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制度一、市、县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各级公共机构的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二、公共机构应积极配合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与检查工作,在被检过程中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或者阻碍检查活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向检查组汇报。三、各公共机构要设置本单位的节能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节能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四、节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等。五、公共机构应用能应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不合理使用和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相关节能主管部门要对举报内容及时调研核查,并采取相关措施,按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