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法律的概念及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建设中特社主法制体系1、希望大家多点关注社会热点案例。几点建议:2、鼓励大家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自己或他人解决法律疑难。——大学生身边的法律1、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吗?2、自己装修寝室有必要征得邻居和学校同意吗?3、超市工作人员怀疑你,要搜身,合法吗?案例:聪明反被聪明误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开始盗窃宿舍财物。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罪。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手机丢了,失主是否有权全车搜身?四川成都:公交上丢手机70名乘客被搜身130901在线大搜索_高清.mp4私自搜查乘客的行为并不合法,侵犯了被搜查人的人身权利。根据《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失主怀疑乘客盗窃自身财物,被怀疑者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清白。失主没有权利对乘客进行搜身,只有公安机关按照程序,才能对乘客进行搜查。但如果乘客自愿被查,就不存在侵犯人身权一说,因为乘客自身放弃了这项权利。通过学法我们知道哪些是必须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可以做也可以选择不做?纳税、赡养父母、消防员救火警察制止犯罪等等必须做杀人放火抢劫等等不能做结婚改名字等等可以做或可以选择不做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教学内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发展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节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的词源法律的一般含义一三二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发展法律的历史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以下几种情况:•甲到汽车站去购买车票,没有排队而插队购票,而受到他人的谴责;•乙驾车在十字路囗正好遇见红灯,其视而不见,闯红灯直行,结果被交通警察罚款;•丙经常上班迟到了,结果被用人单位扣减了其薪酬等。请问:为什么这些行为受到的处理各不相同?案例点评这些行为之所以受到不同的处理,是因为它们适用不同的规则。这些规则的性质不同,第一种规则是道德规范,第三种规则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而第二种规则是国家的法律。一、法律的词源与含义1、从词源上分析:中国“法”字的古字体为“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第一,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公平、正义。关于法的语源—“灋”,它包含三层意思:(来源:百度网)第二,法是一种由“廌”这种怪兽公平裁判争议的活动,当人们的行为不端,需要怪兽加以处罚。第三,法律的产生与实施离不开“廌”这一怪兽,它是权威和社会强制力的代名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的规范体系。法律p143【案例链接】“的哥”送孕妇连闯红灯该不该罚?2004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北京出租车司机高海军开着空车行驶,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很着急地向他招手。男子身边的女子,肚子挺得很高。原来,该男子的妻子马上要生产了,急着去医院。高海军载着两人迅速赶往医院。孕妇在车上不停喊疼,越喊声越大。高海军非常着急。一路上,他连闯了六次红灯。目前,他面临着罚款和罚分的交通处罚,而孕妇表示愿意承担受罚款项。根据新交法,闯红灯一次就要扣3分罚款200元。2004年12月23日,武昌一孕妇在出租车上突然分娩,热心的哥飞车赶往医院,闯了不少红灯而被电子警察摄下。交警得知缘由后,表示对其违章行为不予追究。对以上这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该不该罚,众说纷纭。有些人认为,的哥连续闯红灯急送临产的孕妇到医院,实属好事,但交通不是一两个人的事,是广大民众的,因此司机此时同样不能不顾后果,要根据当时情况,酌情处罚。另一些人则持相反观点,认为在救孕妇这种极为特殊情况下一定要罚这位的哥的话,于情于理都是行不通的。——摘自《法制早报》评析: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客观规律的结合,是进行社会管理实现理想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是调整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工具。因此,全社会必须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不容许任何个体以何种理由侵犯,特别是侵犯公共秩序的尊严。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因送孕妇闯红灯可免除处罚,因此交警部门完全有权也应该依法处罚该行为,毕竟他不能为了保全某个体生命安全而侵犯公共安全,否则将有悖正义。基于高海军闯红灯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而且是因孕妇母子生命有危险而闯红灯的,因此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酌情减轻处罚。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揭示和概括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非个别意志也非个别意志简单相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部分非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二、法律的本质与特征(一)法律的本质p144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2、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制约性)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在一个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人类社会相应产生了四种类型的法律。(二)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但法律只调整一部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不会规范人们所有的行为,因而不会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3与特征2、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国家意志性)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等的主要区别2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性)制定认可(二)法律的特征国家创制法律规范主要有两种形式:(1)制定。由国家制定并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法律条文,称为制定法(2)认可。就是国家机关对以往已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和判例赋予法律效力(二)法律的特征3、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纳税;有接受教育的义务;以及赡养父母、教育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等义务三、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我们知道法律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所以原始社会并无法律制度,迄今为止法律发展史出现了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和非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非剥削阶级类型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奴隶制法律: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还占有奴隶本身,因此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统治奴隶的工具。例如:古巴比伦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规定:打死奴隶只需赔偿奴隶主一些银钱即可。奴隶的地位和牲畜的地位是相同的。封建制法律:在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1、确立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2、实行封建等级制度3、维护专制皇权4、刑罚严酷、野蛮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农民,所以封建制法律是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工具,是为保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而服务的资本主义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劳动力成为商品,所以资本主义法律的根本任务是为了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资本主义法律基本特征主要体现的四个原则:1、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3、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相适应的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消灭了阶级剥削类型的法律,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一三二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是什么作用运用原则林正疆《法律的极限》150613超级演说家_高清.mp4一、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一)本质特征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民。2、从实质内容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3、立法机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二)法律体系的特征(······)体现了中特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饭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了继承传统有借鉴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法律的作用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其最重要的作用表现为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秩序以及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指引作用是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约束非法的行为,主要是通过三种规范实现。三种规范形式: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指引——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结婚改名)禁止性指引——不得做什么(杀人抢劫)义务性指引——必须做什么(受教育、赡养父母··)邓玉娇案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案例:警察也要守法2002年6月26日夜,原告在卢氏县东门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盗。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元。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卢氏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依法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尹琛琰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故应对盗窃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尹琛琰的门市部发生盗窃犯罪时,尹琛琰没有派人值班或照看,对财产由于无人照看而被盗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2)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通过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自觉地实施合法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