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11〕11号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大唐集团制〔2011〕11号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为加强集团系统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新厂新制发电企业外委用工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7〕21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5号)同时废止。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加强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煤炭、煤化工生产和其他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的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聘用短期用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煤炭生产工作”是指煤矿剥离、掘进、回采、排填、运输、排水、提升、储装等工作以及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试验、检修、维护、操作等工作。“煤化工生产工作”是指经化工过程将煤炭转换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产品或半产品,而后进一步加工成化工、能源产品等过程以及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试验、检修、维护、操作等工作。“多种产业工作”是指电力生产、煤炭、化工生产以外的其他产业。“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隶属于集团公司系统电力产业、煤炭和化工产业、多种经营等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短期用工”指与企业的聘用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第四条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2全责任。第五条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第二章发包方职责第七条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仅使用于煤矿工程);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二)施工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50人的专职安全员的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5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和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持有资质证书。第八条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并应有完整的记录。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考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九条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滑坡、冒顶等或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第十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第三章承包方的职责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项目部如需变动岗位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新更换或增加人员须经发包3企业考试合格后方可更换。第十三条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第十四条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第十五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第十六条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第十七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严禁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矿)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第十八条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九条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第二十三条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章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安全设施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第二十五条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4第二十七条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第二十八条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二十九条现场管理应做到:(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发包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及各项目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发包企业有关部门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二)安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分工协作及交叉作业问题,杜绝安全管理盲区与死角。会议可以与发包企业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三)安委会设立安全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发包企业安全监察部主任任安监办主任,各项目部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加入安监办。项目部人数100人以上的派2人,100人以下的派1人,共同进行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安监办与发包企业安全监察部合署办公。各项目部委派到安监办的人员行使与发包企业安全专工同样的职权,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发包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监办主任统一安排。(五)项目部委派到安监办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通过集团公司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集团公司专职安全监督上岗证前,发包企业所在分、子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六)项目部内部必须设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项目部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项目部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电力、化工、煤矿)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项目部派出到安监办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七)涉及所有项目部全员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安全培训和考核、安全日学习、年度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发包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 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