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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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10.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定型试验报告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反光标示物、警示灯具和标志等的检验要求及相应的照片(如样车照片能显现出这种情况的,则不用另照);对罐式车辆还应具有额定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同时应说明压力容器的资质情况和有关的检测报告的情况。运输其他介质的罐式车产品应符合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文件的要求。11.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零部件进口状态。12.认证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13.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性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14.对于电动汽车,目前只允许采用铅酸蓄电池用的大型客车(M2和M3类)申请公告,进行相应的定型和强检试验。大型电动客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见附件六,行业内国家级检测机构电动汽车试验能力表见附件七。二、一般检验要求1.强制性标准应按公布的实施日期执行。当企业提供的样品提前符合将要执行的新标准、规定时,可认为其符合要求,但要特殊注明。2.车辆尺寸、质量参数的生产公差,应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要求。(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第(八)章: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1.汽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尺寸参数包括外廓尺寸、货厢内部尺寸、轴距、轮距、前悬/后悬。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1%,农用运输车产品为±3%。质量参数包括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总质量。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3%,农用运输车产品为±5%)。3.当企业采用新技术(现行标准尚没有要求的技术或其特性无法用现有手段进行判定),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国外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报告等),以证明该技术不低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4.在结构、功能及状态不变的情况下,被检验产品(包括整车及部件)的技术参数为数值范围时,一般按照最大和最小两种情况进行检验,特殊情况增加中间状态、或者选择一个极限值进行检验,但应该给出说明,并由技术工作组确认。5.客车的乘员质量依据GB/T12428标准核算,其中A级和I级客车按照65kg/人核算;其他客车按照78kg/人核算(驾驶员、乘务员等乘务人员按75kg/人核算)。其他车辆按照65kg/人核算。6.对于安装在车辆上且作业时可伸展移动的专用装置,其凸出车辆后部刚性部件的尺寸称为后伸,不计入后悬;“前伸”采用相应的规定。但是前伸和后伸计入车辆长度。7.标准中有明确视同条件的,视同判定按照标准要求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视同条件的,视同判定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原则执行。(同一型式判定原则见附件五)8.强制性检验标准、定型试验规程及规范性要求未涉及的情况,需由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检验技术工组出具意见,检验机构规范执行。三、关于强制性项目检验1.同一集团内不同企业(或不同生产地)生产的同参数产品按照新产品进行检验。2.对于所有跨类车型(如M1、M2或M2、M3),应按不同类型所需执行的全部项目进行。3.由于尺寸、质量等参数变化而使检验结果间接受到影响的检验项目,原则上当其变化率5%时,则对相应的项目进行检验,特殊情况由技术工作组决定。4.对在已获准进口的整车、二类底盘、三类底盘的基础上进行改装的改装车产品,应提供与国内现行规定相符的全部证明材料。5.受车辆结构和用途的限制,无法安装的零部件或系统,经判定后,可以免检相应项目。6.若附件二所列检验项目,在检验过程中如需使用三维H点装置,应使用SAE标准50百分位的三维H点装置。7.使用LPG(液化石油气)、CNG(压缩天然气)等代用燃料(含两用燃料、混合燃料和双燃料)发动机的车辆,按照发动机的燃烧方式,即点燃式或压燃式,必须分别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如为两用燃料车辆,则应在两种燃料情况下分别检验。8.GB15766.1-2000标准作为前照灯和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检验项目依据之一。当检验产品使用GB15766.1-2000标准中规定的灯泡时也视为符合要求,并依据产品一致性要求进行判定。9.平板式和骨架式半挂车可以不安装前示廓灯;自卸车、水泥搅拌车、起重机、罐式车的后示廓灯应安装在合理位置。10.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短头及平头车以外的M1类车(其短头车定义见标准GB11557-1998中第2.6条规定,短头车:方向盘中心在车辆全长(包括保险杠,如有保险杠档块也包括在内)的前四分之一范围内的车辆。);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规定的适用范围是M1类车。当汽车类别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的适用范围时,如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项目检验合格,则可免做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项目中方向盘向后窜动量项目,但不能替代方向盘冲击力项目。11.在进行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项目中,其所使用的安全带、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在碰撞结束后应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否则视为不符合要求;当假人头部未接触到车身内部其它部件时,视为符合要求。12.对汽车车速表项目,车速表示值的差值可以为20的倍数。当车速表为数字表时,按照标准中适用条款执行。车速表检验项目对于最高车速不超过40km/h的车辆不适用。13.对汽车外部凸出物检验项目,可以对检验部位进行不解体检查。14.内饰材料包括地板、顶棚衬里、座椅面料和门内护板四个区域,如同一区域采用一种以上的内饰材料,需每种分别送样检验。15.乘员数不大于22座的M2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依据GB18986-2003进行轻型客车结构检验,除此以外的M2、M3单层客车按GB13094-1997进行客车结构检验。卧铺客车增加GB7258-2004第11.9(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不应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不应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不应小于350mm,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780mm、铺间高不应小于750mm。)、11.10(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11.11(车长大于7.5m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300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40kg/m2。)条规定内容的检验内容(项目代号99)。16.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检验范围包括: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者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17.GB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标准中第3.2(人体模块以24.12.1km/h的速度水平撞击转向盘时,作用在转向盘上的水平力不得大于11123N。)条与4.2.5(撞击速度为25±1km/h,如试验的撞击速度高于此值,而转向机构仍符合3.2的要求则试验应认为有效。)条速度统一为25±1km/h;转向机构至少要包括方向盘、转向管柱、转向轴、转向机以及连接上述部件的B柱以前的部分车身。18.侧翻稳定角必须实测,不能通过重心换算得出。城市铰接客车可不作侧翻检测。19.关于GB18655-2002《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所有车辆(无论车辆是否装用车载接收机)。对于M1、N1车辆,应在整车上检测,其它类型车辆可选择整车或零部件进行检测。零部件的检测内容包括雨刮器电机、闪光继电器、暖风电机。20.依据GB/T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GB18352.2检测的车型应同时进行燃油消耗量检验,检验报告中结果为三项(市区、市郊、综合)同时给出,并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CO2排放量。21.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自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标准中的第二阶段限值,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以及重庆客车中心试验噪声路。车外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验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片。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工艺生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的措施。22.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以下条款作为新增加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第4.1(整车标志)、4.3(后悬)、4.5.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①乘用车:30%;②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③其他机动车:20%。注: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对于铰接客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4.5.1.3(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4.5.2(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4.5.3(客车乘员数核定)、4.5.4(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4.6(比功率)、4.7(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4.8.3(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4.8.4(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4.8.5(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和标记。)、6.9(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行驶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允许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当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行驶时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7.2.11(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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