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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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在职研究生入学练习题《法理学》一、简答题1、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P248-249答:法律定制一般称为“立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纸法律的专门活动。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法律制定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律制定是一项包括多种形式的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2、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P99答: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P130-133答:从层次上来看,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有以下六种: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章、国际条约。4、法律继承P115答:所谓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的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既包括一国国内的新法对旧法的继承,也包括世界范围内的新旧法间的继承。法律内容非常广泛,即包括外部的规则制度的继承,也包括内在的精神文化的继承。5、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法律结构的构成要素P1474个答:构成法律结构的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技术性规定。7、法学体系的特征P56-574个答:法学体系的特征有系统性、层次性、现实性、开放性。8、司法的基本原则P284-2905个答:司法的基本原则是1、司法公正。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平等原则。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5、司法责任原则。9、法律解释的必要性P261概念P262必要性答: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或实践意义在于1、法律解释能够为法律实施提供比较具体的标准,缓解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2、就我国现状而言,法律解释是使法律符合时代精神、适应会发展并维护法制统一的必要手段。3、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是使法律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并且保持法律自身稳定的需要。10、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P224-226P229新旧16字方针答: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手法新十六字方针。11、法律移植P116-117含义、两大类型、影响因素答: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的引入、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法律移植有两种类型,一是被迫的消极性的法律移植。二是主动的积极型的法律移植。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有1、地理、气候、人口等自然条件。2、经济因素。3、政治因素。4、文化因素。12、法律的特征P98-99两大方面答: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即规范性和概括性。2、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13、法律的规范作用P100-1025个答:法律的规范有以下作用:1、法律的指引作用。2法律的评价作用。3、法律的预测作用。4、法律的强制作用。5、法律的教育作用。14、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与3题重复)答:从层次上来看,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有以下六种: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章、国际条约。1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178-1803个要素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内容和要素,根据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才能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16、法律责任的特点P1843个答:法律责任的有法定性、强制性或必为性、当为性三个特点。17、守法的要素P274-2753个答:守法是社会主体依法享受权利旅行义务的活动,由守法的主体、内容和范围等要素构成。二、辨析题1、法制与法治区别P217-219答:首先,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其次,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3(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巨大作用,而是认为领导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再次,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必须要有法制。但我们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从人类的政治法律实践看,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如当年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制,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最后,即使在动态意义上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去甚远。“法制”的动态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地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对此,我们可以提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什么法?“恶法还是“良法”?二是如何才能保证做到“依法”?“依法”的程度如何?显然,这些都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概念所不曾也无法回答的。与此不同,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它不局限于形式或逻辑意义上考虑问题,不单纯以“有法”、法律完备为满足,还要求在价值层面上考虑法律的好坏,而且,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鲜明特征,它还强调《宪法》和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互相制约,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总之,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其意义就在于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下的法制,而不可能是“人治底下的法制”,更不可能再是“法制底下的人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为解决以下两个始终困扰着中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一是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乱兴衰主要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英明和威望上,因而在指导思想上忽视甚至无视法治的意义;二是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2、社会法律监督的种类P308-3094种答:在我国,社会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社会组织监督、执政党的监督。3、法学研究的对象P3法律现象答: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而且还包括动态的法律,同时法学围绕法律现象这一中心,还要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想象的关系。4、法所具有的特征见简答第12题。P98-99答: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即规范性和概括性。2、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5、法律的社会作用P1023个答:法律的社会作用有1、分配社会利益。2、解决社会纠纷。3、实施社会管理。6、广义的法律答: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如我国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第62和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47、法律作用的种类P100-103规范作用、社会作用两大方面答:法律的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2、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实施社会管理。8、立法体制的含义P253答: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主体享有立法权或可以参与立法,各立法主体享有哪些立法权限。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是由该国的国家管理形式及国家结构形式所决定的。9、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依据P112经济基础及阶级本质答:所谓法律的历史类型,即根据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其阶级本质,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律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10、法律与道德的国家强制力P99-100强制形式不同答: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律要想发挥其社会功能就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对违反法律甚至犯罪的行为实施限制或制裁。道德规范是由社会舆论、人的良心以及习惯和传统的力量加以维护。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也并非都是法律。11、法律的特殊性参考答案一:参见简答题之2.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P99答: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参考答案二:答:一、权威性二、强制性三、稳定性四、统一性12、守法的主体P2753个答:守法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组织和武装力量。2、非国家组织。3、公民。13、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参见简答第2题P99答: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14、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参见简答第3题P130-133答:从层次上来看,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有以下六种: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章、国际条约。15、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法的形式P199含义P201-203特点答: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统统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成。其特征有1、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3、法律的务实性及其经验主义基础。4、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16、立法的基本原则P250-2534个答:立法的基本原则有科学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民主立法原则、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18、国家法律监督的种类P303-3074类5答:国家法律监督的种类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19、正式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的主体答:《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在我国,就职宣誓的主要是经全国人大选举的是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经任命的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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