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的阶级本性,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包含(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方面内容。法的渊源在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和表现形式)。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的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的根本大法。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从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的能力来讲,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只有不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资格,即只有部分的行为能力。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所指向的目标。《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6周岁)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构成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应当给予刑罚制裁的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是指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违法行为)的实施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是由法律明确而又具体规定的。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中,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法定期限)而免除。施工合同纠纷(质量、工程款、工期)的诉讼时效为(2.0)年。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为(20.0)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工程结算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为(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制裁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违宪制裁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刑事制裁也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下列关于法律效力层次表述正确的是(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内容有冲突时,应当(由国务院裁决)。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为(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事业单位),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依照法定职责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我国,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必要补充。其中,委托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将本机关拥有的某些或某个方面的行政执法权交给具有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后果的活动。最常见的建设行政处理形式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是一种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有重大分歧,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进入(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简易程序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一般用(风险度)表示危险的程度。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指(事故隐患)。某安全事故造成13人死亡,2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应属于(重大事故)。所谓事故频发倾向,是指个人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在)倾向。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对人的安全管理和对(物)的安全管理两个主要方面。首先提出了著名的事故发生的连锁反应图的是(海因里希)。(心理动力)理论是源于弗洛伊德的个性动力理论,认为工人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是刺激所致。(管理失误)理论强调安全管理是事故连锁反应的最重要因素,是可能引起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依据“4M”理论,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不足属于(管理的因素)因素。(葛登)提出了事故致因的流行病学理论。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一般系统论是由(贝塔朗菲)提出来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能量失去了控制,超越了人们设置的约束或限制而意外地逸出或释放,则称发生了事故,这种对事故发生机理的解释被称做(能量释放论)。(韦廷顿的失效)理论将事故致因过程简化成为失效发生的过程,包括个体失效、现场管理失效、项目管理失效和政策失效。保护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人本原理)的直接体现。(人本原理)就是在企业管理活动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激励)原则认为管理中的激励就是利用某种外部诱因的刺激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级)原则认为在管理系统中建立一套合理的能级,即根据各单位和个人能量的大小安排其地位和任务,做到才职相称,才能发挥不同能级的能量,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0)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了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下列企业不属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是(交通运输企业)。下列选项中,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0)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在《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惟一一部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国务院建设、铁路、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审批,编号和发布的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是(,违法)。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三大目标,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4.0)人,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甲公司是某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乙公司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拒不服从甲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最终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则(乙公司负主要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