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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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预控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地质勘测测量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运输仓储合同、供电(水、气)合同、融资合同及其他有关对外经济行为合同或协议。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公司、中心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合同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四条企业管理部是合同的主管部门,计划经济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安全部、市场营销部是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单位或部门是合同的承办单位。同时,党群工作部负责监督合同项目招标、合同议标、谈判、比价等价款审定h环节和履约过程中的纪律监督检查等第五条合同主管部门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拟定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各部门、中心的合同管理工作。2(二)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合同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三)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律审查,对不符合合同法要求的条款有权要求修改完善。(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五)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负责建立本公司的合同台账,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第六条合同职能管理部门职责合同职能管理部门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公司有关计划、财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机电技术业务、审计、监察等制度为依据,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管理,并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一)计划经济部重点审核合同项目的立项、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合同标的、数量及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时间及履行期限等内容。(二)财务部重点审核税金、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内容。(三)生产技术部重点审核合同项目中的生产、机电等方面的质量、技术要求。(四)安全部审核合同项目中的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质量、安全管理等要求。(五)市场营销部是公司对外战略框架协议、神南矿区内部搬家到面、设备维修、救护协议、设备托管、工程质量监督及自有掘进总包合同的承办部门;同时,市场营销部是公司外拓市场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协助各中心办理合同的起草、报批工作,积极协助承办单位办理业务结算。3第八条合同承办单位(部门)职责(一)负责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和审查,并对合同相对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二)负责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件的起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合同报批手续。(三)负责合同履行,及时了解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经营异常变动、重要管理人员变动、违约、重大经营隐患和财务风险等,并及向时合同主管部门报告,由合同主管部门会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四)负责对本单位所签合同的变更、解除、组织验收、办理业务结算,并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与合同主管部门核销。(五)发生争议的合同应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参与争议处理,及时提供处理争议的有关证据。(六)负责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七)负责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根据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指定合同管理专员,负责合同承办单位(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第八条合同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知识。第三章资格预审第九条资格预审是指在合同草案起草前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由合同承办单位(部门)负责调查、审查。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及履行合同能力等有关情况。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或个人。4第四章合同起草第十条合同文件的起草由合同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内容应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文书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二)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三)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四)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封存地点。(五)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履行地点应当明确。(七)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八)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5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九)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十)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确立联系人。(十一)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违约约定,在约定要注意合同的公平性。(十二)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应选择诉讼,而且应约定在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十三)其他事项1、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2、合同正副本份数和双方持有状况;3、附件名称及数量;4、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盖章;5、签约时间和地点;6、其他。第十四条谈判对方坚持使用其合同文本作为谈判基础时,可以采纳。但应将文本中未列入的我方认为合同应涉及的事项列入谈判内容。第十五条公司制定与推广常用合同的指导文本。其中商务与法律条款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技术附件由合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统筹。第五章合同的审查和批准6第十六条对拟签订的基本建设合同,大额采购合同,对外合资、合作合同等重大合同项目,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提前编制、撰写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合同的价格、质量和技术要求应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投标、议标、谈判或比价,以确定合同价格及安全、技术、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第十七条合同签约各方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合同承办单位(部门)草拟合同文本,填报合同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表一至四),将合同及有关文件先送到各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再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第十八条需要送审的合同文件质料应该是原件。主要有:(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二)有关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文件的证明文件;(三)合同附件。主要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合同招、议标、合同谈判、比价、技术协议、安全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项目前期审批资料原件。重大合同还应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九条合同专业审核和法律审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确认该合同项目已经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或者其他有关制度履行了规范的谈判程序,并且该谈判结果已经公司同意。(二)确认合同条款记载了合同谈判的全部成果,且能够满足公司通过本合同拟实现的目标。(三)确保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技术、安全性能、进度及其他技术条款等准确、清晰、合法且能够满足公司通过该合同拟实现的目标;审核合同应当确认该合同的资金渠道,并就是否同意签订本合同提出明确意见。(四)合同是否属于公司有权签订的合同。7(五)对方签约的主体资格:1、签约方为自然人的情形。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即了解自然人的经营状况、个人信用、工作成果等信息,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签约方为法人的情形。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包括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和经营范围;3、签约方为其他组织的情形。对其他组织的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4、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应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六)合同的内容审查:1、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条款;2、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安全管理、技术要求、履行期限、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主要条款;3、合同文本中的文字表述准确、清晰,无歧义;4、全面审查合同文本中约定的公司权利义务条款;5、审查合同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是否在合同中已采取措施控制法律风险。6、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审批文件;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级标准及规程、规范;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内容。87、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查修改意见应当具体、明确;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单独提出修改要求,待其修改完善后再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得只签名,不签署审查意见;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文本的否定。第二十条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审查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保证给合同主管部门预留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合同审查时间,其中,重大合同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查通过,报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用印。第六章合同签订和履行第二十二条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代理签订。(一)代理签订合同,应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表五),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未经授权的不得签订合同。(二)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及其附件的页脚逐页小签(或加盖骑缝章),单独形成的技术文件由技术审核人小签(或加盖骑缝章)。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公司合同原则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但劳动合同、与政府签订的合同等需要加盖行政印章的除外。9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将生效的合同正本一份送交财务部、合同主管部门等。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掌握合同条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包括履行我方的合同义务,监督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等。(二)根据合同规定及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付款。(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应正确行使《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抗辩权利,全面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四)负责合同档案的收集、移交。(五)负责定期、不定期收集、反馈合同履行相关信息,包括在发生合同纠纷或对方履行能力下降、履约方重大变革,有违约行为时,应及时通知本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需停止付款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财务部。(六)协助解决合同纠纷,包括索赔、诉讼、仲裁等。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合同如果发生违约或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通报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并负责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会同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职能管理部门研究解决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调解协议书、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汇总、归档。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合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合同纠纷,应当按照纠纷形成的具体原因和经办人主观过错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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