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2014年的分值为6.5分。其中,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在2015年的考试中,考生仍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5题5分1题1分5题5分多选题4题6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2分23分合计23分25.5分6.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2年教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内容进行了大幅扩充;(2)新增了若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2014年教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本章基本结构框架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考点1】注册资本(P158、172)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解释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解释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2014年多选题)【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2014年)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答案】ABD【考点2】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P144)(2015年新增)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出资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解释】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出资,以及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期缴纳而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1)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考点3】股东的出资形式(P145)(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答案】C【考点4】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P145)1.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2.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3.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4.登记(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无权处分(2012年单选题)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解释】(1)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2)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A卷、B卷)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6.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7.以债权出资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解释1】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解释2】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