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官职业伦理一位法官的点头对于人们带来的得失往往比国会或议会的任何一般性法案带来的得失更大。——德沃金2013年张高平、张辉案2014年念斌案2016年陈满案2014年呼格吉勒图案勇于自我纠错,对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案”“许金龙等4人抢劫案”“杨明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分别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已依法再审改判无罪。——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一节法官的职业伦理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官职业伦理的渊源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意义1.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法官职业伦理,或者说审判伦理,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与律师、检察官、当事人等与案件有关的诉讼参与人的案件关系,法官与法官、与法院内部的关系,以及法官与媒体、社会公众的外部关系等等。2.法官职业伦理的意义(1)法官的职能(2)司法的现状新华社北京2015年9月29日电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奚晓明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本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但他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纪,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奚晓明开除党籍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责令退赔违纪款;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1972.01-1978.03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1978.03-1982.01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1982.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1985.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中级法院锻炼;1989.09-1993.01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09-1992.09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1993.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其间:1997.09-1998.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班学习)2000.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1998.09-2002.07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08-2004.06挂职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5.07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二)法官职业伦理的特征1.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2.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中的职务行为3.审判伦理本身的要求要高于检察伦理、代理伦理(辩护伦理)的要求二、法官职业伦理的渊源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渊源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国际司法伦理文件等形式。(一)法律文件法律主要指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和《法官法》。这些法律文件赋予了法官职业伦理以相应的法律地位,使遵守法官职业伦理成为法律义务。《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二)行业规范1.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0年修订)2.2005年《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修订)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4.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5.2015年《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6.2015年《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7.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漏审判工作秘密。(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二节司法公正规则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和类型二、保障司法公正的规则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亚里士多德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和类型(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司法领域的公正指的是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根据法律和法理的要求,保障每一个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公正的裁判。西方: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东方:獬豸、明镜高悬(二)司法公正的类型1.实体公正(1)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许云鹤手持一审判决王秀芝老太与家人首先,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驾驶车辆是否与原告发生碰撞进行诉辩与举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本院自人民医院的调查笔录,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到上因过错或者以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法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综上、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西站大队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护栏,左前轮部分压着中心隔离护栏桩基,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同时根据司鉴中心[2011]交鉴字第157号《鉴定意见书》,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据此,该鉴定意见的结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王秀芝成伤原因的依据。虽然该鉴定意见书没有直接指出王秀芝的损伤就是许云鹤驾车碰撞所致,但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其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因此,该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许云鹤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2)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第一,有效性。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二,关联性。相关的法律规范——由案件事实决定。2007年银川泓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通知职工徐虎宁解除劳动合同。徐虎宁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并发还克扣的部分工资,公司不同意,就发生了劳动争议。徐虎宁为此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按照《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做出裁判,而这部1993年劳动部制定的规章早在2004年3月1日就已经废止。徐虎宁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徐虎宁的再审申请,所依据的仍然是《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此事经宁夏当地媒体报道后,2009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对此案重审。2010年3月自治区高院再审认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是已被废止的规章,“原判引用失效法规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对本案应当适用2004年开始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2.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构成了英美上程序公正的因素。古希腊俄瑞斯忒斯的故事(1)自然公正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的概念起源于自然法。在18世纪以前,这个概念常常与自然法、衡平、最高法等通用。近代以后,自然公正通常表示处理纷争时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按照英国著名法学家韦德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公正局限于两个规则。随着自然正义的逐步深入和发展,特别是通过美国的司法实践,自然公正发展为更为全面的正当程序或者程序公正。第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第二个是,任何一方的讼词都要被听取。(2)程序公正法学家戈尔丁的程序正义理论首先,中立性。第一,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当是法官。第二,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第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其次,劝导性争端。第四,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第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第六,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第七,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响。最后,解决。第八,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第九,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二、保障司法公正的规则(一)维护司法独立规则1.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1)西方的司法独立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资产阶级学者的解释,司法独立的含义是:第一,外部独立。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第二,内部独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第三,个人独立。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