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职业理念教育观的核心是“教育为了什么”,即教育目的。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进入20世纪以后,义务教育普遍向中等教育延伸;20世纪末,中国开始的“素质教育运动”的理论基础是全面发展学说。素质教育观内涵:(提素个性创两全)⑴素质教育观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⑵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①正:不因为某一学生差而放弃,关注所有学生②反:只关注某个学生或某些学生⑶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①正:除了成绩,还重视德育、体育和美育②反:只重视成绩⑷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①正:能发现学生的独特之处②反:对个体差异视而不见⑸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①正:鼓励创新,带学生去实践②反:灌输式学习,学生不会应用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韩愈在《师说》中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新课改下教学观的转变:(学习过人)⑴由“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①正:学生参与教学,学生主体,自主、合作、探究②反:传统教学,一言堂,教师主体⑵由“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①正:重视学习方法的传授②反:只重视知识本身⑶由“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同时更重过程”①正:重视学习过程②反:重视成绩,不关心过程⑷由“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①正: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人格养成②反:只关注学科知识,忽略学生情感体验新课改的具体目标:⑴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核心目标)三维目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⑵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学科所占比例均衡)、综合性(综合实践)和选择性(选修课和必修课)⑶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时代相联系(理论联系实际)⑷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自主、合作、探究)⑸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发展性评价:①主体的多元化(互评与自评);②内容的综合化(不以成绩为唯一的评价标准);③过程的动态化(过程性评价);④方式的多样化⑹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地方、学校)新课改提倡的学习方式:⑴自主学习(自立、自为、自律);⑵合作学习;⑶探究学习在学校教育中,实施全面发展教育的基本途径是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学生集体。“以人为本”学生观的内涵:⑴学生是发展的人:①学生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顺序性(循序渐进)、阶段性(量力而行,不能“一刀切”)、不平衡性(在同一个体中,抓住关键期)、互补性(扬长避短)、个体差异性(不同个体间,因材施教)②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发现学生的优点)③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相信学生在不断成长)⑵学生是独特的人:①学生是完整的人(正:尊重学生的尊严;反:不尊重学生的尊严,辱骂体罚)②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因材施教)③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用孩子的眼光看问题)⑶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①每个学生都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从学生的角度思考问题)②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主导,引导学生的主观能动性)③学生是责权的主体(享受教育法的权利,承担一定的责任)⑷教育公正(面向全体学生)①教育公正与中学生的共同发展②所谓教育机会均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入学机会均等;一是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全面发展:德育(灵魂与统帅)、智育(前提和支持)、体育(物质基础)、美育(即审美教育,是动力)、劳动技术教育(综合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作用)教师职业开始出现于奴隶社会初期。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⑴复杂性:教育目的全面性;教育任务的多样性;劳动对象的差异性⑵创造性(教育机智)⑶主体性和示范性(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⑷劳动时间的延续性(课堂、课后备课、批改作业)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课堂内外、学校内外)⑸长期性(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和间接性(学生进入社会)⑹个体性(个人劳动)和群体性(群体受益)新课改背景下的教师观:⑴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在师生关系上,新课改强调尊重、赞赏,在对待教学上,新课改强调帮助、引导)⑵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⑶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在对待自我上,新课改强调反思)⑷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假期带领学生参观、实践)⑸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改强调合作勒温在1939年将教师的领导方式分为3种:专制型、民主型和放任型教师成长的三阶段:关注生存阶段(处理人际关系或者管理学生)、关注情境阶段(提高学生成绩、关注班级建设及备课)、关注学生阶段(因材施教)教师发展的五阶段:新手阶段、熟练新手阶段(2-3年教学经验)、胜任阶段(3-4年教学经验)、业务阶段(≥5年教学经验)、专家阶段(少数人能达到)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结构:⑴教师职业道德修养:①对待事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依法执教;爱岗敬业)②对待学生:热爱学生③对待集体: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④对待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⑵教师专业知识素养:①本体性知识(学科专业知识,例如数学);②条件性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管理);③实践性知识(教学技巧、教学特点);④文化知识(常识)⑶教师教育专业素养:教师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教师专业活动的实践能力;教师反思和研究能力⑷教师职业心理素养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教学语言文字上法律规定使用普通话)、平等性原则(教育平等性原则)、终身原则(终身教育原则)、教育的保障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⑴《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⑵主体内容:①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十大教育基本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③教育经费: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⑴《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镜像法律规范。⑵政府成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①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②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③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⑶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①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③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④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⑷指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向。①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③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⑸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①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③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批准。④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⑹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⑴《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⑵主体内容:①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②教师的职业权利:教育教学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校长信箱);进修培训权③教师的职业义务:遵纪守法;履行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水平⑶资格和任用:①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有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⑷考核和待遇: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资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克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⑸教师申诉:①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②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⑹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②项、第③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⑴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⑵家庭保护:监护人有直接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⑶社会救助:①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③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⑷司法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⑴总体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⑵预防犯罪的教育: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