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017年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目录1.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指南2.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指南3.科技金融资助申报指南4.企业创新研发资助申报指南5.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报指南6.研发机构资助申报指南7.现代农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8.科技惠民项目申报指南9.技术市场建设资助申报指南10.专利资助申报指南11.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申报指南12.科普基地资助申报指南13.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2-指南1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指南一、资助类别及条件(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注册创办独立纳税企业,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二)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1.高校院所人才创业资助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蓉创办企业,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2.高校人才创新服务资助在蓉高校教师全职或兼职服务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合作-3-研发,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在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三)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我市企业选派在职人员在参与“联合培养计划”的高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攻读工程博(硕)士。(“联合培养计划”是市科技局为支持我市相关企业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联合相关高校实施的市校企联合培养计划)资助专业范围:合作高校资助专业四川大学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生命科学学院、化学工程学院的制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和生物工程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含高分子研究院)的材料工程专业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程学院的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的集成电路工程专业西南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的机械工程专业,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的交通运输工程(运输)专业,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交通运输工程(设备监理)专业西华大学交通与汽车工程学院的车辆工程专业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计算机学院和软件工程学院的农业信息化专业,管理学院和物流学院的农业科技组织与服务专业二、资助额度-4-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对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按创业类、创新服务类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攻读工程博(硕)士的企业在职人员,按50%比例给予学费资助,在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后发放。三、申报要求(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1.申报人为“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在蓉高校院所或外地来蓉高层次人才,以及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2.高层次人才在蓉或蓉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50%),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二)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1.高校院所人才创业资助(1)申报人为国内外高校院所硕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科技人才。(2)创办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50%),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5-2.高校人才创新服务资助(1)申报人为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蓉高校教师。(2)高校教师服务企业经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在蓉企业技术负责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三)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1.申报人为我市企业在职人员;2.攻读的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在市科技局确定的支持范围内;3.申报人与所在企业签定有培养服务协议,并承诺取得工程博(硕)士学位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四、申报材料(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项目申报书;2.附件材料:(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2)创办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上年度财务报表等);-6-(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据实提供);(4)创办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5)其他相关资料(据实提供)。(二)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1.成都市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申报书;2.创业类项目附件材料:(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2)创办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上年度财务报表等);(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据实提供);(4)创办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3.创新服务类项目附件材料:(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2)服务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3)创新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所在高校相关机构同意或委派其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聘书或合作协议、服务企业期间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联合承担的各级科技项目、联合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据实提供);4.其他相关资料(据实提供)。(三)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1.成都市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学费资助申请表;2.附件材料(申请时需出示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凭证、培养服务协议、身份证等原件):(1)参与“联合培养计划”的高校工程博(硕)士录取通知书复印件;(2)攻读工程博(硕)士学位学费缴费凭证复印件;(3)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定的培养服务协议复印件。-8-协议应明确企业和个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提供必要的培养条件、申请人取得工程博(硕)士学位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等;(4)申请人身份证、建设银行储蓄卡复印件;(5)申请人所在企业与相关高校签订的人才联合培养协议或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非必备,据实提供)。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报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五、申报时限及渠道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实行限期申报、定期评审(审核),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博(硕)士资助项目在每年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申报。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六、联系方式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9-指南2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指南一、资助对象(一)新建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和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二)已建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三)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运营)机构。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指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四)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指区(市)县人民政府新引进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五)异地孵化器的本土运营机构。异地孵化器指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二、资助额度(一)新建创新创业载体资助1.对新建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10-费资助。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资助。(二)已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每年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已建创新创业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三)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建设(运营)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四)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补贴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五)异地孵化器补贴对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11-主体,且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申报的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四)转(改)建、新引进、异地孵化等创新创业载体不与新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重复资助。同时符合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资助对象,不重复资助。(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1.新建科技创业苗圃(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2)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等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3)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12-(4)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2.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