色的系统思想。四个“全面”加起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二、“四个全面”的提出——主动的战略选择三、“四个全面”的意义——立足现实的战略抓手坚定中国自信、立足中国实际、总结中国经验、针对中国难题。四、“四个全面”的哲学——辩证统一的战略思维“四个全面”有着深厚的认识论、方法论基础,文章用习近平自己的一句话加以总结——“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5、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与和谐社会问题;一、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和紧迫任务;3、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4、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着力点。二、当前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面临的突出问题1、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直接影响社会稳定;2、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某些领域分配秩序混乱,不规范以及非法收入较为严重;3、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城乡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贫困人口;4、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存在体制缺陷和政策漏洞。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对策思考1、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有效功能,提高政府为民服务意识;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3、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低收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4、积极推进调节收入的社会第三次分配,进一步动用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和谐高效发展。6、“一带一路”问题;“一带一路”建设秉承共商、共享、共建原则。[1]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平等互利。坚持开放合作。“一带一路”相关的国家基于但不限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范围,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均可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区域。[1]坚持和谐包容。倡导文明宽容,尊重各国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求同存异、兼容并蓄、和平共处、共生共荣。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坚持互利共赢。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大公约数,体现各方智慧和创意,各施所长,各尽所能,把各方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出来。“一带一路”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中国政府倡议,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根据“一带一路”走向,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要进一步推动合作,取得更大进展。[1]“一带一路”建设是沿线各国开放合作的宏大经济愿景,需各国携手努力,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努力实现区域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安全高效的陆海空通道网络基本形成,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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